2014-09-21

羅馬書靈訓要義


 

 

 

目錄:

01第一章  神的福音              02第二章  神的審判

03第三章  因信稱義的論據         04第四章  因信稱義的例證

05第五章  因信稱義的所得         06第六章  成聖的根基、秘訣和理由

07第七章  成聖的難處──律法和肉體     08第八章  成聖的途徑和得榮的把握

 

【羅馬書第一章:神的福音】

  一、神福音的源頭和內容

     1.福音的源頭──神

        (1)是屬於神的:「神的福音」(1):這詞表明福音的性質,是出於神,藉著神,並歸於神的。神的福音是因神的愛而發起,因神的旨意而安排,因神的大能而成全,神神的義得著彰顯,使感謝歸於神

        (2)是神所應許的:「這福音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2):這意思是說,福音並不是神突然起意而有的,乃是神在已過的永遠裏,就已定規計劃好了,並在舊約的時代,藉著眾先知將它透露給我們。「應許」一詞,含有神以祂的信實保證必促成其事之意

        (3)是出於神的愛:「為神所愛」(7):這福音惠及神所愛的人,意即福音是因神的愛而有的;是為著滿足神的愛心,才設計了這個福音

      (4)是照神的旨意:「我在祂兒子福音上,用靈所事奉的神,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的題到你們,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裏去」(9~10):這福音是神心意中的一件大事,不止福音的計劃、安排與成就是照著祂的旨意,連福音的傳揚和推廣也是照著祂的旨意

        (5)是神的大能:「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16):這意思是說,福音的本身就是神的大能;它滿帶著神莫大的能力,無堅不摧,無敵不克。世上沒有一個罪魁,它不能拯救(提前一15~16);也沒有一樣罪惡,它不能救人脫離(太一21)

        (6)是為顯明神的義:「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17):「神的義」不同於「人的義」;人的義是人憑自己的力量和行為,來答應並滿足律法的要求;神的義是神自己來答應並滿足律法的要求,而將撐義的地位白白的賜給相信的人。嚴格地說,這世上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三1020)。但這福音是告訴人說,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已經在十字架上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人只要接受祂,祂就要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並叫人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因此,福音是顯明神的義(羅三25~26)

        (7)是叫人感謝神:「第一,我靠著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神;因你們的信心傳遍了天下」(8):這福音完全是神白白的恩典。就我們的身份而言,我們根本就不配得這福音,但我們仍然蒙了憐憫(提前一16);就我們的知能而言,這福音不是我們所能相信得來的,但神卻為我們創始了信心(來十二2)。所以說福音的結果,乃是叫人感謝神

     2.福音的內容──耶穌基督

        (1)「論到祂兒子我主耶穌基督」(3):這句話是說,福音是論到神的兒子˙的。這福音不是在講論到如何改善社會、如何造福人類、或是其他別的事項;這福音乃是專一地講論神的兒子˙,以祂為題目、中心和實質內容。「祂兒子」是重在說到祂的性質,有神的生命和性情,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顯出;「我主」是重在說到祂的地位,是在萬有之上,為一切屬祂之人所敬奉;「耶穌」是重在說到祂的為人身份,是那道成肉身,降卑取了奴僕形像的拿撒勒人耶穌;「基督」是重在說到祂的事工職分,為神所膏,奉神差遣來遵行神旨,作成祂的工的彌賽亞

        (2)「按肉體說,是從大衛後裔生的」(3):按祂肉身的來源說,祂是大衛的後裔馬利亞生的(參路三23~31,希里是馬利亞的親身父親,約瑟的岳父),證明祂是「人子」,有人的生命和性情。因此祂有資格站在人的地位上,代替人接受神的審判,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3)「按聖別的靈說,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4節原文):按祂內在的本質說,因祂是馬利亞從聖靈懷孕而生的(太一18),故祂具有聖別的靈;「聖別」與「凡俗」相對,意思是說祂是與世人不同的,祂實際上就是神來成為人,因此祂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的(來七26),惟其如此,才能無罪的代替有罪的,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此外,在祂身上運行的大能大力,使祂從死裏復活(弗一20),向人顯明祂是神的兒子,有神的生命和性情,叫人藉著祂就有了神的生命(約壹五12),並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由於這福音所論到的耶穌基督,是人子又是神子,故能賜人完全的救恩,因此這福音乃是全備的福音。

  二、神福音的傳揚

     1.傳揚福音的器皿

        (1)「耶穌基督的奴僕保羅」(1節原文):「奴僕」是指賣身失去自由的奴隸;「保羅」原文字意是「微小」。本句話有幾面的意思:第一,必須是主耶穌用寶血重價所買的人(林前六20),才有資格傳這福音;第二,我們沒有自由不傳福音,因為我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便有禍(林前九16);第三,傳福音必須降卑自己,不顧臉面,甘心作眾人的僕人(林前九19)

        (2)「奉召為使徒」(1):「奉召」是「蒙神呼召」的意思;「使徒」是「受差遣的人」的意思。人得以成為一個受差遣出去傳揚福音的器皿,乃在於先蒙主的呼召;意即這個負擔並不是由於人,也不是藉著人(加一1),而完全是出於神,一切是神發起的

        (3)「特派傳神的福音」(1):本句可另譯「被分別出來歸於神的福音」。傳福音不是偶然而為之的事,乃是神把我們從母腹裏就分別出來(加一15),專一的為著盡傳福音的本職而活。因此,傳福音是我們的正業,並非副業,凡我們所作的,都是為福音的緣故,為要使別人也能得這福音的好處(林前九23)

        (4)「我們從祂受了恩典」(5節原文):信徒得救,是因領受了典;信徒奉召傳福音,更是由於特別的恩典,這是恩上加恩(約一16)。我們必須先從基督領受這格外的恩典(林前十五10),對主有頭手的認識與經歷,然後才能將祂服事並供應給別人

        (5)「並使徒的職分」(5):這是說傳福音乃是一個職責,是神的授與和託付;即使我們不甘心去作,責任卻已經託付給我們了(林前就17)。但感謝主,我們若甘心傳福音,不只在將來會有賞賜,且在今生也能得著享受(林前九17414)

        (6)「在萬國之中叫人為祂的名信服真道」(5):本句是前句「使徒職分」的闡釋,說明傳揚福音者的職責:第一,傳福音的範圍是「萬國」,對象是「萬民」(太廿八19);第二,傳福音是將主的名傳開,使人求告主名(羅十13),尊主的名為聖(彼前三15),並歸入主的名下,意即使人經歷主名的實際(主自己);第三,傳福音主要是叫人「有信的順從」(「信服真道」原文直譯),就是叫人不再任著自己剛硬的心(羅二5),而能服下來,單純地相信基督。總而言之,傳福音是叫人心裏相信,並且口裏承認(羅十9~10)

     2.傳福音者的榜樣

        (1)「我在祂兒子福音上,在我的靈裏所事奉的神」(9節原文):傳福音固然是對神的一種事奉,但不是重在用我們的魂或身體,而是重在用我們的靈;因此不是道理上的說服,而是深處與深處的響應(詩四十二7原文),惟有從人的靈裏出來的,才能達於人的靈裏,引發共鳴。神是靈,所以我們必須在靈的新樣裏,用靈和真事奉祂,切不可再按著儀文和字句的舊樣(約四24;羅七6)

        (2)「可以見證我怎樣不住的題到你們,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裏去」職9~10):傳福音的人要到那裏去,,並向誰傳,似乎因神的感動而有一個心願,但只能藉著禱告將這心願交給神,由神來定規他的腳步(耶十23;參雅四13~15)。禱告才能明白神的旨意,傳福也才有功效;所以傳福音必須用禱告來鋪路,先有祈禱,後有傳道(徒六4),這樣,傳道才有能力

        (3)「因為我切切的想見你們,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我屢次定意往你們那裏去,要在你們中間得些果子,如同在其餘的外邦人中一樣;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1113):保羅在這裏把傳福音比作結果子,結果子是生命上的事;我們若想要多結果子,便得在屬靈生命上多有追求和長進(參約十五1~8)。其次,這裏的「切切的想」和「屢次定意」,以及前節的「不住的題」和「常常懇求」,都說出保羅對傳福音給在羅馬的人這事,並不是隨隨便便、奉行公事的,而是迫切熱情的。傳福音必須是出於裏面的負擔

        (4)「無論是希利尼人、化外人、聰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們的債」(14):「希利尼人」有很高的文化水準,代表文明的人;「化外人」指野蠻的人;「聰明人、愚拙人」指智力上的差別,與文化水準無關。純福音是有教無類,所有的人都是傳福音的對象;因為神願意萬人得救(提前二4),不願有一人沉淪(彼後三9)。為這緣故,無論是誰,我們都有責任給他們聽見福音;否則,就如欠債不還,心頭一直有虧欠的感覺,無法交卸

        (5)「所以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15):傳福音必須甘心樂意為救靈魂而費財費力(林後十二15)。「情願」意指有福音的靈,無論作甚麼,都是從心裏作(西三23);「盡我的力量」意指將自己的全人為福音花上,毫不顧惜和保留

        (6)「我不以福音為恥」(16):信徒若不曾領會傳福音是一件最光采榮耀的事,便會下意識地有羞恥的感覺,怕人訕笑

        (7)「因為我切切的想見你們,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使你們可以堅固;這樣,我在你們中間,因你們與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11~12):這兩節的話雖是對已經接受福音的信徒說的,但同樣的原則也可應用在傳福音的事上:第一,傳福音不只在消極方面毫無羞恥的感覺,且˙在積極方面以分賜屬靈的恩典給別人為己任;第二,傳福音不是叫人得著地上物質和精神的福氣,乃是叫人得著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弗一3),亦即得著神所預備給人屬靈奧秘的榮耀(林前二712);第三,人惟有得著並經歷神榮耀的豐盛,才得以在靈裏剛強、堅固(弗三16);第四,傳福音者與領受福音者之間,有一種奧秘之信心的聯結和感應(多一4;彼後一1;林後四13);第五,傳福音的結果,傳福音者與領受福音者,都同得這福音的好處(林前九23)

  三、神福音的領受

     1.接受福音的人

        (1)「其中也有你們這蒙召屬耶穌基督的人」(6):本節說出兩個特點:第一,表面看,一個人肯聽從福音、相信神的兒子,好像是出於他主動的意願,其實,若非蒙神呼召,人憑自己萬難有此決志(羅九16);第二,一個人得救,乃是一個搬遷,從前他是屬黑暗的權勢,如今被遷到祂愛子的國裏(西一13),成為一個屬乎主的人(羅十四8)

        (2)「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願恩典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7節原文):本節說出信徒的身份:第一,是神所愛的人;因著神愛我們,就在創世之前揀選並預定了我們,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弗一4~5;約壹三1)。第二,是神所召的人;根據前面的揀選與預定,神在時間裏藉福音賴呼召我們(帖後二14)。第三,是分別為聖的人(「作聖徒」的原文意思);神的呼召使我們得以從世人中間,被分別出來歸神為聖(林後六14~18)。第四,是得著神並享受神的人;「恩典」不是指物質的享受或屬世的福利,而是指神自己成了人主觀的經歷和享受;「平安」不是指外面環境和事物的平順安適,而是指人經歷並享受神時,在心靈裏面有一種平靜安息的感覺

     2.接受福音的途徑

        (1)「這福音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16):神要拯救人,祂已為人預備好了救恩,並且差遣傳福音的人宣講祂的救恩;如今問題不在於神,問題乃在於人。人要得著救恩,便須接受福音,而接受的路很簡單,只要相信。相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約二十31),用心靈接受祂,就是信祂(約一12原文)。「要救一切相信的」,表明「相信」是接受福音惟一的條件,也表明凡相信的,神就不能不救。「先是猶太人」,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四22);「後是希利尼人」,希利尼人代表所有的外邦人,這是說神的福音也是為著萬國萬民的(5)

        (2)「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17):「本於信」或作「根據信心的原則」;意思是說,神藉著福音所顯明出來的義,乃是根據信心的原則給人得著(腓三9)。「以致於信」的意思是說,我們蒙恩時如何是因著信被神稱義(羅五1;加三8),我們在得救之後仍然離不開因信稱義的原則;前者是客觀的、地位的因信稱義,後者是主觀的、經歷上的因信稱義,所以需有信心的行為來成全(雅二2224)。「義人必因信得生」,這句話引自哈巴谷書二章四節,有良方面的意思,一面是說人是因信而被神稱義,因此得以在神面前免死而得存活(加三1121);另一方面是說信徒既被神稱為義人,仍須憑信心才能繼續活在神面前(來十38~39)。一個是得救時的「因信得生」,一個得救後的「因信得活」

  四、神福音的需要

     1.人兩面的罪引起神的忿怒

        (1)「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18):「原來」一詞點出人需要神的福音的原因,是因人觸犯了神,使神的忿怒在人頭上如同待轟之雷,即將爆發,故亟需救恩來晚回這個局面。而人之所以會觸犯神,不外乎兩面的罪,一面是「不虔」,意指對神不正,沒有虔敬;另一面是「不義」,意即對人不當,失去公義

        (2)「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18):「就是」一詞說出「不虔不義的人」就是「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人因對神不虔,故對人就不義,而人既對人不義,所行出來的也必然不義;人行不義的結果,就阻擋了真理。可見,人與神失去正常的關係,乃是人一切罪惡的根源

     2.人第一面的罪──不虔和阻擋真理

      (1)「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19~20):「神的事情」是指「神的永能和神性」;「神的永能」是指神無限的能力,從萬物的被造和存在,例如星辰排列的奇妙,一花一草的美麗精緻等,就可看出神的永能來;「神性」是指神的心腸和性情,從萬物的所是和情景,例如虎毒不食子,人有良心和道德倫常觀念等,就可推知神性。人若仔細觀察天地造物,就可以揣摩而曉得有神(徒十七24~28),無法推諉

        (2)「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21~23):這段經節說出人敬拜偶像的原由:第一,人的良知雖然知道有神,卻把神等閒看待,對祂的所是不予敬重,對祂的所作不表感謝;第二,人不敬重、不感謝神的結果,他們的思想觀念就退化了,從具體有把握變成抽象虛幻,從清明透亮變成昏昧無知,從聰明靈敏變成愚妄笨拙;第三,人的心思一旦變得如此冥頑入迷,就以必朽壞的代替那不能朽壞的,以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代替神的榮耀,也就是以偶像代替了神

      (3)「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25):本節的「真實」和18節的「真理」在原文是同一個字;18節的「阻擋真理」就是這裏的「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以虛為實,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提後四4;多一14),就是阻擋真理。其必然的結果,就是顛倒是非、本末倒置,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而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不信的罪人如此,許多信徒也犯同樣的毛病,不敬奉主,反敬奉所謂的屬靈偉人(他們也是受造之物),拜無形的偶像而不自知

        (4)「他們故意不認識神,怨恨˙神」(2830):「故意不認識神」原文另譯「不以對神完全的知識為美」,意即厭煩純正的道理(提後四3)。人不只在他們的心思裏定意不要神,還在他們的情感裏恨˙惡神

     3.人第二面的罪──不義和行不義的事

        (1)「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24):「任憑」意即「放棄,不再管了」;人既棄絕神、不要神,神只好把人放˙棄。人的情慾一不受神的管制,就像無韁之馬,作出種種污穢的事,玷污自己的身體。這裏的話是緊接著23節敗偶像的事的,可見拜偶像和淫亂相聯;那裏有拜偶像的事,那裏就有淫亂的事(參民廿五1~2;林前十7~8)

        (2)「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修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修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26~27):前面24節的淫亂,是指異性間的淫亂;這裏則指同性間的淫亂。有些基督教領袖,輕忽了本處的經文,竟然默許或甚至公開為同性戀行為辯護,將同性戀歸罪於生物學上的「基因」,但本處經文明明告訴我們,那些「逆性」基因是人放˙縱情慾而招來的「變」態後果。如此淫亂的結果,就在「自己身體」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參林前六18),現代「愛滋病」的流行,即其一例

        (3)「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的不義、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28~31):這裏第三次提到「任憑」,被神放棄是一件最可悲的事。「存邪僻的心」意指敗壞了的心地(提後三8);人的心一敗壞,就發出種種壞事(太十五18~19),所以要保守我們的心,勝過保守一切(箴四23)。這裏一共提到二十一種不義的事,簡略說明如下:「不義」指不按人所該得的給人;「邪惡」指傷害到了別人;「貪婪」指掠奪不應得的東西;「惡毒」指內心的狠毒;「嫉妒」指妬恨別人的優越;「兇殺」指由憎恨的心而發出的行為;「爭競」指由嫉妒的心而發出的行為;「詭詐」指用卑劣的手段以達目的的行為;「毒恨」指以最壞的意思去解釋別人的心意;「讒毀」指公開述說別人的壞話;「背後說人」指暗中詆毀別人;「怨恨神」指討厭神的管束;「侮慢人」指惡意修辱別人以遂己快;「狂傲」指除自己之外鄙視每一個人;「自誇」指誇張地炫耀自己;「捏造惡事」指不斷發明新花樣的壞事來滿足自己;「違背父母」指不孝敬父母;「無知」指不懂得從經驗中學取教訓;「背約」指不守信用;「無親情」指對自己的家人沒有愛心;「不憐憫人」指不能與別人表同情

      (4)「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32):行不義之事的人有兩個特點:第一,他們並非不知道不該去作,他們知道作了必遭致神的刑罰,且是「死」的極刑(創二17),但仍強自壓抑不安的感覺,作了再說;第二,他們喜歡招朋呼友,結伴去作壞事(彌七3)

 

【羅馬書第二章:神的審判】

  一、神審判的原則

     1.按真理審判

        (1)口說的不真,所行的才真:「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麼?」(1~3):「真理」原文意思是「真實」或「實際」;一個人真實的情形,並不在於他所說(論斷)的是甚麼,乃在於他所行的是甚麼。能說不能行,不只世人犯此毛病,宗教徒亦復如此(太廿三3)。特別是教會的領袖人物,最喜歡批評論斷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但他們能逃脫人的審判,卻不能逃脫神的審判,因為神是照真理審判人

        (2)外面作的不真,裏面作的才真:「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28~29):世人以外貌誇讚人(林後五12),但神是察看人的內心(帖前二4)的。在神面前,光有屬靈的外表,仍算不得數,必須也有裏面屬靈的實際,才能得祂的稱讚。可惜今天仍有許多基督徒,注重外面的名義和作法,卻忽略了裏面的實際,比方教會的「地方」立場,是為著信徒的合一,但若鄙視甚或排斥主所接納的信徒,便是虛有其表的地方教會了

     2.按公義審判

        (1)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5~8):「公義」原文意思是「正直」和「公平」;公義是神寶座的根基(詩八十九14),祂必須以公義管理一切,否則,就要使祂的寶座受搖動。神的公義,就是祂判別善惡的根據。神的公義不是別的,乃是基督自己(林前一30)。這裏所說「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讀的」就是指尋求基督的人,「不順從真理的」就是指不順從基督的人

      (2)公平待人:「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因為神不偏待人」(9~11):「猶太人」是神的選民,代表一切親近神的人,包括信徒在內;「希利尼人」代表一切外邦人,就是不信主的世人。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意即神的賞罰有其先後的次序,無論是賞是罰,均從親近神的人開始,及於不認識神的人,無人能夠例外,因為神不偏待人,不徇情面,不看人的外貌(太廿二16)。不指如此,神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所以我們信徒更當警惕

     3.按律法審判

        (1)對有律法的人就按律法審判:「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12):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為著審判;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2)對沒有律法的人就按人心所顯律法的功用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14~15):這兩節聖經提到三件事:第一,人在受造的時候,本性原是正直的(羅七29);後來人雖然墮落了,但這個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裏面,要求人作好(就是行律法上的事);所以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裏。第二,神還為人創造了一個良心,就是這裏所說的「是非之心」;這良心與人的本性同作見證,人若順著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否則,良心就定罪、不安。第三,人的心思也具有審斷是非的能力;人只要用心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事是好是壞。人的本性、良心和心思這三樣加起來,使人裏面顯出律法的功用,神將來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時,就是根據這個功用要他們向神有所交代

        (3)對新約的信徒就按裏面的律法(就是主在人裏面的基督)審判:「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16):神將來審判人時,是藉著主耶穌基督來執行審判的(徒十七31);而基督審判人的根據,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信徒既已接受耶穌作救主,祂就住在信徒的裏面(加二20);這位內住的基督,成了我們裏面活的律法(來八10;十16),就是生命之靈的律(羅八2)。信徒照這律而行,就是尊主為大;否則,將來神必追究

  二、人不能逃脫神審判的原因

     1.論斷別人,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1):「論斷」這字在原文和1216節的「審判」是同一個字;神賜人審判的準則和能力,原是要人用來審判自己,規正自己,今竟被人用來審判別人,這是不可原諒(「無可推諉」的原文意思)的大錯。我們今天對別人的審判,會在將來成為對自己的定罪

        (2)「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避神的審判麼?」(3):凡是只會審判別人不會審判自己的人,他就不懂得檢點、改正自己的行為,以致只見弟兄眼中有刺,卻不見自己眼中有梁木(太七3)。這樣的人,必不能逃脫神的始判

     2.藐視神的恩慈,剛硬不肯悔改

        (1)「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4):專會定罪別人的人,並非完全不知道自己也同樣犯錯,可能自認為地位特殊,蒙神特恩,因此神會以不同的態度對待自己;這種的想法,就是藐視了神的恩慈。不錯,神的確優待了一些祂所揀選的人,叫他們在今世享受到神格外的恩典,但他們這身份仍不能使他們在將來免受神公義的審判。今天神不垃刻來和我們算賬,乃是因為祂對我們有豐富的恩慈,多多的寬容、忍耐,盼望能領我們悔改(信徒仍須悔改認罪,參約壹一8~10)

      (2)「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5):雖然保羅本章的話是向猶太人說的(17),但原則也可應用在我們信徒身上。不要以為神的忿怒只是向著不信的猶太人,我們信了主之後,若是跌倒了,硬著心一直不肯悔改,雖然不至於永遠滅亡,但仍難免遭到神的審判(參羅十一20~22)

     3.只聽律法,卻不行律法

        (1)「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13):神頒律法給祂的選民,不是只要他們傾聽、念誦律法(申六4~9)而已,乃是要他們遵行,才能稱義(申六24~25)

        (2)「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17~20):我們若把猶太人比作基督徒,把律法比作神的話,那麼這段話可作如下的解釋:第一,我們有基督徒的名義(稱為猶太人);第二,我們有聖經作依靠(倚靠律法);第三,我們有神可誇;第四,因有神的話教訓我們,故能明白神的旨意;第五,又能思慕那些美好的事物(「分別是非」的原文意思);第六,看外邦人都是瞎子,深信自己是明眼人,是給他們領路的;第七,看外邦人都在黑暗中,自己是世上的光;第八,看外邦人都是蠢笨的,需要我們的教導和開竅;第九,看外邦人都像小孩子般幼稚、膚淺,需要我們的循循善誘和提攜;第十,我們已經得著了屬靈的知識和針理,且已達到了相當的規模(「模範」的原文意思)

        (3)「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麼?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麼?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麼?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麼?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21~24):保羅在此所題的罪例,基督徒不只會犯字面上實際的罪(例如著名的電視傳道人,挪用基今和犯淫亂等),叫神的名被不信的外邦人羞辱;基督徒並且也會犯屬靈的偷竊、淫亂和敗偶像,就是:第一,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提前六6);第二,貪愛現今的世界(提後四10);第三,高舉主的僕人,過於聖經所記(林前四6);這些情形也必遭致神的審判

     4.只守外面的儀文,卻缺乏裏面的實際

        (1)「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麼?」(25~27):保羅在這裏是以割禮代表外面的儀文字句,而以全守律法代表裏面的實際,他的意思是說,你若有裏面的實際,那些外面的儀文字句才於你有益;你若沒有裏面的實際,則儀文字句就算不得甚麼,是虛空的。反過來說,那些不識儀文字句的人,若有了屬靈的實際,他們不但算是完全了儀文字句,且還要審判你這光有儀文字句而無實際的人

      (2)「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28~29):這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幾個明顯的對比:外面和裏面,靈和儀文,人和神。人所注意的,是外面的儀文;但神所注意的,是裏面的靈。在神面前,外面作的,不是;裏面作的,才是。神看內心,不看外表。惟有從裏面作,在裏面有屬靈的實際,才能通得過神的審判,而得著神的稱讚

 

【羅馬書第三章:因信稱義的論據】

  一、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1.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

        (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1):『這樣說來』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甚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甚麼功用呢?

     (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2):『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而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緊要的乃是把祂的聖言(就是聖經)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3~4):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裏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裏不以為然地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甚麼好處。保羅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4)「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4):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裏,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麼?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5~6):保羅在這裏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神降怒,斷乎不是祂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6)「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7~8):此處的話仍和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他們也曲解、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7)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2.律法證明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前文是指律法不能幫助猶太人脫罪,然則我們不靠律法的人(包括保羅在內的猶太信徒,以及外邦人),難道就比靠律法的猶太人強麼?按我們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使徒保羅就在下面引用舊約聖經上的話,證明舉世的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

        (2)「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0~12):保羅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和五十三篇一至三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a.『沒有義人』:指本質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b.『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

           c.『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d.『都是偏離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裏,生活沒有目標

           e.『一同變為無用』: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有負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

           f.『沒有行善的』: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神。』」(13~18):這一段話是證明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詩五9;一百四十3;十7;賽五十九7~8;詩卅六1)

           a.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指人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b.舌頭――玩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c.嘴唇――裏面有虺蛇的毒氣: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d.口――滿了咒罵苦毒: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e.腳――殺人留血,快步如飛: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f.手――所到之處,施行殘暴:指人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g.心――平安的路,未曾知道:指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h.眼――目中無神:指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4)「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由此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服伏下來

        (5)「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所以這一段話的結論是說,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二、因信稱義的理論

     1.因信稱義的界說

        (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本節給因信稱義提供了如下的說明:第一,『如今』是指新約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第二,因信稱義乃是指『神的義』顯明出來;神的義不同於人的義,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第三,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第四,『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第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第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裏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第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甚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第一,『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第二,『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2.因信稱義的根據

        (1)「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24):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第一,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第二,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第三,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2)「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25):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就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赦免了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校,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這樣,基督耶穌就作了將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在祂裏面合而為一;在基督耶穌裏,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

     (3)「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就是『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4)「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26):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3.因信稱義的途徑

     (1)「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27節原文):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裏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2)「所以我們算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節原文):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4.因信稱義的合理

        (1)「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29~30):這裏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裏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2)「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31):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裏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羅馬書第四章:因信稱義的例證】

  一、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1.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1):『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太三9;約八33),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2):出於自己的行為,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但亞伯拉罕在神面前無善足誇,證明他不是因行為稱義

        (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根據聖經的記載,亞伯拉罕並非作了甚麼好事,才蒙神稱義;他只不過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意味著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4):按照神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5):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6~8):大衛這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廿三1~2;參撒下十二13)。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一個罪人,卻得著神『赦免其過,遮蓋其罪』(註:『過』字原文是『犯規』,『罪』字原文是『射不中標的』),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由此可見,亞伯拉乃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稱義的人,何等有福!

     2.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9):這裏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2)「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9~10):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故是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3)「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1):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甚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記,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記。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4)「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2):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裏面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3.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律法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2)「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本節提到兩件事:第一,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第二,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原文意思是『使之無效』)

        (3)「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15):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4)「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6):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第一,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第二,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定然』原文有『堅定、穩固、牢靠』之意)得到這個應許。第三,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第四,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二、亞伯拉因信稱義的榜樣

     1.亞伯拉罕稱義的信心

        (1)「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原文作『賜生命給死人』)的神;因著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我們信徒也當有此信心,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第二,他相信神是稱無為有(『使無變為有』原文另譯)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著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2)「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世人(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這意思是說,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3)「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18):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著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4)「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19):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第一,是持久的信心(將近百歲);第二,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雖然想到);第三,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第四,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第五,是不衰減的信心(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5)「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20):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第一,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第二,但神是那為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第三,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第四,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裏著床生根;第五,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裏(『心裏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裏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第六,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裏頭

        (6)「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21~22):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裏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甚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亞伯拉罕這樣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2.信徒也能憑此信心被稱義

        (1)「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23~24):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裏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祂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2)「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25):『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但若非祂從死裏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裏的人,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羅馬書第五章:因信稱義的所得】

一、藉著耶穌基督的所得

     1.得著一個嶄新的地位

        (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1):『既』字說出本段經文所描述的種種好處,都是在我們因信稱義之後,才藉著主耶穌基督的所是和所作而得的。『藉』字原文另譯『因、靠、從、經由』,本章至少用過十六、七次;它表明主自己和祂所作的功績,乃是我們得著種種好處的憑藉與管道。『與神相和』原文是『與神相安』,意即被帶入一個神人相安的關係中,不只人向著神能坦然無懼(來四16;十19),滿有平安,並且神向著人也能悅納、施恩

        (2)「我們又藉著祂,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2):『進入』原文用於導引一個人覲見君王,或領航一隻船停泊港口;這裏的意思是說,恩典乃是一個特殊的領域,需要特別的引領才得進去。而我們能被引進此恩典的領域中,一面是『藉著祂』,另一面是『因信』;前者是指主的功績和成就,後者是指人的配合和責任。我們得以進入恩典的領域中,乃是神人同工的結果。我們得以『進入』,是一個既成的事實,但我們仍須繼續的『站』穩,否則,會有可能從恩典中墜落下去(加五4)

        (3)「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2):『歡歡喜喜』原文是指一種從內心湧溢而表於嘴唇的喜樂,有歡呼、誇耀之意;『盼望』是指滿有把握地期待著一件尚未完全實現的事;『神的榮耀』一面指信徒將來所要進入的榮耀境地(來二10),一面指信徒充分被神變化之後所要顯現出來的榮耀情景(羅八18;約壹三2)。我們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所得,是被帶進一個嶄新的地位中;在這地位上,不再心存畏懼,反而能盡情地享受神的恩典,對於前途有無限的把握

     2.得著一個喜樂的人生

        (1)「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3):『患難』原文字意是『壓力』,指生存在這世上所必遭遇的各式各樣的苦難(約十六33;林後一4);『歡歡喜喜』原文與第二節的『歡歡喜喜』同一個字(參二節註釋)。我們因信稱義之後,肉身仍活在這個世界,仍免不了要遭遇種種的患難,但與從前所不同的是,我們在患難中不但能消極地忍受,而且還能歡欣、雀躍,甚至將這喜樂溢於言辭。從表面看,信徒得救以後的人生境遇,似乎與得救之前並無不同(有時或更乖舛不順),但是裏面的心境卻與從前迴異,不只在主裏面有平安(約十六33),而且還能有滿足的快樂(林後八2)

     (2)「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忍耐生老練」(3~4):信徒在患難中仍有喜樂,是因為『知道』我們的患難並不是白受的,它乃是神恩典的化身,是要叫我們得益處(來十二10~11;羅八28),使我們達到完全的地步。『生』字原文意思是『產生效果、作成、致使』;『忍耐』原文的意思並不是消極的耐心忍受,而是積極的勝過環境考驗的毅力;『老練』原文字用於金屬經過提煉後毫無雜質的狀況,故此處指人經過神鍛鍊後所產生的成熟性格

        (3)「老練生盼望;盼望不至於羞恥」(4~5):這裏的『盼望』原文和第二節的『盼望』同一個字(參二節註釋);『羞恥』意指因盼望落空而蒙羞。信徒經歷患難最終所產生的盼望,不是虛無縹緲的幻想,而是有可靠的確據的,這個確據就是澆灌在我們心裏的神的愛。我們在患難中所經歷神的愛,成為我們心中盼望的緣由(彼前三15),使我們確知凡信靠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羅九33;十11;彼前二6)

     3.得著一個確實的憑據

        (1)「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5):信徒既因信稱義,就領受聖靈作我們得基業的憑據(弗一13~14)。這聖靈不只引導我們進入一切屬靈的實際(約十六13原文),使我們豫嘗神的豐富(林後一22;五5),並且也將神的愛傾倒出來(『澆灌』之原文直譯),使之滿溢在我們的心裏。本節的意思是說,內住的聖靈叫我們的心能充分領悟、明白神對我們的愛(弗三16~19),因此確信我們的盼望絕不至於羞恥

     (2)「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6):『軟弱』原文是『無力、無助』;『我們還軟弱的時候』意即當我們無力抗拒罪惡,又無能遵行神旨之時。『所定的日期』就是神在創世之前即已安排好的時候(弗一10;加四4;多一3)。本節之『罪人』在原文不同於第八節的『罪人』;此處是指『不虔』(羅一18)的人。這裏強調神的愛是主動的,是計劃好的,是賜給不配得的人的

        (3)「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7):保羅在前面曾引證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故這裏的『義人』不是指完全無過的人,而是指『盡其本分,不虧負別人所該得的人』;『仁人』是指『在別人所該得的之外,另予額外施捨的人』。『或者有敢作的』指人因受感而生發勇氣去犧牲自己。本節表明神的愛是超越所有人的反應的,是沒有動機、緣由的

        (4)「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8):『還作罪人的時候』意指還在行不義的事(羅一1828)、虧缺神的榮耀(羅三23)的時候。基督就在我們這樣頂撞神的光景中,仍然來為我們死,神愛我們的心,就在此顯明了(約壹四9)。聖靈將基督釘十字架活畫在我們眼前(加三1),向我們顯明神的愛,這使我們在患難中仍能有滿足的喜樂

     4.得著一個全備的救恩

        (1)「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從神的忿怒中得救」(9節原文):這裏『神的忿怒』不只指神既有的忿怒(羅一18),也指神將來的忿怒(帖前一10)。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一面流血解決我們的罪行,使我們得以稱義;一面將『舊人、我、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羅六6;加二20;五24)都和祂同釘,解決我們的罪性,免除遭神忿怒的因素。這是救恩的頭兩面的功效

        (2)「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10):神的兒子不只為我們受死,並且也為我們復活。祂的死,解決了人和神之間一切的難處,使我們不再與神為仇為敵,而得與神和好(西一21~22);祂的復活,將神的生命分賜給我們,使我們能憑這生命而活,並且漸長以致得救(彼前二2)。這裏的『得救』,不單指從一切消極的事物中蒙拯救,也指經歷神全備的救恩,最終被模成神兒子的形像(羅八29)。本節是敘述救恩的次兩面的功效

     (3)「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祂,以神為樂」(11):『與神和好』在原文含有作神朋友,看法和行事與神一致,使神得以滿足之意;『以神為樂』意即享受神,以神作為我們的滿足。救恩的最高一層是神人同行同住,彼此享受,互為滿足,直到永世

二、在亞當裏所得與在基督裏所得的比較

     1.在亞當裏的所得

        (1)「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12):『這就如』三字表明羅馬書第五章下半段仍在講論與前半段相同的一件事,只是講論的角度不同而已。本節前一個『罪』字是單數名詞,指有位格的罪性(參創四7);後一個『罪』字是過去式動詞,原文字意是『未中標的』,指人在行為上夠不上神的標準,也就是犯了罪行。本節節的意思是說,因著亞當一人的墮落,罪性就進到人的生命裏頭,使眾人都受罪的奴役而犯罪(約八34);罪的工價就是死(羅六23),因此死就臨到了眾人。我們在未得救以前,在亞當裏的所得乃是罪與死

        (2)「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13):『算』原文字意是『記在賬上』。本節的意思是說,當亞當墮落的時候,雖然由於當時神還未頒賜律法,因此並未認定是破壞了律法,但是『罪』已經存在,乃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3)「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牠的權下」(14):『從亞當到摩西』就是在沒有律法以先的時期,因律法是藉著摩西傳的(約一17)。這裏是承接前節的意思,說明罪和死的存在,與律法無關;雖然沒有律法指明人犯了甚麼樣的『罪過』(原文字意是『越界』),但都犯了罪,而死的毒鉤就是罪(林前十五56),罪引進了死,死就在人身上掌權,眾人都服在死的權下,無一能倖免

     2.人如何在亞當裏有所得,照樣在基督裏也有所得

        (1)「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豫像」(14):『那以後要來之人』就是基督,祂是末後的亞當(林前十五45);『豫像』原文字意是『豫表、表徵、標本、模型』。句的意思是說,眾人如何因著亞當一人而有所得,照樣,眾人也都要因著基督一人而有所得;就著這一種對全人類的影響來說,亞當乃是基督的豫表,可惜他並不是基督正面的豫表

        (2)「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18):因著亞當在伊甸園裏一次的『滑跌出界』(『過犯』原文直譯),眾人就都被神定罪,而都服在罪與死的權下;照樣,因著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合乎神公義的行為,眾人也就要被神稱義,而能得著神的生命並享受生命的大能了

        (3)「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19):前節的『一次』是外面行為的問題,本節的『一人』是裏面生命的問題。因著亞當一個人『不順服』(『悖逆』原文直譯)神,罪就被組織到人的裏面,眾人就被構成了『罪人』;照樣,因著基督一個人『順服』神以至於死(腓二8),義的生命和性情也就要被組織到人的裏面,眾人就都被構成為『義人』了

        (4)「就如罪因著死作王;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21節原文):本節是第三次題到『照樣』,來說明在亞當裏的所得,和在基督裏的所得之對比。眾人在亞當裏不只被定罪、被構成罪人,並且也被置於罪和死的權勢底下,任它們轄制。這裏說,『罪因著死作王』,不止死作了王(1417),現在連罪也作了王,而罪作王是藉著死,因為人是因怕死而為罪的奴僕的(參來二15)。但感謝主,照樣,眾人在基督裏不只被稱義、被構成義人,並且也被置於恩典和生命的權勢底下,受它們的管理。『恩典藉著義作王』,神的義乃是我們享受神恩典的憑藉和管道;我們只要因信與基督聯合,就合乎神公義的要求,也就能得著神恩典的同在(林前十五10),而這恩典具有莫大的能力(林後十二9),能夠覆庇、剛強、支配、管治我們,叫我們豐豐富富的得到神永遠的生命,使我們能在生命中作王(17)

     3.在基督裏的所得,遠超過在亞當裏的所得

        (1)「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的臨到眾人麼?」(15):本節是說明『恩賜』的所得,遠超過『過犯』的所得。既然因著亞當一人的過犯,叫全人類都蒙受其遺害,趨向滅亡;那麼憑著神的恩典,並祂藉基督一人在恩典中的白白恩賜,必定更加豐富的臨到全人類。這裏說明了恩賜所得,遠超過犯所得的理由:第一,基督遠超亞當;第二,亞當所作的是過犯,基督所作的是恩典,在本質上,基督所作的遠超過亞當所作的;第三,過犯的後果是被動的,是不得已的,恩典中的賞賜是主動的,是白給的,主動勝於被動,白給勝於被迫的施加;第四,神的恩賜勝於神的審判,神的稱義勝於神的定罪,對此,保羅就在下一節給我們補充的說明

        (2)「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由許多過犯而稱義」(16):這裏說出審判與恩賜,以及定罪與稱義的差異:第一,審判是將一人的罪過推到眾人身上,恩賜是將眾人的罪過歸給一人;第二,定罪只考量一人、一次的罪行,稱義則考量了眾人、多次的罪行。因此歸納而言,審判不如恩賜,定罪不如稱義

        (3)「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17):本節的主要論點是在指出生命的權能,遠超過死亡的權勢;死亡雖然強而有力,且殘忍可怕(參歌八6),但它只能在亞當(舊人)的範疇內掌權,我們若活在基督(新人)的範疇內,生命就要吞滅死亡(林後五4;林前十五54),在我們身上顯出作王的光景了。我們這蒙受洪恩並白賜之義的信徒,是『在生命中作王』的,我們只不過是生命掌權的管道,生命才是權柄的實際,離了它我們就不能作甚麼

        (4)「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20):本節一面接續十三節的思想,說明律法與罪的關係,一面也指出在基督裏所得的恩典,遠超過在亞當裏所得的罪。『律法本是外添的』,是說頒賜律法並非神的原意,只因人有罪而不知罪,神就引進了律法;『叫過犯顯多』是,說律法的功用是將罪顯明出來,並且越顯越多,使人從而認識自己的敗壞和無能,因此轉向基督的救恩。『只是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這句話有兩面的意思:第一,人愈看見罪的可怕,就愈依靠恩典,取用恩典,以致恩典更多顯明在我們的身上;第二,恩典總是超過罪的,不只比罪更強、更有能,並且比罪更多、更夠用(參林後十二9)

 

【羅馬書第六章:成聖的根基˙秘訣和理由】

一、成聖的根基

     1.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1):本節是接續前章『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要糾正人對該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

        (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2):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另譯『向著罪已死的人』)。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2.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3節原文):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裏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是『進入』(『歸入』原文直譯)另一個領域裏的人,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裏』改成了『在基督裏』(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裏』(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而它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祂裏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裏,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裏,也就有分於祂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2)「所以我們藉著受浸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4節原文):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字原文字意是『淹在水裏』;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裏水多』(約三23)和『從水裏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埋葬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裏,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3)「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4):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裏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裏上來』也就表明從死裏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4)「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聯合』原文字意是『長在一起』;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也必在祂復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

二、成聖的秘訣

     1.『知道』已與基督同死

        (1)「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也和祂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裏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2)「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6):『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滅絕』原文字意是『使之作廢失效』。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裏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裏,無能為力了

        (3)「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這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第一,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第二,舊人是罪的奴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第三,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要緊的是必須有靈裏的看見,『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2.『相信』必與基督同活

        (1)「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這裏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裏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2)「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9):『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裏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裏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3.『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

        (1)「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本節告訴我們基督的死和活的特點:第一,『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第二,祂死『只有一次』,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第三,『祂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祂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第四,『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祂是永永遠遠活著

        (2)「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原文):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是『記入賬上』的意思(參羅四3註釋);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賬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4.『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

        (1)「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順從身子的私慾」(12):『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第一,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第二,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第三,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裏,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第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私慾』原文是複數);第五,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信徒的身子裏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2)「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牠不義的武器,建立牠的權勢

     5.『倒要獻給神』

        (1)「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極、主動的給予。『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裏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裏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裏面,活著事奉神

        (2)「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4):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三、成聖的理由

     1.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15):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2)「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16):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3)「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17):『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裏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

     (4)「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18):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2.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

        (1)「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19):『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為這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我們從前怎樣把肢體交給了『不潔不法』(『罪』的同義詞),而作了它的奴僕,其結果就是『不法』;照樣,我們如今既把肢體交給了義,而作了義的奴僕,也必會產生『成聖』的後果(註: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2)「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20):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甚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3.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

        (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21):『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甚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22):但作神僕不同於作罪僕,我們一作神的奴僕,馬上就會結出『成聖的果子』,這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23):『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酬;『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獎賞。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但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裏的生命為恩賞。總而言之,我們只要將自己獻給神,就必定會得著成聖的果子

 

【羅馬書第七章:成聖的難處――律法和肉體】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難處――律法

     1.信徒原已脫離了律法――客觀的事實

        (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麼?」(1):律法是神頒賜給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對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這裏說『律法管人』。但因著人的肉體軟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當無奈,既無法脫離律法的轄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節帶給信徒(弟兄們)一個得釋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所以我們只要一死,就甚麼問題都沒有了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2):這比喻裏的『女人』當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傳統的解經家多數認為指『律法』,晚近漸有人以為是指我們的『舊人』。且將此兩種說法的理由陳列於後,由讀者自行分辨:

           a.指律法的理由:第一,本段經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對比,那個新丈夫(別人)既是指基督,那麼原來的丈夫當然是指律法;第二,本段經文明指我們所脫離的是律法(6),因此那個我們所要脫離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第三,雖然下文是說我們死了,那個丈夫並沒有死,好像前後文不一致;但我們若本著『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六14)的原則來看這個比喻,就知道律法雖然沒有死,死的乃是我們,但就我們信徒而論,字句的律法已經被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

           b.指舊人的理由:第一,神原來安排給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墮落了,我們的舊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第二,神頒賜律法就是為了對付我們的舊人,所以這裏所說『丈夫的律法』,亦即舊人的律法;第三,律法並沒有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第四,舊人一死,新人就能脫離舊人的律法,而歸於基督

        (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3):『別人』是指那從死裏復活的主(4);『淫婦』是因破壞了神所定規、配合的(參太十九6~9)。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原是為了看守、啟蒙我們,將我們引到基督那裏(加三23~24)。如今,我們既因信得與基督同死、同活(羅六8),就律法而論,我們的舊人已經死了;就我們的新人而論,律法已經『無效、作廢』(26節『脫離』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們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這是合乎神的定規的

     (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4):本節說明了如下幾點:第一,當基督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羅八3),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同死(羅六6~9),因此,我們向著律法已經死了(加二19);第二,但基督既已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羅六4),我們也必與祂同活(羅六8;提後二11);第三,現今我們是活的(羅六11),但現在活著的,不再是那個已死的舊『我』(加二20),乃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後五17);第四,我們這個活著的新人,已經許配給一個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後十一2);第五,我們歸給基督的目的,乃是要從基督結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榮耀(約十五58)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5):本節與第四節是一個對比,說明從前我們還歸屬於舊的丈夫時的情形:第一,從前我們是從肉體生的,因此就是肉體(約三6原文),完全屬乎肉體(創六3原文);第二,在我們的肉體之中,不只沒有良善(羅七18),反而是滿了各種的邪情私慾(加五19~2124);第三,平時,我們的肉體若沒有行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慾,但甚麼時候肉體一發出行為,甚麼時候就顯出肉體的敗壞來(創六12);第四,律法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不但毫無功效(西二23),反而會引動肉體的行為,從而就在我們的肢體中顯明出惡慾來(參羅十三14);第五,這樣,我們與舊丈夫所結的果子,乃是死亡(創二17;羅六21;八6)

        (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6):我們既然已經藉死脫離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綁與管轄(加五1),而去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21)。今天,我們服事主,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靈(林後三6原文);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不在乎外面的儀文,乃在乎裏面的靈(羅二28~29)

     2.律法原來的功用與性質

        (1)「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7):上一段經文是說明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信徒所成就的客觀事實,目的是要我們斷絕遵行律法的觀念,但附帶地很可能會引起我們的誤解,以為律法是惡的,神不應該降律法給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羅在本段經文中穿插了幾節,使我們對律法有正確的認識:第一,律法的本身絕對不是罪,我們千萬不可鄙視舊約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第二,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20);第三,律法不僅叫人知道甚麼是罪,並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事甚麼樣的罪(例如貪心)

        (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律法乃是神對祂子民行事為人的要求,以誡命為其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頒賜的,而神的性情是聖潔的(彼前一16),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頒賜的律法也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們若要認識神,可以從律法窺知概略

        (3)「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14):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靈(約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字句來遵守;同時,屬靈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體所能作得到的(羅八7)

     3.信徒誤陷自己於律法――主觀的經歷

     (1)「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8):本章第七節開始,使徒保羅以單數第一人稱『我』字,來代表一個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後的主觀經歷。基督已經拯救我們信徒脫離了律法,這是已經成就了的屬靈客觀事實,有待每一個信徒憑信心將它實化在自己身上。難處就在我們實際的主觀經歷中,我們不愛主則已,我們一被主的愛摸著,就想要過聖潔的生活,或想要為主作一些事,好討主的歡心。這樣,就不知不覺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討神喜悅。結果,卻又讓罪逮著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在我們的裏面發動各樣的邪情私慾。原來罪是一個活的、有位格的東西(創四7),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裏,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如魚得水,大肆活動

        (2)「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本節的意思是說,信徒在還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裏面呈冬眠狀態,靈命不受罪的攪擾,因此顯得新鮮、活潑,但是律法一來到,就把罪喚醒過來,反而把他自己的靈命搞得衰殘、死沉(參啟三1~2)

        (3)「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10~11):律法本來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於死境,為甚麼呢?第一,神頒賜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藉著律法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從而投靠並取用祂的恩典。第二,罪躲在律法的背後,欺騙(『引誘』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誘使信徒拋棄恩典的原則。第三,信徒一旦被誘離開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於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結果當然是被罪宰割

        (4)「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13):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律法是良善的;殺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第二,是罪利用律法來殺人;律法成了罪殺人的工具。第三,罪竟然利用那利用那良善的律法來騙人、殺人,可見罪的本質實在是罪大惡極。第四,罪雖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猙獰的面目,更加顯得窮凶極惡

二、本質上(或內在)的難處――肉體

     1.肉體已經賣給罪了

        (1)「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我是屬乎肉體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體造成的』,因此肉體是我這個人的主要成分。而我這個人在肉體裏,已經賣給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

        (2)「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下列三種情形,證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第二,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第三,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制』。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3)「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6~17):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這就證明了兩件事:第一,律法所定罪的,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第二,我的行為並非出於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裏面驅役,使我不得不作。『住』字表明罪在我裏面並非暫時潛入,乃是喧賓奪主,公然霸佔長住(參太十二44~45)

     2.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這裏的『我』是指活在肉體裏的我,也就是已經賣給罪的我(14)。本節並不是說在信徒的裏面沒有良善,乃是說在信徒的肉體裏面沒有良善。一個信徒在重生以後,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裏面的人兩個部分(林後四16原文)。在信徒裏面的人裏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構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體裏面,並沒有良善。怎樣證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呢?原來要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邊(『立志為善由得我』原文直譯),而我竟然束手無策,不能將它付諸實行。這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明證

        (2)「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這是說明由於在信徒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此就難怪一方面既無力行善,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

     3.肉體順服罪的律

        (1)「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20):本節可視為下面一段經文的引言,表明在我們信徒的裏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願,作出我們所不願意作的事,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就是住在我們裏面的罪

        (2)「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1):『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經文中的『律』,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故譯為『律』以示分別,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有如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規律,它一直存在,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之對抗,但終久仍要屈服。本節的意思是說,當我們甚麼也不想、不動、不作的時候,好像感覺不到『律』的存在,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裏面存在,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

        (3)「因為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22節原文):我們信徒有『裏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兩部分(18節註釋);按照信徒裏面的人,是喜歡神的律。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經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神的律就是指舊約的律法,也有的人認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節的『心中的律』,是神放在我們心中的一個良善的律(參羅二14~15),它與魔鬼放在我們肢體中犯罪的律有別。照本段經文的結構來看,後者的解法似乎較為合理

        (4)「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每一個人(包括不信的人)的裏面都有兩個律,一個是在心中為善的律,一個是在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二,這兩個律經常彼此交戰,偶而,心中為善的律會得勝,故有所謂『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說;第三,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終究強過為善的律,將人擄去作罪的奴僕,所以無論是怎麼樣的『好人』,在神眼中仍舊是罪人(羅三1023)

   5.「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25):根據本節的對比結構,證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問題是人內心的意願、傾向和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慾、愛好和弱點,所以雖然兩律交戰、對抗,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

     4.蒙拯救的路

        (1)「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24):『我真是苦阿』,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經過屢戰屢敗,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裏,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歎。『誰能救我』這句話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承認憑著自己萬無可能得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表明說這話的人已經從經驗中找到了癥結所在,問題的根源乃在於這身體,故只要得以脫離這身體,一切都會迎刃而解。『取死的身體』原文是『死的身體』,意指:第一,這身體對罪惡無能為力,如同是死的;第二,這身體所作所為,都是為死效力,只會給人帶進死亡;第三,這身體的結局是死,終要歸於腐朽

        (2)「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25):本節原文並無『就能脫離了』這五個字。這裏的意思是說,『感謝神』,是祂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原文),是主承攬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們自己作甚麼,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託給祂,祂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3)「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八1~2原文):這裏把主耶穌如何救我們脫離肢體中犯罪的律,作了一個明白的交代:第一,只要我們不再自己掙扎努力,而將自己藏身在基督耶穌裏,就不至於常因失敗而被良心定罪了;第二,當我們能完全安息於基督裏面時,祂的生命之靈才起首作工,發揮功效;第三,當生命之靈運行時,必隨帶著一股恆常不變且浩大的能力,這股能力就叫作『生命之靈的律』;第四,從前我們所依靠的『心中的律』,是發自神當初造人時所給的『屬人』的生命(參傳七29),而『肢體中犯罪的律』卻發自撒但那篡據人身體的『屬鬼』的生命(參約八44),鬼的能力比人的能力強,因此難怪心中的律不敵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五,惟有『屬神』的生命才能勝過『屬鬼』的生命,其所發『生命之靈的律』自然也就勝過『罪和死的律』,使我們得以從『這取死的身體』被釋放出來

 

【羅馬書第八章:成聖的途徑和得榮的把握】

一、成聖的途徑

     1.不隨從肉體,而隨從靈

        (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1):前面第七章給我們看見成聖的兩大難處,一是律法,另一則是肉體。其實,律法原是好的(提前一8),若非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3),律法本不會造成難處,所以真正的難處乃是我們的肉體。『在基督耶穌裏』的反面就是『在亞當裏』,也就是指在我們的肉體裏。我們脫離難處的惟一辦法就是搬家――從肉體裏搬到基督耶穌裏;在基督耶穌裏,就不定罪了。『定罪』在原文有兩個意思:一個是判定有罪,另一個是承認無力履行。信徒在肉體裏,既無力遵行律法,當然也就無法逃避罪責;但在基督耶穌裏,就不再無能,也不再被定罪了

        (2)「因為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2節原文):當我們還活在肉體裏面的時候,被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捆綁住,不能不犯罪,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參羅七523~25),所以罪的律又稱死的律。但如今一從肉體裏搬到基督耶穌裏,那裏有聖別的靈帶著神聖非受造的生命,發出恆常不變的大能,就是所謂的『生命之靈的律』,使我們輕而易舉的便脫離了罪和死的律,得著了釋放

        (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罪了罪」(3原文):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由於人的肉體軟弱無能,沒有一個能行全律法(羅三20;加二16),以致律法變得一無所成(來七18~19)。第二,神深切瞭解失敗的因素不在律法,乃在人的肉體,因此就為我們設計了一個救法。第三,神就根據這個救法,差遣祂的獨一愛子基督耶穌,『成為罪身的形狀』,就是在外表上和常人一樣,有罪的肉身的樣式,但裏面卻與人有別,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來七26)的。第四,主耶穌穿上罪身,為的是要作贖罪祭,好擔當並除掉人的罪(彼前二24;來九2628)。第五,主耶穌是在肉體中定罪了罪,意即祂是在肉體中執行了對罪的審判,這句話包含了如下的意義:

           a.罪與肉體相連,要解決罪的問題,必須解決肉體的問題

           b.罪已經被限定在肉體中,肉體的問題一解決了,罪的問題也就解決了

           c.主耶穌既在肉體中還了罪債,我們也就不必再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羅八12)

        (4)「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靈的人身上」(4節原文):我們既然憑著肉體不能『滿足』(『成就』原文另譯)律法公義的要求,故需要主耶穌的救贖,才能免除我們的肉體對律法的責任,這是主救恩消極方面的功效。而積極方面,藉著祂生命之靈的內住,叫我們的靈活過來(10),使我們能照著靈生活行動,藉以滿足律法公義的要求

        (5)羅馬書八章一至四節主要是告訴我們,如今我們這在基督耶穌裏的人,已經被主拯救,已經是一個自由的人了,從此,只要我們運用自由的意志,不隨從肉體而隨從靈(意即不照著肉體,而照著靈生活行動),自然就能免受肉體的為害,而能過聖潔的生活了

     2.不體貼肉體,而體貼靈

     (1)「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靈的人,體貼靈的事」(5節原文):本節是說,隨從肉體的人,必然體貼肉體的事;但並不是說,隨從肉體就是體貼肉體。隨從肉體是一回事,體貼肉體又是另一回事;前者含有被動、不得不如此的意味,後者含有主動、贊同的意味。『體貼』原文另譯『思念』,是心思裏的贊成、附議。我們現在既然是一個自由的人,就應該積極主動的把心思放在對的事物上,思念靈的事,不思念肉體的事;也就是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三2)。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甚麼德行,若有甚麼稱讚,這些事我們都要思念(腓四8)

        (2)「肉體的心思就是死;但靈的心思乃是生命和平安」(6節原文):人的心思可能有三種的情況:一種是獨立的,既不屬肉體,也不屬靈;另一種是因思念肉體的事,久而久之,變成了『肉體的心思』;又一種是因思念靈的事,漸漸的被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成了『靈的心思』。肉體的心思必然導致靈命的枯萎、死沉;靈的心思必然帶來心靈的平安(西三15;腓四7)和靈命的增長、發旺(提前四15)

        (3)「原來肉體的心思,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也是不能服」(7節原文):本節是說明為甚麼肉體的心思就是死。本來只是肉體與神為仇為敵,肉體與神的靈相爭(創六3原文;加五17原文),心思還肯順服神的律(羅七25);但心思一旦演變成肉體的心思,就開始與神為敵了(雅四4)。如此一來,當然就不服神的律,即使是要服也不能服了

     3.不作屬肉體的人,而作屬靈的人

        (1)「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8):『屬肉體的人』原文是『在肉體裏的人』,意指這個人不只隨從肉體和體貼肉體,甚且是一個完全活在肉體裏面的人。本節暗示人雖活在肉體裏面,仍然想憑肉體的努力,來討神的喜歡,只不過無論如何,總不能得神的喜歡(參林前十5)

        (2)「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裏面,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9節原文):與屬肉體相反的,乃是屬靈,也就是『活在靈裏』的意思。要作一個活在靈裏的人,有兩個先決的條件:第一,他的裏面必須有『基督的靈』,使他成為一個屬基督的人;這話的意思是說,他必須是一個得救的基督徒。第二,這位活在他裏面的『基督的靈』,也就是『神的靈』;這靈必須不是像客人那樣的暫時借住,而是如同已取得所有權的房主,不只長住下來,而且在他裏面能夠隨心所欲、安然居住(『住』的原文字意,參弗三17原文)。信徒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才算是一個屬靈的人

        (3)「基督若在你們裏面,身體即或是因罪而死的,靈卻是因義而活的」(10節原文):本節是前述第一個條件的補充說明;『基督』與『神的靈』並『基督的靈』是同義詞。一個裏面有基督的人,雖然他的身體曾因罪的緣故而成了『取死的身體』(羅七24),但是他的靈卻因信基督而被稱義得生命(羅五18),故有資格作一個屬靈的人了

        (4)「然而叫耶穌從死裏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裏面,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裏面的靈,使你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11節原文):本節是第九節所述第二個條件的補充說明;『叫耶穌從死裏復活者的靈』就是『住在你們裏面的靈』,也就是『神的靈』、『基督的靈』、『基督』。本節的意思是說,既然神曾藉祂的靈叫基督耶穌從死人中復活(『從死裏復活』原文直譯),如今這擁有復活大能的靈,因著能夠安家在我們的裏面,就要從祂的安家之處(即我們的靈裏),往外擴展並分賜生命,使我們魂裏的心思、情感和意志被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並及於我們這必死、必朽壞的身體(參林前十五53~54),使耶穌的生,也顯明在我們這必死的身上(林後四10~11),這就是『身體又活過來』的意思

     4.靠靈治死身體的惡行

        (1)「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並不是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12):『這樣看來』表示下面的話乃是前面一大段經文的總結。雖然肉體是信徒成聖的大難處,但信徒並不一定非順從肉體活著不可,因為基督耶穌已經在肉體中付清了罪債(3),我們信徒不再欠肉體的債了。從前我們是不得不順從肉體(弗二3),但如今因信那叫基督從死裏復活神的功用,已經脫去了肉體(西二11~12),我們可以不再受肉體的纏累和捆綁

        (2)「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13節原文):我們在這裏有必要逐詞分別解釋:第一,『肉體』是指人墮落之後,罪進到人的身體裏面,使其敗壞、變質而成;中文又譯為『情慾』(加五17),極少數地方譯作『血氣』(彼前一24;弗六12)或『血肉』(林前十五50;來二14);在不強調其敗壞之意思時,則常以『肉身』(約一14;三6)稱之,以示區別,其實在原文都是同一個字。第二,『身體』是指人外面可以看見、可以觸摸的物質軀體,又稱『身子』(林前五3;十二12),除少數地方外,通常沒有邪惡的含意。第三,就著客觀的事實,信徒的肉體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加五24);但就著主觀的經歷,信徒仍有順從肉體活著的可能(參林前三1~3)。第四,信徒的身體是表現行為(『惡行』原字並無『惡』字)的機關,聽命於魂而行事;當信徒的魂(以心思為主)放在肉體上時,身體的行為便順從肉體;但若將魂放在靈上時,身體的行為便順從靈(5)。第五,本段經文中的『靈』字,不是單指聖靈或人的靈,而是指人的靈加上內住的聖靈,或者說在內住聖靈運行推動下之人的靈。第六,我們信徒乃是靠這二靈合一、同工的靈,來把那些從肉體而來的身體行為置於死地(『治死』原文意思),不讓它們活躍。第七,信徒身體不正當的生活行動,必要導致靈命的死;但若靠靈治死身體不正當的生活行動,靈命就越過越活(6節註釋)

二、得榮的把握

     1.聖靈的引導證明我們都必作神後嗣

        (1)「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14):前面的經文告訴我們,信徒在成聖的過程中,完全仰賴聖靈的運行、引導與治死,否則絕無成聖的可能。我們既然有聖靈的感動和帶領,這就證明我們都是神的兒子,是神藉祂的靈重生了我們(約三58),使我們得著了神的生命(即永生),有分於神的性情(彼後一4)

     (2)「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靈,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靈,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15節原文):『阿爸』的原文是亞蘭文,『父』的原文是希臘文,兩者都是父親的意思,合起來呼叫,倍感親切、甜美。我們與神的關係,既是因內裏生命而有的父子關係,故我們能坦然無懼的進到神的面前(來四16),而毋需像仍在律法之下為奴隸的宗教徒,那樣顧忌、拘束、戰戰兢兢,惟恐觸犯了神。我們對神如此親切、甜美的感覺,乃是裏面所承受『兒子的靈』生發的功效

        (3)「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16原文):本節說明我們作神兒女的感覺是如何而有的:第一,是聖靈『親自』(本節原文有此二字)在我們的裏面作見證;第二,我們裏面重生的靈也『阿們』這個見證;第三,我們所受『兒子的靈』,應是此二靈的複合稱謂;第四,二靈在我們裏面彼此呼應、印證這個感覺

        (4)「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祂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榮耀」(17):在此我們須要逐點予以較詳盡的解釋:第一,『兒女』、『兒子』與『後嗣』含意稍有不同;『兒女』是指我們一重生,就因生命而有的基本地位,每一個信主的人,都有權柄作神的兒女(約一12);『兒子』是指神兒女在生命上更進一步表現的階段,信徒不分男女都可作神的兒子,凡在生命上得勝的,都要作『男孩子』(參啟十二5;十四3~5);『後嗣』是指生命長大成熟,被神認定而合法可以承受將來所要顯現的榮耀。第二,信徒一得救,就有感覺作神兒女(約壹三1);但必須是被神的靈引導的,才作神的兒子(14);又必須長大成人(弗四13),才得以作神的後嗣,承受產業(加四1)。第三,我們既是神的兒女,就都有兒子的名分,或早或遲,將來都要成為神的後嗣(加四5~7)。第四,我們將來都要和基督一同承受萬有,祂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裏去(來二10),所以本節說我們是和基督同作後嗣。第五,這位帶領我們進榮耀的先鋒,祂是因受苦難得以完全(來二10),所以我們跟隨祂的人,也該有受苦的心志(彼前四1),和祂一同受苦,才能和祂一同得榮耀(參彼前四13)。第六,『和祂一同受苦』意即效法祂的死(腓三10),否認己,不顧外體的毀壞與苦楚(林前四8~1116~17),一心對付罪(彼前四1),拒絕撒但的試探(來二18),學習順從神(來五8)

     2.聖靈作初熟果子,使我們有榮耀的盼望

        (1)「我想現在的苦楚,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18):信徒現在所身受的苦楚,使徒保羅形容它們是『至暫至輕』,而將來所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卻是『極重無比永遠』的(林後四17),二者之間的差異,不可以道里計。本節的意思是說,現在的苦楚,根本就不配與將來的榮耀作一比較

        (2)「受造之物,切望等候神的眾子顯出來。因為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不是自己願意,乃是因那叫它如此的」(19~20):此處的意思是說,一切受造之物雖然是因神的旨意被創造而存在(啟四11),但若沒有那要充滿萬有的(弗四10),藉著神的眾子(就是教會)彰顯出祂的豐滿與榮耀(弗一23原文;三21),就仍是虛空的虛空,萬事萬物都是虛空(傳一2)。這需要等到有一天,我們在榮耀裏被神的榮耀『標明是神的眾子』(『神的眾子顯出來』的原文另譯),才的完滿的實現。在此之前,我們雖有神兒子的身分和生命,但仍未完全顯明是神的兒子

        (3)「但受造之物仍然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進入神兒女榮耀的自由。我們知道一切受造之物,一同歎息並受生產之苦,直到如今」(21~22節原文):此處的意思如下:第一,將來所要顯明於神兒女的榮耀,是一種超絕的境地與領域,是要供人『進入』的(來二10)。第二,在那榮耀的境地裏面,滿了兒子的自由,就是真自由(約八36),不受任何的轄制或奴役。第三,在未進入那榮耀的自由之前,一切受造之物(包括信徒)都在敗壞的轄制和奴役之下,不只天地都要像衣服漸漸舊了(來一11),並且萬事萬物都在變壞(西二22;彼前一18;弗四22)。第四,要脫離敗壞的轄制,進入榮耀的自由,便須經歷生產之苦,就是17節所說的『和祂一同受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我們裏面(加四19)。第五,我們今天所接觸的一切周遭事物,在在都向我們發出無聲的歎息,巴望早日得以進入神兒女榮耀的自由

        (4)「不但如此,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熟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裏歎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23節原文):本節是這段經文的中心,其意義如下:第一,『初熟果子』是指第一個先成熟的果子,是眾多將要成熟之果子的樣品。第二,『聖靈初熟果子』有兩種解釋:一是指聖靈本身就是那初熟的果子,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和豫嘗(弗一14);另一是指聖靈在我們身上初結的果子(加五22),是聖靈將來所要結豐盈美果的樣本。第三,就著一切受造之物來說,我們信徒乃是萬物中的初熟果子(雅一18);信徒的前景如何,萬物也將要如何。第四,凡是於聖靈有分,嘗過天恩和神善道滋味的人(來六4~5),正常的反應,乃是從心裏切慕渴望著更完滿的享受,甚至會因不能立時得到而發出『歎息』。第五,我們所歎息、所等候的,乃是要得著『兒子的名分』;就著我們的地位說,信徒一蒙救贖,就已經得著兒子的名分(加四5;弗一5),是神的兒子了(加三26);但就著我們的經歷說,信徒因仍未完全顯出是神的兒子的光景(19節註釋),也仍未完全承受兒子該得的產業(17節註釋),故還不能算是得著了完滿的兒子名分。第六,這個完滿的兒子名分,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贖』;今天我們這軟弱、必朽壞、必死的血肉之體,將來有一天要變成強壯、不朽壞、不死的靈性身體(林前十五42~54),那一天就是『得贖的日子』(弗一14;四30)

        (5)「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只是所見的盼望不是盼望;誰還盼望他所見的呢?但我們若盼望那所不見的,就必忍耐等候」(24~25):這裏的意思仍需分項解釋:第一,此處所謂的『得救』,既不是指靈的得救(即得永生的救恩),也不是指魂的得救(雅一21原文),而是指身體的得救,也就是前節的『身體得贖』。第二,身體的得救,必須要等到主再來的時候,才能完全實現;因此,這一個得救,並不怎麼在乎我們的配合與追求,主要是在乎我們的盼望並等候。第三,內住的基督(就是內住的聖靈),使我們有榮耀的盼望(西一27);這盼望並不是因著肉眼,而是因著信心之眼的看見而有的(參林後五7;來十一1)。第四,既然這盼望不是憑著肉眼所能看得見的,就這盼望絕不是一般世人所想望的健康與福氣,因此在那日到臨之前,我們就必有病痛等不如意的遭遇,所以必須忍耐著等候

     3.聖靈的幫助代禱,使我們模成祂兒子的形像

        (1)「況且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我們禱告」(26):『況且』一詞表明本段經文仍與上一段是有關連的:第一,當我們在此盼望並等候的時候,會有許多的遭遇叫我們覺得軟弱,但聖靈卻來俯就人的軟弱,藉著一同承擔軟弱來幫助我們(『幫助』的原文有『手拉手、彼此相連』的含意)。第二,當我們在那裏心裏歎息(23)的時候,聖靈也來聯於我們的歎息,和我們一同歎息。第三,許多時候,我們軟弱到一個地步,根本就不知道怎樣向神求助(禱告),內心的為難無法用言語來表達,聖靈竟也與我們表同情,用無言的歎息來替我們禱告。第四,聖靈是用禱告來幫助我們的軟弱;主也喜歡答應人軟弱時求助的禱告(參林後十二8~9)

        (2)「鑒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因為聖靈照著神的旨意替聖徒祈求」(27):『鑒察人心的』就是指聽禱告的神;禱告若要蒙神垂聽,必須照祂的旨意祈求(約壹五14)。前節說聖靈是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我們禱告,而聖靈這無言的代禱,是照著神的旨意而求,故必蒙神應允

        (3)「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28):本節在這一段經文中具有承先啟後的地位:第一,當我們身歷一些叫我們覺得軟弱的遭遇時,我們雖然一方面『不曉得』當怎樣禱告,求神助我們渡過這困境,但另一方面卻『曉得』這些遭遇並不是徒然的,而都是對我們有益處的。第二,『萬事』意指一切的事,沒有一件是例外的;一切臨到我們身上的事,都會相互引起效用,結果叫我們得著益處。第三,得著萬事互相效力之益處的秘訣,乃在於『愛神』;同樣一個經歷,不愛神的人一無所得,愛神的人卻獲益良多。第四,神是『鑒察人心的』,祂知道我們的存心愛不愛神;存心愛神,一生的遭遇都必有美好的果效(參箴四23)。第五,愛神的人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換句話說,神召我們原是要叫我們來愛祂;若有不愛主,這人可詛可咒(林前十六22)。第六神召我們愛祂,是因祂有一個豫定的旨意,要成就在我們身上,故聖靈也照著這個旨意替我們祈求(27)。第七,神這個旨意是甚麼呢?就是下面29~30節所敘述的

        (4)「因為祂豫先所知道的人,就豫先定下效法祂兒子的模樣,使祂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29):本節是把神旨意的起點和終點作一個交代:第一,神旨意的起點是在於神的『豫知』和『豫定』;『豫知』意即在已過的永遠裏,神憑著祂的先見,在基督裏揀選了我們(彼前一2;弗一4);『豫定』是指按神心所喜悅的,豫先作了定規,這個定規包括人選的決定和他們將來所要得著並達到的光景(參弗一5;徒十三48;林前二7)。第二,神旨意的終點或目的,是要叫我們『模成祂兒子的形像』(原文另譯);這個意思是說,叫我們在得救重生之後,在日常生活經歷中,一面藉裏面聖靈的幫助和作工,一面藉外面神手所安排之環境的配合,漸漸地被更新而變化,至終與主相像(羅十二2;林後三18;西三10)。第三,當我們完全像主的時候,也就是神的眾子顯出來(19)的時候;所以神的旨意乃是要得著許多兒子,與祂的獨生愛子一模一樣,使祂(主耶穌)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參來一6;二10~12)

        (5)「豫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30):本節是概述神旨推展的過程:第一,神在人身上的旨意開始於『豫定』;這個豫定包括了豫知、揀選和豫定。第二,接著第二步是『呼召』,信徒都是蒙神呼召的人(羅一7;九24);神是藉外面福音的傳揚,和裏面聖靈的啟示來呼召人(羅十14~21;加一15~16)。第三,然後第三步是『稱義』,凡相信主耶穌的人,就是被神稱義的人(羅三26;加二16);這個稱義包括了赦免、洗淨、地位的成聖、與神和好、得永生等。第四,最後一步是『得榮耀』,也就是身體得贖、兒子名分的完滿實現、模成神兒子的形像;我們現在都在稱義之後,正朝得榮奔跑向前;在尚未完全得著榮耀之前,都需要追求生命的長進、主觀經歷的成聖、更新變化等(註『得榮耀』原文是過去式,這是說按神永遠的眼光來看,『得榮耀』乃是一個既成的事實)

     4.靠那愛我們的主,凡事得勝有餘

        (1)「既是這樣,還有甚麼說的呢?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31):這裏的意思是說,既然神的旨意是要我們得榮耀,那麼誰也不能攔阻我們達到這個境地的,因為:首先有神自己在幫助我們,還有誰比祂更強呢?

     (2)「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祂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32):也許我們認為神白白的恩典,只作到捨棄祂愛子為我們成就救贖,使我們被稱義(羅三24)為止。但神既肯將祂最心愛的兒子也為我們捨了,還有甚麼不肯賜給我們的呢?本節的意思是說,神既已為我們付了最大的代價,就必也不惜任何代價,要幫助我們達此目標

        (3)「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是那稱他們為義的神麼?」(33節小字):也許我們認為自己不配得著榮耀,但除了神以外,任誰(包括人自己的良知和撒但)也沒有資格控告我們,而神既已稱我們為義,祂再也不能背乎自己了(參提後二13)

        (4)「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是那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的基督耶穌麼?」(34節小字):也許我們認為我們連第三步的稱義都有問題,更遑論第四步的得榮哩!但論到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除了神之外,就只有基督耶穌夠資格判定我們。而祂(基督耶穌)既已為我們的過犯受死,又為叫我們稱義而復活(羅四25),則祂對我們的被稱義自必無異議;並且祂現今在神的右邊作大祭司,長遠活著替我們祈求,故祂必能拯救我們到底(來七24~25),使我們達到得榮的地步

        (5)「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麼?是困苦麼?是逼迫麼?是飢餓麼?是赤身露體麼?是危險麼?是刀劍麼?」(35):也許我們對自己絲毫沒有把握,深怕在極端危難的環境中,羞辱了救我們的主。但我們忘了,負責任的不是我們,乃是基督的愛;祂既愛我們,就必愛我們到底(約十三1),任何的境遇,都不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

        (6)「如經上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36):本節經文引自詩篇四十四篇二十二節。『我們』指所有愛神的人;『為你的緣故』指為著成就神的旨意;『終日被殺』指在日常生活中,時刻受苦、背負十字架;『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指同形於基督的死(羅六5),身上帶著耶穌的印記(加六15)。本節說出了在得榮的途中,所必有的經歷

        (7)「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37):『然而』說出前述艱難的境遇雖是難免的,但我們卻有出路;『靠著愛我們的主』原文直譯應為『靠著那愛我們的』,這說明了基督的愛是我們一切問題的答案;『在這一切的事上』原文直譯是『在這一切的事中』,我們必須身在這一切的事中,才能領略基督之愛的力量;『已經得勝有餘了』,注意這裏不是說『就能』或『將會』得勝,而是『已經』得勝,意即仗還沒打,就已經決定勝負了;並且『得勝有餘』,表明不是僅僅的得勝,不是筋疲力竭的得勝,而是充分有餘裕的得勝

        (8)「因為我深信無論是生、是死,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的」(38~39):前節的『靠著』,是因有本節的『深信』;『靠著』和『深信』是我們勝過一切難處的秘訣,也是我們必要得榮的把握。此處的『神的愛』,就是35節裏的『基督的愛』,故末句強調『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的』;『基督耶穌』特別指主降卑為人,親身經歷各種試探和苦難,因此能體恤我們的軟弱,樂意搭救我們(來二18;四15)。茲將可能為難信徒,企圖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結果反而成為我們益處的萬事(一切的事)分類如下:

           a.外來的苦難:患難、困苦、逼迫、飢餓、赤身露體、危險、刀劍

           b.內心的憂患:死、生;即貪生怕死之常情

           c.靈界的勢力:天使、掌權的、有能的;此處特別是指墮落的屬靈權勢(參林前十五24;弗一21;二2;六12;西一13)

           d.時間的考驗:現在的事、將來的事

           e.空間的難處:高處的、低處的

           f.不能理解的:別的受造之物;指其他一切莫名的、出乎人所能想像的事物

── 黃迦勒《查經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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