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驹
经文:马可福音二章5节 耶稣看见他们的信心,就对瘫痪的人说:“孩子,你的罪孽被赦免了。”
罪恶是使人与上帝隔绝的根本原因,一个人要得救,或与上帝亲近,必须除去罪的阻隔。怎样可以解决罪的问题?在上帝方面,上帝为我们豫备了一位救主,成功完备的救法,和「赦罪的道」(徒十三38)—在人方面,人接受这赦罪的恩典是借着信心。但在这信心的接受之中必然包括了一种经验,就是认罪——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得罪了上帝,需要主的恩赦。
不过虽然借着信心接受赦罪之恩的过程中常包括了认罪的经验,但「认罪」却不是得救的条件之
一。圣经提到罪人的得救,屡次讲及「信」,耶稣说:「……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五24),又如使徒明白的告诉我们,「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徒十六31),「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祂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十9),但圣经从未将认罪列为得救条件之一。
「认罪」和「得救」的关系就如悔改和得救的关系相似,认罪是悔改中的一个步骤,但悔改并非得救的条件,乃是得救者必然有的经验。「悔改」若没有加上「信福音」,是没有功效的,所以圣经提及悔改时,常加上「悔改信靠我主耶稣基督」 (徒廿21),「悔改信福音」 (可一15),「悔改归正」(徒三19),「悔改得生命」
(徒十一18),「悔改归向上帝」(徒廿六20)……。况且悔改与认罪都是一种「行为」而得救乃是出于单纯的恩典,若悔改与认罪也被算为得救条件之一,则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不但是悔改和认罪的本身是得救的条件,也必渐渐地包括了悔改后的经常行为,都成为得救的条件了!这是十分危险的讲法。
认罪和得救的关系,就如一个人患了一些很不名誉的病,从来都不肯承认,也不肯接受诊治,到有一天,他觉悟这样自欺地讳疾忌医是错的,于是他承认自己的病了,他决定去看医生,不再向医生隐瞒了,他向医生坦白讲出他的病情,但这并不就是得着痊愈。要得痊愈,还需要医生的治疗。罪人的得救也是这样,不是凭认罪便可以得救,乃是凭基督的救赎才能得救。认罪虽然是得着赦罪的一个重要步骤,且是得着拯救的一个必然的经验,却不是使人得救的直接原因。
如果我们在讲论悔改、认罪、归向上帝的时候,过分地强调「认罪」这一点,以为人必须将自己所犯的一切罪,逐一地向上帝承认,然后才可以得救,这是过偏的讲法。这不是说我们将自己的罪逐一地向上帝承认,这件事不好,或不对,乃是说这件事不应被当作得救的条件。我们应当十分小心地紧握着凭恩典得救的原则,无论要强调圣经中那一部分的真理,但总不能把它强调到一个程度;被列为得救的
条件之一;否则便可能发生很大的错误。倘若一个人必须将自己的罪逐一地向上帝认清才能得救,则得救必然不是在信耶稣为救主的当时,而是在接受了救主,又将一切罪认清楚之后,因为事实上,任何人要将一切罪认清楚,绝不是一时能办得到,况且也必定有些罪无法记忆起来。这样,那些罪是否可以不必认便得赦免?圣经是否允许我们,如果所犯的罪已经忘记了,就自然会得赦免而记得起的就必须逐一认罪才得赦?这当然不是圣经的原则。总之如果我们认为必须逐一认清我们的罪才能得救,就等于说信耶稣并非立即得救,甚至说信耶稣不一定得救。
现在让我们看路加福音中一些有关认罪和得救的例子,帮助我们对这问题的认识。
一、路加福音五章记载一个瘫子,有人拆去了屋顶,用褥子把他缒到耶稣跟前,「耶稣见他们的信心,就对瘫子说:你的罪赦了!」(路五20)。为什么未见这瘫子向耶稣认罪,便得着赦罪?因为他们这样地到主跟前,他们的信心所表现的,已经包含承认自己是罪人、基督是救主的意义在内,他们的口虽未明说甚么,但鉴察人心的主早已知道了,对主这种信心的信仰,就是使这瘫子得着救恩的原因。
二、路加福音七章记载,当耶稣在法利赛人西门家坐席时,有一个女罪人,在耶稣背后哭,眼泪湿了耶稣的脚,又用头发擦干,后来耶稣对这女人说:「你的罪赦免了!」同席的人心里议论,说,这是谁竟能赦免人的罪?但耶稣却对女人说:「妳的信救了妳,平平安安的回去罢。」注意这女人得赦的原因是「信」;但照她在耶稣背后,这样流泪的表现,显然是悔改认罪的表现,但她实际上并未认出甚么罪来,她只不过忧伤流泪而已!虽然这样,她已经得救了。
我要再重复地申明,我不是反对一个人逐一地去对付罪(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会讨论),乃是说逐一地去对付罪这件事不应当被当作是得救条件之一。否则这女人不会得救,因为她一句话也没有说过,不过在耶稣背后流泪而已!但耶稣却说:「妳的信救了妳」,可见一个人的得救认罪并不一定口头上说甚么话,最主要的还是他里面有了属灵的「看见」,看见自己确是一个罪人,又看见基督是救主,而用信心仰望主的救恩,这样他便得救了!
三、路加福音十八章记载主耶稣讲了一个比喻,其中论及那个税吏的认罪情形说:「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上帝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 (路十八13)。但耶稣紧接着说:「我告诉你们,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很明显的,这税吏的认罪,不是逐一地认,也不是逐一去对付才得救,乃是看见了自己是一个罪人,而仰望上帝的怜悯和恩典,就在这样用心仰望主的时候,他就被「算为义」了。
四、路加福音十九章记载撒该悔改信主的情形,他一接待耶稣便对耶稣说:「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给穷人: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耶稣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路十九8—9)。在此撒该的信主给我们看见两件事:
㈠、一个真正有信心接待主的人,必然有认罪悔改的表现。撒该一接待主,便立即自己说要赔罪。
㈡、一个人得救是在接待救主之后,不是在他逐一地将已往的罪都对付清楚、赔偿清楚之后。因为当撒该对主说,「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时——当他这样立志对付罪时——主耶稣便说:「今天救恩到了这家。」注意耶稣不是说,若把他所讹诈过的人,逐一地清还之后,救恩便临到他了!
撒该的信心是真实的,因为真实的信心,必然有认罪离罪的表现:但撒该的得救,并非因认罪,乃是因信接待耶稣。
五、路加福音廿三章记载一个和主耶稣同钉十架的强盗,他虽然不是直接向主认罪,只是在责备他的同伴时,说:「我们是应该的,因我们所受的,与我们所作的相称。」表现出他里面已经真正看见自己是一个罪人,但当他求耶稣纪念他的时候,主便立即应许他说:「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换言之,他便立即得救了。
以上这许多例子,无非说明认罪并非得救的条件,只是一个真心归向主的人必有的觉悟而已,并且得救的认罪,不是必定要在口头上逐一地说出自己的罪(当然得救时这样逐一地认罪是更好的),然后才算是认了罪,最重要的乃是那个人里面是否确定看见自己是罪人,并确实信赖基督的赎罪。有了这样的看见和信心,他便得救了。反之,如果一个人里面根本没有这样的看见,纵然把自己的罪列出一张清单,逐一地在祷告中讲了许多遍,依然不会得着赦免。
认罪与得救(续) 主驹
经文:马可福音二章5节
上篇本文已论及关乎得救方面的认罪,但圣经中还有另一方面的认罪真理,就是基督徒得救以后,过圣洁生活的认罪,这种认罪对基督徒生活上的见证有很重要的关系。认罪虽然不是得救的条件,但它的确是过圣洁生活必须的条件。
以色列人每年都要过逾越节,紧接在逾越节之后,有七日的除酵节。逾越节豫表信徒的得救经历,除酵节豫表信徒过圣洁的生活;逾越节在除酵节之前,豫表信徒先有得救的经验,才能过圣洁的生活。逾越节只有一天,除酵节却有七天,信徒得救是一次过的,但过圣洁生活却是一生的。基督徒在得救之后,虽然已往的罪已蒙赦免,但在以后的生活中仍可能偶然被过犯所胜(参看加六1)。所以,基督徒还要常常保持必灵的洁净,彻底的对付罪。
旧约有五种祭,其中一种叫作「赎愆祭」。以色列人需要献赎愆祭的罪有许多都是关乎生活上亏欠了人的事。例如「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 (利六2—3)。在这些事上犯了罪的人,除了要向上帝献祭之外,还要向人赔偿。所以从旧约的豫表看来,基督徒在得救以后,如果要过圣洁的生活,必须彻底对付罪,这种对付罪的事是要逐一地、认真地去实行的,并且无论什么时候,一犯了罪之后,便需对付。
但怎样对付罪呢?在此略提几点应当注意的原则:
㈠在一知道自己有罪时,就应当立即认罪,切勿受了圣灵感动之后,又消灭圣灵的感动,或拖延不认罪,那结果必使我们属灵的知觉渐渐麻木,灵性渐渐坠落,这种事对于灵命会有很大的损失。正如一种精密的仪器,如果发生甚么毛病,或阻力,不赶快消除的话,时间越久,对于那副机器的损害越大。所以基督徒若犯了罪,也必须赶快承认,清除心灵中的罪污,才能保持灵命的健壮与长进。
㈡凡是得罪上帝的罪,应向上帝认罪,但得罪人的罪,便不但要向上帝认罪,也要向人认罪。有些罪只得罪上帝的,与人无关的,例如:有关信仰方面的罪;或是虽然属于生活方面的罪,但只在人的心思中,还未表现于行为,未损及于人的;这一类的罪是不必向人认的。如果你在心中对人存着不好的意念,或是贪图别人的财物,或是嫉妒别人的才干,或是有怀恨的心意,却未曾见于行动,只存在于思想
中;这一类的罪只得罪上帝并未得罪人,应当向上帝承认,却不必向人承认。
但如果你心中的意念已经表现于行为,你不但心里嫉妒人,也在行动上设法伤害你所嫉妒的人;或是不但心中贪图人的财物,也偷取了人的财物;这样,你所犯的罪,就不只得罪上帝,也得罪了人;不但应向上帝认罪,也要向人认罪,与人和好。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23—24节说:「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可见信徒若得罪人,是应当向人认罪,我们向上帝认罪,虽然能得上帝的赦免(约壹二章1—2节),但若不向人认罪,便无法与人和好,也不能在人前作美好的见证。
㈢犯罪的范围多大,认罪的范围也多大。得罪了多少人,就向多少人认罪。例如有些罪,关系个人的,并不合宜于在公众之前承认,但有些罪是与公众有关的,就必须公开承认。如:
有人未信主之前是一个恶霸,曾用恶毒手段污辱过一个女子,后来把她抛弃了,若干年后,他晦改归主,深深痛恨自己已往的罪过。那时那女子已经与别个男子结婚生子。他为着对付这一项罪竟然在公众之前承认,他以为这样,可以荣耀上帝,并表示他真心向那女子认错。但实际上乃是使那女子再一次受羞辱,并且引起她丈夫的恶戚和家庭的纠纷,生出许多事端,其结果并未使上帝得着完全的荣耀,也未能使人受益。其实这人只要直接向那女子认罪便够了。如果要在公众之前见证,也只能极简单地提到自己已往如何败坏便可以,但他把不应说的也说出来,反使魔鬼得着败坏人的机会。
主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太五28)。但是如果你要认罪的时候,因为自己心里对某人起过淫念,便走去向她认罪,就完全错了。你的认罪对她毫无益处,反而使她受辱,也使主的名受辱,徒然使人误会基督徒的行事是轻浮无礼,或神怪无知的。
但有些罪是关系公众的,就必须在公众之前承认,如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传道时,有许多行邪术的人改认罪,那些平素行邪术的人,把书拿来堆积在众人面前焚烧(参看徒十九19)。他们这样公开对付他们的罪,因为他们用邪术所迷惑的不是一个人,乃是众人,是损害公共的,应使众人都知道这是错的。
在中日争战时期,重庆有许多大学,大学基督徒团契的工作相当兴旺。有一位弟兄曾公开认一项罪,就是他在学生膳食团当经理的时期,曾经贪污。当上帝使他看见这罪时,他痛苦地挣扎,但他终于顺服圣灵的感动,在大家用饭的时候,他站在凳子上向大家认罪,并将贪污的钱归还膳食团。因他所犯的罪损害了整个团体的人,理当向全体认罪并赔偿。
㈣凡是使人在物质上受了损失的,除了认罪之外,还要赔偿。旧约的人犯了应献赎愆祭的罪,在赔偿时应加上五分之一 (参看利六5),表示,所归还的应完全补足人的损失;总要有余,不可不足.新约的撒该,在认罪时自己对主说:「我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 (路十九8)。当然那并非主所定的规则,但撒该自愿如此赔偿,表示他对已往的罪十分痛恶。这都表示一个真知罪认罪的人,都必定乐意尽力赔偿人的损失。
「遮掩自己罪过的,必不亨通,承认离弃罪过的,必蒙怜恤。」
(箴廿八13)。这是上帝宝贵的应许,也是上帝的断言。基督徒要过一种上帝所喜悦的生活,绝不能掩饰自己的罪,他们只能顺从圣灵的光照,诚实地向上帝认罪,常常保持清洁的心灵:此外,并无别路可行。但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认识到上帝不但是慈爱的,也是公义的,祂绝不会让任何一个属祂的人,一直在罪恶的污秽中而不受管教的。让我们不要作一个必须由上帝管教的儿女,乃是做一个上帝所喜悦的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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