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6

福音之道

 

    谭天凯

                   经文:马可福音一章1


1:1  神的儿子,耶稣基督福音的起头。

   

教会教堂恒标曰福音堂,而传道者亦恒称为传福音者。福音二字果何解?按「福音」二字之字义,当作「好消息」解释。故本篇系讨论好消息者,惟于讨论消息前,兹先言一极不好之消息,即「人皆有罪」是也。此何以故?请毕其说。

    人皆有罪:此处所言,并非言人皆犯法律上之罪,乃言人皆犯宗教之罪。按人类犯法者固多,然亦有能完全奉行国法,无丝毫过犯者,故有自法律上言之,吾人可曰无罪,然以宗教为标准,而别断吾人,则皆有万劫不可复之深罪,分论之如下:

    (一)动机之罪:意念而不继之以行为者,自法律上言之不为有罪。然自宗教言之,不正之意念,不良之动机皆罪也。太五21曰:「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又太五27:「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他犯奸淫了。」故不犯杀人或奸淫之行者,心中一存淫念思念,则已犯罪矣。以此为准,则尽人皆罪。故曰世人皆犯动机之罪。

    (二)违背旧约律法之罪:约翰壹书三章4节,为罪下定义曰:「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此处律法二字系指旧约摩西所定律法之意。摩西法律中最重要者为十诫。第一诫曰「除了我以外,不可敬拜别上帝」。不信主道,未得救恩者之犯此罪,自属昭然。然即已信救主者,又何尝不犯此诫耶?吾人爱金钱,爱名誉,爱地位之心恒较爱上主,爱基督之心为大,此非常敬拜名誉,金钱,地位而何?故吾人实犯第一诫,而亦联带犯第二诫,「不可跪拜偶像」也。第四诫嘱吾人当「谨守安息日。」吾人是日一切思想、行为、言语果能完全荣耀上主耶?至于嬉戏,宴乐,酒色赌博者,则更不必论矣。第五诫以吾人「当孝敬父母」。又有孰能真孝敬父母者?习俗,恒于讣闻之首,冠以「不孝……等罪孽深重,不自殡灭祸延显孝……」等句,固明言吾人不能尽孝道矣。六七两诫嘱吾人「不可杀人」,「不可奸淫」。然而已言及吾人皆犯杀人奸淫动机之罪矣,第八诫令吾人「不可偷盗」。吾辈固未偷窃劫掠,然待人不公,多赚便宜,又何一而非偷盗耶?羡人地位,财富及名誉,而不羡人之信心、德行,此固明犯第十诫「不可贪婪」。总之,世能遵之十诫者殊鲜,故曰皆犯违背旧约律法之罪也。

    (三)违背新约中诫命之罪也:马太福音廿二章36节,记载少年某问基督,「律法上的诫命,那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爱人如己。」。此系新约中基督与吾人之二大诫命。吾等爱上主,惟未能尽心,尽性,尽意爱上主,爱人,惟未能爱人如己耳,此自新约二大诫命言之,吾人皆属有罪也。

    (四)知善不为之罪:孔子以「见义不为无勇也」。故自孔子道德标准言之见义不为,无勇而已,未为罪也。然自基督之道德标准言之,则见义不为不独无勇,且为有罪。雅四17,以「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故在基督教,知善不为即罪也。以此为准,则吾人皆犯知善不为之罪也。贤如保罗,且有当作不作,不当作而反作之苦,又况吾等贤智之不若保罗者耶?

    (五)遗传之罪:基督教,以始祖亚当犯罪后,世人皆因而有遗传之罪。故罗马书五章12节曰:「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又罗马书三章23节日曰:「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又罗马书三章10节亦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不信宗教者,固难强其信有遗传罪,然信基督者则固皆承认生而具遗传之罪也。昔苏格拉底白昼燃灯行于市中,人间其故?苏曰吾欲寻好人耳。苏格拉底之以世间好入极少,正如信基督者之以世人皆有遗传之罪也。

    (六)不承认自己有罪之罪:路加福音十八章1014节,载「有两个人上殿里去祷告,一个是法利赛人,一个是税吏,法利赛人站着,自书自语的祷告说:上帝阿,我感谢你,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我一个礼拜禁食两天,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上帝阿,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因为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细读此段圣经,知此法利赛人,并无若何罪孽;且自道德言之,实有可称者。盖彼既不「勒索,不义,奸淫」,且能于每礼拜禁食两天,又凡彼所得,概行捐纳十分之一,如是美德,即现时信徒,亦不多见,然果基督何故不称赞,而以税吏为更善乎。无他由于二人态度不同:法利赛人以己无罪,税吏以已有罪耳。是自认有罪者,上帝怜之,自认无罪者则上帝反不悦之。故曰不认罪者即罪也。西哲苏格拉底惯以发问法与人辩论,人争以大智目之。彼曰:余非大智。惟世人不自知其愚,余则自知其愚耳。此正可与吾人不承认有罪即为罪之说,互相发明。

    综上所言,知人皆有罪,然又何为以此不祥之说进耶?古人云:『满招损,谦受益。」又言:「躬自厚而薄责于人。」  「人之患在好为人师。」是吾人之大患,在不知己罪。盖惟知罪者可以改罪,语云:「失败乃成功之母。」故前言非不祥语也。

    世人概系有罪,而罪之结果若何?美心理学家詹姆士以「人类者不过一束习惯耳。」此指人类之思想行为等皆受习惯律之限制而言。凡行为经多次重复练习后,即变为习惯,而生重演此行为之倾向。故吾人本日之行为实由于昨日已养成此等习惯。本日行为为果,而昨日行为则为因。以前之行为并非能一笔勾销者,盖现时及将来行为皆受其影响也。语云:「譬如昨日种种死,譬如今日种种生。」此处并非言昨日果能种种死,今日果能种种生,不过「譬如」而已。此甚与习惯说吻合。美总统林肯平生不沾滴酒,人间其故。彼答以其母曾嘱彼苟不饮第一杯,则永不得为醉汉。林肯之母,盖亦深明习惯之理者。今日行为,皆受昨日行为之影响,故天理可谓昭彰,而报应不爽,有罪者亦可谓虽生犹死也。故自普通心理上言之,一人之罪,必受其报,绝非能幸免者。兹就宗教上言之,罪亦有以下诸种结果:

    (一)死亡:罗马书六章23节曰:「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是明言吾人当因罪而受死亡之刑。且不独吾人身体死亡,心灵亦且死亡。二者之中,「哀莫大于心死」焉。

    (二)与上帝之国无分: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曰:「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国么?」又以弗所书五章5节曰:「因为你们确实的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是有贪心的,在基督和上帝的国里,都是无分的。」此明言有罪者不能承受上帝之国,与上帝之国无分。

    (三)有罪者,上帝之震怒常临其身:约翰福音三章36节曰:「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此不独指将来刑罚,并言现世上主之震怒,亦常在吾人身上,此何等可惧者。

    (四)受将来之审判:帖撒罗尼迦后书一章7节曰:「那时主耶稣同祂有能力的天使,从天上在火焰中显现,要报应那不认识上帝,和那不听从我主耶稣福音的人。」故有罪者,决难免将来之审判也。

    总上所言,知吾人皆系有罪,及罪之结果:必如何方能洗净以前之罪;如何方能战胜将来之罪?或以不了了之。持「死了死了,死了拉倒」之态度,以为罪可听其自生自灭;人死之时,则万罪自消也。佛教则以忏悔吃苦头诸法免罪。故以念经若干遍则可消罪,更使肉体吃种种苦痛亦足免罪。旧约时期,则以献祭方法免罪。然众法之中,有最真诚之法焉,亦惟一之法也。此法为何,即基督之法也,基督之

路也。约翰福音十四章6节曰:「耶稣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兹请详言基督之路。

    (一)基督受难之意义:论者,恒以基督之死于十字架上,系为吾人留牺牲模范。按基督之死,足为吾人模范,自无待言。然以基督之死只系为吾人留典型,则属大谬。盖古人之能真为真理,国家,社会而死不知凡几。故自留典型而言,基督之死,不过等于苏格拉底、岳飞或文天祥之死耳。然吾人又何不敬拜苏、岳、文诸人,而独敬拜基督耶?故基督之死,另有其他更重要之意义存焉。盖基督之死,并

非只为吾人留模范;基督之死,乃替代吾等而死,为吾等之罪而死也。故真信基督者皆以吾人罪大恶极,当受死亡之刑,而上帝爱世人,乃使基督降世为世人死。彼死吾等乃不必死,彼死,吾等乃得生也。约翰福音三章16节曰:「上帝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盖即此意。且基督乃完全无罪者迹。亦万能者也。以毫无罪恶之人,而受死于十架之上,是果何故?能行上帝,之基督,果无能力自脱于十架之苦耶?故基督以万能无罪之人,而甘于就死者,自有其故在。此可于基督被钉于十架上将死时,所言之「成了」二字推知之。此处盖言为世人代死,救替罪人之大功已成之意也。约翰福音一章29节曰:次日,约翰看见耶稣来到他那里,就说,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又以弗所书一章7节曰:「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又约翰壹书一章7节曰:「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又彼得前书二章24节曰:「祂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罗马书五章6节亦曰:「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是皆证明基督乃为担当吾人之罪而死,为代替吾人而死也。兹再举譬以明基督代死之理。

    昔缇萦之父以罪下狱。缇萦上书朝廷,请代父下狱,皇帝悯而并赦之。犹如吾人罪本当死,基督乃替吾等死,故吾等自不必死矣。又譬如某犯当罚款五十元。以家贫求免,法官以干犯国法不可循私,然又动怜爱之心。乃终定罚款五十元而由法官为之代缴罚款。此正如上帝为至公义者,故处吾人以死刑;然上帝又系至慈爱者。故又使其独生子来世为吾人死,以救吾等。吾人对上帝如是大恩,实百死而不能报万一者也。基督代死实吾等罪人最好之消息。故曰幅音。

    (二)得救之条件:得此救恩之福,亦有条件乎?曰有,然系最简单者也。得救之第一条件为悔改。约翰壹书一章9节曰:「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又马可福音二章17节亦曰:「耶稣听见就对他们说,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故吾人苟欲得此救恩之福,必先承认为罪人,而向主悔罪。得救之第二条件为信仰。以弗所书二章8节曰:「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又约翰福音三章16节曰「上帝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故信仰,信仰基督为吾人死,乃得救之第二条件。兹再取前法官之譬以明之。苟法官既判罪犯,罚款五十元,而由法官为之代缴。彼即告罪犯已代缴罚款,而令罪犯出狱。此时罪犯所最需者厥为信仰,盖必信仰法官真为之代缴罚款,方敢离狱,苟彼疑世间决无如是好人,则虽狱门大开,彼亦不敢离狱而他往。正如吾人得救,亦须先具信心,信基督真为吾人死为事实,方能得救恩也。

    信之结果,上言救恩之理,然救恩之结果若何?信基督者,果有何等特别之结果?分论之如下:

    (一)因信而免罪,得救,而享永生:约翰福音三章18节曰:「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使徒行传十六章3031节曰:「二位先生,我当怎样行,方能得救?他们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约翰壹书五章12节曰:「人有了上帝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上帝的儿子就没有生命。」此明言吾人因信基督,便能免罪,得救,而享永生。

    (二)得基督为友:约翰福音十五章14节曰:「你们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基督明白嘱吾等信彼,令吾等能遵彼之嘱,故即彼友。得耶稣为友,心中之快慰,果何如耶?

    (三)得为上帝之儿子:约翰福音一章12节曰:「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吾人因信基督,而得极仁慈,极有权能之上主为吾人之父母,则吾等可谓最有幸福者矣。

    (四)得基督代祷:约翰福音十七章9节曰:「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又约翰福音十七章加20曰:「我不但为……信我的人祈求。」此明言基督为彼之门徒及信仰彼者,特为祈祷,此信基督者,特有之利益也。

    (五)得享祈祷万能之权力:马太福音廿一章22节曰:「你们祷告,无论求甚么,只要信,就必得着。」此言祈祷系万能者。然欲享此权利,须具条件焉。条件为何?约翰福音十四章13节曰:「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甚么,我必成就。」故吾人欲享祈祷万能之利益,必须具奉主名祈祷之条件。不信基督者,又如何能奉主名而祈祷耶?

    (六)今世百倍之赐,来世得享永生  马太福音十九章29节曰:「凡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兄弟、姊妹、父亲、母亲、儿女、田地的、必要得着百倍,并且承受永生。」故信基督者,苟能将其一切献于上帝,则今生当获得百倍,来世得永生。

    (七)品行及服务心得长足之进步:吾人之主张救恩者,并非不主张当注意品行及服务心也。然品行及服务当以信仰为基础,以信仰为出发点,则真品行及真服务,自然而生矣。未有真信上帝,而敢于为恶者。亦未有真爱基督,而不勇于为基督服务者。故吾人能先求得信仰,则品行及服务自油然生;能真信基督,则吾人之品行及服务自有长足之进步。西洋之宗教史中,此种例证不知凡几。恒有品行极为

恶劣之人,因信基督之救恩,而变为至完善之人。英国著名信魁乔治穆勒以赖信仰及祈祷办孤儿院著名。彼之青年时代,品行极为恶劣。后于二十岁时,信仰基督之救恩,乃变为至完善之信徒。又如吃酒者,嫖赌者,及犯种种不可救药之嗜好者,其他方法皆失其改良之能力时,惟基督之救恩乃能拯救之也,故吾人苟品行及服务有缺点时,定系吾人之信仰不足。故欲求品行及服务有长足之进步,当先于信仰基督上痛下功夫也。

    昔有名画家,绘一耶稣于门外叩门之图。阅之者,以门上无开门之处,当系画家之误。而画家,以此门指吾人心门而言,须自内面开启,故外面无开门之处。总上所言,吾人已知人皆有罪。罪之结果如是严酷。又知基督已代吾人死。吾等只须悔罪信仰,便可获得种种美福。今日救主基督已于吾人心门之外,微呼曰:「开门,我要进入你之心!」此声现尚不断向你频呼,你愿自内开心门而欢迎祂为你牧主否?

    按:此篇命题为「福音之道,」诚名称其实。虽全篇仅约六千字,但已将福音之道,清楚举列之,不啻为一部新约简本。得此一书,于福音之道,已得纲领;一条得救之路,清晰无缺。此书对外界布道极合用,对普通信徒,亦大有裨益于其圣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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