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3

世界救贖的黎明曙光 三 1


 

  第三部  救恩之前的啟示

 

  The Preparatory Revelation of Salvation

 

  甲、福音所應許的根基

 

  The Promises as the Basis of the Gospel

 

  第一章  舊約裡的救恩

 

  Salvation as Contained

  in the Old Testament

  巴別塔的審判終結了原初的啟示。由亞伯拉罕開始了另一個新的紀元。他是以色列人的始祖,同時他也是“所有信徒的父”(4:11-12)。那些要領受福份的人就是後來萬國的得福,誠然那就是“亞伯拉罕的福”(3:14, 9)。而且當今的教會(15:27;弗6:62:11-19;羅11:24),甚至未來神的國(1:72-73),直到新的耶路撒冷(21:10:比較來11:16),都根基在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因此,由亞伯拉罕關始才是神真正的救恩啟示。所有先前的只是前導(introductory)和預備(preparatory)而已。

  亞伯拉罕並非是第一個相信的人(first believer)。在他之前的亞伯、以諾和挪亞,和亞伯拉罕同時代的麥基洗德都是有信心的人物(11:4-7;創14:18)。因此,他具有信心的特殊本質不是在於他有信心的事實,而是在於他的本性(nature)。那些先前有信心的大都是局限在他們自己或他們鄰近的周遭,因此大體上就像個據點(point)或一個範圍(circle)。相反的,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超越他自己之外的。這個信心是關乎整個救恩歷史,是關乎未來的信心,甚至廣泛到可以比擬為世代的延續。亞伯拉罕所擁有的應許不只是為著自己也澤沛到他後裔的肉體和屬靈福祉。因此,雖然是原始的第一人(2:15;結33:24;來11:12),他成為眾人的始祖(33:24),誠然他是“所有信徒的父”(4:11)。因此,他是鑿石場,從那兒神的子民就如磐石被挖鑿出來(51:1-2),他是第一個領受神預備的誓約和舊約啟示,這個誓約和啟示蘊含著基督,同時也是神國那棵崇高的橄欖樹聖潔的根(holy root )(11:16-24)

  一、起始點(The Starting Point)

  在巴別的背叛人類企圖聯合起來抵抗那位至高者。因此,神的隔離分化就介入以抵制人類邪惡的聯盟。他們聯合起罪惡的意圖想征服神,但是徒勞罔然;但是神決意以分散他們作為反制,為了開啟天堂,實際上神確實是作到了。在亞伯拉罕被呼召的時候,這事就成就發生了。因此,在救恩的歷史上,萬民被分散在全地與巴別塔的建造成明顯的對照,同時也造成了後續的必然結果。

  二、根基(The Foundation)

  (1)神的自由“神揀選亞伯拉罕,而不揀選任何同時代其它的信徒——包括麥基洗德(14:18-20)——這是完全出自神衪自由的旨意。衪是宇宙寶座的君王和統治者,在人類歷史的棋般上衪隨著衪的意願任意下注(9:20)。誠然,衪不強迫信徒相信,也不勉強不信者不信,卻任由人自己的自由作自己的決定(23:37;啟22:17)。由那些邪惡的當中衪挑選了幾個個別的惡者(例如埃及的法老,羅9:17)作為衪有權柄審判的範例;由那些信徒當中衪揀選了幾位個別的信徒使他們擔當救恩事奉任務的代理(林前12:4-11, 29-30)。就是在這個意念之下,亞伯拉罕被呼召。他,就如過去一樣,是個被命定的人(an official person ),負有預備仲介傳承救恩的責任。

  (2)神的恩典(God's Grace)。接著,神揀選以色列民並非因為他們比其它的民族更優良卓越。正相反的,神曾任命抹大拉的馬利亞,這位曾被鬼附的女人,首先向眾人宣告主的復活(16:9;約20:18),和稅吏馬太為新約的第一個見證人(9:9),而且神衪常常為那些低賤、微不足道的屈尊降卑(彼前5:5;路1:52 ),誠然,衪也提到以色列人不過是荊棘籬笆(3:2-3;彌7:4),而且在舊約對他們的人數也會說到:“耶和華專愛你們,揀選你們,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民,原來你們的人數在萬民中是最少的。”(7:7)因此,揀選以色列人是順應神所啟示的卑賤的外表。在舊約裡從來就不曾提到這個未重生的猶太人是值得讚賞、是個高尚的民族。反而,舊約充滿了神對背道的以色列人所發出聖潔烈怒審判強烈斥責的話語。舊約所記載的“選民”(chosen people;代上16:13;出19:5;摩3:2;詩147:19-20),並非表示“挑選出來好的百姓”(selected good people,參賽1:4;羅2:24),或是“為了世俗的強奪隸屬事先命定的政治人物”,而僅是“為了救恩的事奉所分別出來的百姓”這也是猶太人他們作出令人髮指的行為將要徹底的失敗(帖前2:15-16 )。猶太人得著榮耀並非全部救恩歷史的主要目的(36:22-23, 32),而是神的子民,猶太

  人和外邦人,其榮耀歸於神的恩典和聖潔才是主要的目標。

  (3)神的榮譽(God's Honor)。然而,事實上呢?由聖經的記載很清楚的看出來,在屬靈的感受性(spiritual susceptibility)上非猶太人常常超越猶太人;在信心上就像那位羅馬人,迦百農的百夫長(8:10);在愛心上,那位富有同情心的撒瑪利亞人(10:25-3717:16);在追求智慧上,就像那位南方的衣索匹亞女王(12:42);在懺悔上,就像亞述人、尼尼微人(12:41)。主曾說:“當以利亞的時候……那時,以色列中有許多寡婦,以利亞並沒有奉差往她們一個人那裡去,只奉差往西頓的撒勒法一個寡婦那裡去。先知以利沙的時候,以色列中有許多長大痳瘋的,但內中除了敘利亞國的乃縵,沒有一個得潔淨的。”(4:25-27)“哥拉汛哪,你有禍了!伯賽大啊,你有禍了!因為在你們中間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推羅、西頓,他們早已披麻蒙灰悔改了。……迦百農啊,你已經升到天上,將來必墜落陰間,因為在你那裡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所多瑪,它還可以存到今日。”(11:21-24)而且,神在以賽亞書中稱以色列為衪的僕人( His slave),“誰比我的僕人眼瞎呢?誰比我差遣的使者耳聾呢?誰瞎眼像那與我和好的?誰瞎眼像耶和華的僕人呢?”(42:19)但是,如果問到神為何如此作,儘管如此,神作了衪最珍貴的抉擇,就是肉體血氣不能在衪面前得榮耀,而是“誇口的,當指著主誇口”(9:23-24;林前1:27-31)。如果創作的藝術品同樣巧奪天工,那麼所用的材料越粗糙,匠人的聲譽就越卓著。如果贏取的戰役同樣漂亮,那麼軍隊的人數越少,奏凱將師獲得的推崇就越備至。

  由這宇宙浩瀚的環宇星際裡,神揀選了這個微小的地球,在地球上這微小的迦南地,迦南地上的以色列民,萬民中人數最少的民族(7:7);在以色列國裡伯利恒這個小地方,在猶大諸城中小到無足輕重的(5:2);在伯利恒裡的一個馬槽。從這馬槽要到十字架。因此,神總是揀選那微不足道的:作為衪新約的首要見證,例如:稅吏馬太,曾被鬼附的抹大拉為主復活的宣告者(16:9;約20:11-18 );保羅,罪人中的罪魁,成為衪的大使徒(提前11:15)。這是神聖潔的忌邪所呈現的愚拙(林前1:21, 25, 27)。揀選卑微正是符合神性榮譽行事的方式。

  (4)神的智慧(God's Wisdom )。除了以上之外,對於有關教導全人類知識方面,還有一個是出於神智慧的動機(Divine motive)。在以色列人的歷史,就如這個硬頸倔強的民族(7:51),全人類該當被教導罪孽的嚴厲可怕,救贖的榮耀和審判的嚴重性,而且向世人釋出神寬大慈悲的恩典(120:14-16)。因此,以色列的歷史成為世界事務實地教育(object-lesson)的舞臺,為了使地上萬民都能領悟到什麼是審判,什麼是恩典(52:10;結39:23-27)。正因為如此,對神而言,人類的愚蠢遲鈍就更需要一個使人印象深刻,明顯的範例。這就須要以神的智慧來教導人類,也是因著這個理由,神揀選了以色列民。

  (5)神的公義( God's Righteousness)。但是,神所行的一切都本著衪的正義。無論如何,以色列人並未得到任何優惠的特權。因為享有最高的特權(9:4-53:1-2)相對的就得承當更重大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是兩相折衷平衡的。居高位份的要多擔當重任(12:48;彼前1:17)。再也沒有其它人像以色列一樣,罪臨到他們身上(28:64-67)。在以色列人身上所有的都要絕頂至極,特權和審判、祝福和咒詛。因此,他們的被揀選就是他們被嚴厲苛責的理由:“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3:2)當以色列民面臨大審判正訴請神的恩典時,就如過去一樣,向神甜言蜜語想誘使神手下留情放下懲罰的鞭杖,他們呼叫:“我的神啊!我們以色列認識你了。”但是神回應:“以色列丟棄良善,仇敵必追逼他。”(8:1-3)

  三、完成(Accomplishment)

  但是,由外在看,這個救恩啟示新的局限並非意味著神將所有與這些被“撇置”的民之間的聯繫都完全切斷了。相反的,對萬民而言,在此有五重神性不自明的證據,甚至都是間接的。

  (1)自然的象徵語言(The Symbolic Language of Nature )。自從創世開始,人借著屬靈的啟示領悟了“神的永能和神性”(1:19-21)

  (2)人良心的語言(The Conscience Language of the Soul )。即使那些“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他們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2:14-15)

  (3)崇高智慧的屬靈語言(The Spiritual Language of Lofty Wisdom)。在外邦人的世界裡他們認為人類很多崇高、深奧的思維是出自神的智慧,產生了一般人類心思的智識哲理,就如蘇格拉底、柏拉圖、老子(Lao Tze)、波斯祆教始祖瑣羅亞斯德(Zarathustra)和其它的一些詩人和思想家。因此,早期的教會的教父談到外邦人所謂的話語的穀種(Seed-Corn of the Word),〔尤其是第二世紀西肯的游斯丁(Justin of Sichen);而且還有就是人類在創世時所原本賦與的自然道德本性之外,一些得自原初啟示的道德記憶(Moral Remember)仍然存留著。

  (4)人類統治權柄的語言(The Authoritative Language of Human Covernment)人類統治的能力就是人是“神的用人”(13:4),這是神衪自己下的令諭,這是自從衪與挪亞立約時(9:6)就已在歷史存有的誡命。如果沒有統治的權柄,人類社會將極速的充滿邪惡,淪入惡魔行徑的充斥和在宗教、靈命和道德的野蠻未開化。但是,借著統理轄治,神伸張衪那監護的手。衪站在權柄(authority)的背後施展著治理。地上的統治者是衪的工具。因此,在神的話語裡,這位永世的智慧(eternal wisdom)說到衪自己:“帝王藉我坐國位,君王藉我定公平。王子和首領,世上一切的審判官,都是藉我掌權。”(8:15-16)

  (5)世界歷史事件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Events in World History)。即使神揀選了亞伯拉罕和以色列人,衪對人類在歷史的指引嚮導並不改變。衪使王的心像隴溝裡的水隨衪的意願流轉(21:1)。衪興起以東人哈達(王上21:14),衪興起大馬色人利遜(王上11:23 ),衪激動亞述王提革拉毗尼色的心(代上5:26),衪激勵波斯王古列的心(1:1),在舊約裡衪膏了古列,使列國降服在他面前,都是為著以色列——衪的僕人的緣故(45:1-7 ;51:11 )。而且,衪對巴比倫說道:“你是我爭戰的斧子和打仗的兵器,我要用你打碎列國,用你毀滅列邦。”(51:20)。最後,對以色列的歷史衪說道:“以色列人哪,我豈不看你們如古實人嗎?我豈不是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地,領非利士人出迦斐托,領亞蘭人出吉珥嗎?”(9:7)。因此,將外邦人的世界擱置在一旁並非表示神將他們棄之不顧。即使亞伯拉罕和以色列的神,衪也是外邦人的神(3:29 )。人類的歷史是屬於全體的人類,是神整個工作的物件(路德)

  但是,這些都要實現的。因此,“要叫他們尋求神,或者可以揣摩而得。”(17:27)由救恩記載的觀點來看,各個列國就像羊圈一樣(參約10:16)也就是為著預備福音的事工神所任定的群體(Divinely ordered communities ),它要確保救恩信息得到平和護衛的傳揚,維護個人的言行高雅和道德操守,和“社會的公義”( Civil righteousness; Justitia civilis )。總而言之,世界歷史就是救恩歷史(The history of Salvation)的建構支架(scaffolding)。不只啟示了歷史而且歷史本身就是個啟示。它不只是個工作(work),而且也是出自神所激勵的話語(a stimulating word of God)它是神自我彰顯(self-unveiling)的隱蔽(veiled),當神顯示衪自己的同時也是神的隱蔽(concealed),“dues absconditus ”路德所說的隱藏的神(the hidden God)。這是神以衪的權能、恩典和審判來統理轄治這個世界萬民的範疇。

  雖然如此,對於救恩的啟示,外邦人是被擱置在一旁,這是個主題。但是這個暫時性、局限性的排除也是他們最終被再接納(re-acceptance),再網羅(Re-inclusion)的唯一途徑。

  四、目標(the Goal)

  “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13:3)在這最開頭的時候,已經提到了最後的目的。誠然,單單只揀選亞伯拉罕必然會使救恩的普遍進展減緩,但是更需要有更多的人(加上豐富的智慧)以便促進救恩達成目標。其構想特別是著眼在宇宙的觀點上,由細節放眼到整體,由微不足道的進展到宏偉浩大的。起先神向亞伯拉罕曉諭的局限啟示,只是神衪要向世人施展終結普世救恩的方法。雖然這是個局限的應許,但所命定的目標就非局限性的了。神將衪的救恩由萬民中挪去,為的是越發能將救恩更榮耀的回歸給他們。

  因此,這個“救恩的歷史”(history of salvation)一詞,在它完全的意念上並不是意味著它只局限在宇宙的歷史裡,而是要由這個整個人類的歷史與神的關係,和由信心的守望台(watchtower of faith)來作深切的思考和詮釋。“福音在世界的邁行進展,就是世界歷史的正規主題”(The march of the gospel through the world is the proper theme of world history)。這是所有歷史的一個主旨。因此,“救恩的歷史”的整體範疇就是“世界歷史的神學”(theology of world history)神衪自己,這個整個歷史的主,是它的中心。在宇宙歷史當中,就是這個世界,衪開始了一個特別的歷史,就是啟示,借著衪,衪親自將自己向人類彰顯。在宇宙的世界裡(前者)衪特別的以“隱藏的神”運作著,在啟示的世界裡(後者)衪特意的將自己彰顯。但是,在這個世界的歷史和啟示的歷史,神衪自己是這兩個歷史的聯繫中樞。由這個觀點看,這兩個世界都是屬於救恩的歷史。

  這就是舊約的主旨和精體。因此,它從頭到尾都充滿著對人類救恩的應許,尤其是以賽亞書。在基督以前的世代,舊約是所有書籍中談論到普世眾人最多的一本書。它是遠古東方唯一的文獻特別著重人類合一的概念和盼望人類合一運動為共同的目標。

舊約的閞卷章節所記載的就是這個主旨,特別是宗族的譜表(racial table)(創十)。因為這裡記載的不僅只是對那些神所拒絕的族裔所下的“免職的信”(letter of dismissal),也是記載著將來他們要再為神所接納。因為就在這神聖歷史的開端之時,它只局限在以色列,然而再一次的所有的世人將被數點,並且在神啟示的未來他們將被賦與一個地位,確保他們不為神的慈愛所遺忘,並且在救恩的範疇裡他們不會消滅無蹤。“一股看不見的青春氣息的希望輕拂飄在那些枯萎凋謝的人群上”。因而,這些原始的七十個列國的目錄表被帶進了這個普世任務的觀點,並且就像那幅“宣教的地圖”宣稱著“神是如此的愛著這個世界”的真理。

 

  第二章  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崇高的榮耀

 

  The Surpassing Glory of the Covenant with Abraham

  亞伸拉罕被稱為“神的朋友”(41:8;雅2:23)

  亞伯拉罕是“所有信的人之父”(4:11)。因此,他不只是開始,而且也是所有信心經歷的模式典範。最重要的是,有四個主要的原則與他有關,在救恩的歷史中被第一次的引介進來。就是:

  (1)救恩其免費的特性——在稱義和榮耀方面。

  (2)救恩的基本中心——神救贖的大能。

  (3)救恩的中保(mediator)——要來的那位後裔(thecoming Seed)

  (4)救恩的目的——屬天的聖城(the heavenly city)

  一、救恩其兔費的特性

  (Free Character of Salvation)

  離開迦勒底的吾珥本地(創十二)並非亞伯拉罕一生中最有意義的事,反而是十年後,在那繁星的夜晚神給他的啟示——神與這位族長立了信心的誓約(Covenant of Faith;創15:5,18)。就在那時,亞伯拉罕領受了神對他稱為義的宣告(Declaration of justification ),也就正是那時提到了救恩記錄的最早計畫和罪人的因信稱義(15:6;羅4:2-4)

  (1)稱義(Justification)。但是在此,確實就是那時發生的,也是最主要的關鍵時刻。“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4:10)這個答案是,早在他受割禮的十三年前。因為神與亞伯拉罕立割禮的約(The Covenant of Circumcision)是在他九十九歲時(17:1-14);但是信心的約(The Covenant of Faith)和因信稱義是發生在以實瑪利出生之前,是在亞伯拉罕86歲之前(16:16;比較17:1)。因此在亞伯拉罕割禮前13年,他就已經被稱義(Justified)了。

  根據這個次序,保羅在他的羅馬書四章裡,由經文的證據創立了他那整個有名的論證——只有經由“信”才能稱義。至於對亞伯拉罕他本人,由人的觀點看在割禮前或割禮後的稱義不是那麼重要。然而,在這個次序上神是有衪預兆性的旨意(prophetic end)因此,借著這個次序,亞伯拉罕要成為“一切未受$.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但是,這也只能在他未受割禮時稱義之下才能成就的。因此,在他的生命裡,這兩個約(信心的約與割禮的約)不是重要與否的問題,而是與救恩過程有關的預兆性(prophetic)。從這個事實我們看到割禮不是因信稱義的先決條件,而只不過是因信稱義的記號(4:11)。而且一個記號就是印證了完全的證實。因此,亞伯拉罕的稱義必然事先在某些方面已經終結成就了。

  由此,在以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不須經由割禮而稱義了,而且相反的那些受割禮的反得要有亞伯拉罕未曾割禮時的信心才可以稱義。為了要到達救恩的殿堂(Temple of Salvation),外邦人不須先經過猶太人的外院(The ante-room of the Jews)——就是經由律法——但是猶太人卻須先經由那信心的外院(The ante-room of the Faith),這個外院是亞伯拉罕他曾為“外邦異教”時所經歷的。

  因此,很清楚的表示,救恩不是出自“人的公德”(human merit),而是出於神的恩典(grace),純然是因著信(faith)而白白得到的賞賜,而且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裡所預示的教會時期的福音所證實的。因此,新約(New Covenant)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延續和榮耀的成就(3:9,14;羅四),而且根據新約的本質,它是比摩西那時的舊約還要早(8:8-9)。“族長時期”(Patriarchial age)的約比律法更有福音性(evangelic);就如律法前之時期是律法後之時期的原型典範(Prototype)。”

  (2)榮耀(Glorification)。但是在稱義的同時附帶著承受基業的確據(The Assurance of The Inheritance )“我是耶和華,曾領你出了迦勒底的吾珥,為要將這地賜你為業。”(15:7)當被稱為公義時——新的生命的開始——族長領受了同樣的出於神恩典的賞賜——新的生命的基業(Inheritance)、目標。

  根據這個事實,保羅在羅馬書4:13-17,就如在上述所談論的稱義一樣,將它看為同等的重要。就歷史預言的救恩而言,所意味的,正如稱義一樣它不與任何律法有關聯(除了信主之法,羅3:27),而是與基業,即成就和榮耀有關。因此,律法不是稱義(羅馬書)也不是成聖(加拉太書)的方法,而且被救贖者將承受榮耀基業的權利是無可置疑的。得著新的生命之開始就是進入全備榮耀基業的擔保確據,因為這些全是神白白的恩典所賜(10:28;彼前1:4-5;羅8:30)

  (3)立約的象徵(The Sign of Covenant)因此,最重要的意義就是由了解救恩的歷史來分別亞伯拉罕生命中兩種立約的結論:創世記十五章信心的立約(covenant of faith)的根基,和創世記+七章所附加的割禮的立約(covenant of circumcision)這兩者都是神與他立的約(covenant,創15:1817:9-11),而且它們兩者相隔至少十三年。第一個約是永遠有確據恩典的約(covenant of grace),是神賜給這位當初是異教徒的亞伯蘭(the heathen Abram);第二個約是確認堅信的約(confirmatory covenant,創17:7),對已稱義的亞伯拉罕所任定的印記(seal),這只不過是初步閞始的,不是永遠持續的,至少要持續到基督來到之前(4:2)。但是,第一個約是具有決定性的,是恩典的開始;因此創世記十五章是整本舊約最基本重要的一章。

  這個應許的立約(covenant of promise)含有兩個承諾,兩者都有雙重的旨意,而且每個約都有立約的象徵記號(sign)。一個是對他後裔的承諾和他們的稱義;其象徵是天上的眾星(15:1-6)。另一個是要將地賜他為業的應許和指望著榮耀,其象徵是立約的獻祭(covenant sacrifice15:7-21)。一個是莊嚴、擢升;一個是神秘、隱密的。

  祭物被劈開成半,日頭正落之時亞伯蘭正沉沉欲睡,驚人的大黑暗、憂慮籠罩落在他身上。有鷙鳥下來落在祭物上,亞伯蘭將牠們嚇飛。最後,耶和華神在冒煙的爐和燒著的火把的情景中從那些祭物中間經過,神與亞伯蘭就完成了立約。從救恩歷史的觀點看,這是舊約中神與人立約最有意義的一幕場景(15:9-18)

  但是為何這個恩典的立約顯得如此悲戚陰沉?神所應許的光照(promise of light)是如此讓人覺得幽暗恐懼,為何竟然會有鷙鳥的攫食、冒煙的爐、燒著的火把?

  這些祭物就是以色列人。他們所遭遇的就是意表他們國族將來的命運。這是令人感到悲戚、幽暗和恐懼(28:15-68)。因此,立約終於在冒煙的爐和燒著的火把中完成了。那掠食的鷙鳥就是外邦萬國,尤其是埃及人(15:13-16)。但是,亞伯蘭將牠們嚇飛了,因著這“聖潔的樹根”( holy root ),以色列人要蒙保守得以存留(11:16, 24)。“你不能祝福我們,因為咒詛臨到我們:你不能咒詛我們,因為祝福臨到我們。”

  由獻祭的肉塊中間經過,這些祭物分成兩半,一半對著一半並列,意表立約雙方的“隔閡罅隙”(gap),被聯合填補,將他們的雙重性聯合為一,因而成就了完美的立約。而且只有神衪自己由祭物中間經過(15:17-18),而非亞伯蘭隨著神之後經過這些祭物,這表示神與人的立約純粹是神恩典對人的賞賜,人什麼也不用作,在立約上人並非是個共事幫手(co-work),一切都是出於神所作的,人不過是個白白的領受者(recipient,羅3:24;腓2:13)

  二、救恩其主要的基礎

  (The Central Basis of Salvation)

  不只須要獻祭,而且獻祭物的得勝才是成就救恩所必備的。“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林前15:17)因此,神復活的大能是決定救恩的必備條件。

  特別在這方面,現世代的人與亞伯拉罕的立約之間的屬靈關係提供了我們一些啟示。因為我們和亞伯拉罕的信心都達到了極致的巔峰,就是確信神會使人出死入生,再創造出生命來。但是在此,確實有一個特別的不同,就是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仰望著未來所要成就的,而我們的信心是往過去回溯那已經成就的;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期待在必死的人身上出現神再創造的奇跡,而我們的信心是供認那位神子,我們已經復活升天的救主,已經完成了救贖的工作。

  這個信心的盼望曾發生在亞伯拉罕他兩次顯著的生命歷程裡,一次是在他兒子以撒出生時,一次是他將以撒獻祭給神時;而且後者(將以撒獻祭給神的事上)宏揚榮耀了前者。

  (1)以撒的出生。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持續不斷的被訓育提升到最高境界。這裡有一個理由他為著他的後裔要等很久,要等到他一百歲(17:17)。在新生命誕生之前,必須先有“死”(4:19)和“滅絕”(extinction,來11:12)。根據這個道理,亞伯拉罕的、信心才能成為“復活的信心”( resurrection faith )。如此,他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4:17)。到此時,他必須達成造詣,因為他是所有“信之人的父”(the father of all believers),同時也是所信的人的模範榜樣(prototype),而且因為所有世代的人其救恩的信心也是全靠耶穌基督的復活(林前15:17-19)

  因此,當聖經向我們描述這些紀事的時候,在這位族長的一生中,有些持續必然的預言要啟示給我們——就是在他一生中最主要的就是等待神子(seed)的來臨,這也是為著我們的緣故,我們信“這位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4:17-28,特別注意24)

  他的信心在他將兒子獻祭給神時更清楚的彰顯出來(創廿二)

  (2)將以撒獻祭。信心是向著神成長發展。因此,它須要持續的教育薰陶。它要愈來愈與屬地的束縛松離,而與屬天的附著連結。因此,在亞伯拉罕的一生中有四樣提升的測試。最高境界的測試就是在摩利亞山(Moriah)將以撒的獻祭。

  剛開始他離開吾珥,離開他的本地、本族和父家。因為亞伯拉罕的本家原是事奉別神(偶像,書24:2),離開本家就是離開了世俗(創十二)

  嗣後,他離開了羅得,他是個義人(彼後2:7-8),但他畢竟還是個世俗、汲汲于名利的人(13:10-1319:1)。他與羅得的分離表示他脫離世界的順應苟和(創十三)

  第三個測試是他支遣驅離了以實瑪利,他是亞伯拉罕以自己的能力意願得的兒子,這也表示魂(soul)與靈(spirit)的分離(4:12),脫離了所有虛假獨立自助的思維和人為的計謀(創廿一)

  最後他來到了將以撒獻祭給神的試驗,以撒是神所應許給他的後裔。即使這個祝福是至高神給他的,現在他要將信心歸還給神;因此,他面臨到與神所賞賜(以撒)的分離(創廿二)。那些崇拜者要將由神所領受的冠冕放在衪的寶座前(4:10-11),並且說道“神的羔羊配得榮耀讚美”(比較啟7:12)

  從這裡我們很清楚看到以撒被獻給神這件事,雖然受到很多非難指責,恐怕不只在某些情況下,舊約一些其它的章節將它遺漏不提,但是它卻是這位族長一生中最崇高的一個時刻關頭,而且因著他是救恩的“根”由預言象徵的觀點來看,神衪應許的巔峰至極就是福音信息的根基。

  誠然,在這裡所教導我們這個獻祭的概念是很獨特的。這是與那些迦南人、腓尼基人、閃人、阿茲特克(Aztec)或其它人類的獻祭有別:摩利亞山的獻祭與以上所提的祭至少有三個顯著的不同。

  (i)首先,是以魂獻的奈(by the soul of thesacrifice)。不是形式而是“心”才是重要。亞伯拉罕將以撒獻上給神(11:17),但未殺他。這個表面上的行動突然被神親自阻止了(22:12-13)

  因此,原則上並非外在的行為作出的獻祭才是獻祭,而是心裡的意圖才算數,並非所呈現的祭品才是獻祭,而是將魂獻上(devotion of the soul)才算數。這是整體獻祭內在屬靈的概念,也是首次在此顯著的出現在救恩的記事史實上。也正是這種獻祭的屬靈觀念在後來舊約的先知預言上與猶太人的形式拘泥主義(Jewish externalism)一直作屬靈的爭戰(1:10-1566:3;耶6:20;何6:6;5:21-22;彌6:6-8;詩40:6-8)

  (ii)其次,得勝的獻祭(by the victory of the sacrifice)。真正獻祭的最終目的不是“死亡”而是“生命”。誠然,神命令將那人獻祭卻又說只有經由那人才能成就神的應許,這似乎對亞伯拉罕而言是有多麼的自相矛盾。如果神的應許只能經由以撒才能成就,當以撒被獻為祭之後,神的應許何能應驗實現呢?況且在以撒被獻為祭之時,他並沒有後嗣(17:2121:12)?在此,很顯然的我們看到了神的令諭和衪的信實之間有了衝突,這是讓人不能忍受的。儘管如此,因為神是絕對不會說謊的,所以只有依靠著信心—不是神必自己預備一隻燔祭的羔羊作為以撒的代替(22:2-3, 6-8),就是這位亞伯拉罕他頭生(firstborn)的兒子若是獻祭而死,神仍能照著原初的應許使他從死裡復活(11:19)。神命令將以撒獻為燔祭(22:2-3, 6-8),衪要亞伯拉罕以刀殺他的兒子,將他燒成灰獻給衪。但是,因著神的信實和應許,以撒若被燒為燔祭,神必會使他從死裡再復活!來到了摩利亞山似乎是到了最崇高的境界(22:9-10)

  這是亞伯拉罕因著信心最無畏,最有膽識的表現。聖經的記載見證了這一切。在他要殺以撒獻祭的當刻,他認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11:19)。當他離開他的僕人時,說:“我與童子往那裡去拜一拜,說回到你們這裡來。”(20:5)

  “信心能使矛盾衝突和協一致”(faith reconciles contradictions;路德,他也是如此的詮釋創世記廿二),也借著這個試驗亞伯拉罕的信心被擢升尊崇為新約對復活信心的預表(the type of the New Testament faith in resurrection)。在生以撒時,這是他首次“對復活的信心”(faith in resurrection),因為那生育力的無能再得複生(4:17-20);但是,在獻以撒時,這個信心就成了復活的信心(a resurrection faith),就是人死了又復活。因此,這位族長“在他信心的歷程上得到了什麼是復活的觀念,而且在所記載的獻祭敘述上——以公羊代替以撒——他得到了什麼才是所謂真實獻祭(the true sacrifice)的概念,就是代替(substitution)(蘭格JP. Lange)。在這個論點,他是我們信心的新意表象徵,因為主的獻祭衪的復活與十字架是不可分的,而且衪的復活就是戰勝了死亡(8:345:10;林前15:17-19)

  (iii)最後,摩利亞山的目標就是各各他(Golgotha)。這個獻祭,並非現在,而是在將來才顯得最有價值。因此,這個獻祭只有在摩利亞山發生,這是神所預備的(22:14),是將來聖殿座落的所在(代下3:1),是所有燔祭的供壇上其上的祭物都是意指著基督所帶來的,這也是各各他當基督受死的那一刻,殿裡聖所和至聖所之間幔子分裂了(15:38)。因此,以撒成了基督的預表,亞伯拉罕成了父神的預表,而且整個舊約最有決定性,最主要立約的巔峰就是所有聖經和神與人立約中心的象徵預言,即各各他的十字架。

  因此,摩利亞山的獻祭,宣告了聖經對獻祭概念三個主要救恩的真理:

  1.獻祭屬靈的意義(The Spiritual Nature of Sacrifice)

  2.獻祭犧牲者的復活(The Resurrection of the Victim Sacrificed)

  3.基督個人完成應驗了獻祭的事工(The Personal Fulfilment of the Sacrifice in Christ)

  以上最偉大的就是最後一項,基督的獻祭。

  三、救恩的中保(The Mediator of the Salvation)

  (1)亞伯拉罕與基督。亞伯拉罕一生長壽活了一百七十五歲(25:7),我們對他瞭解甚少。幾乎我們所知道的都是與他期待的後裔(expected seed)有關。但是,這些就很重要了。在亞伯拉罕之前就已經預示將有一位救贖主要來:傷蛇的頭(3:15),帶來神的安息者(rest-bringer,創5:29 ),閃的神(9:26)。但是這些都是隱蔽含糊、極其罕有的敘述——根據聖經年代記錄這是廿五個世紀裡唯一三次的記載。

  但是來到了亞伯拉罕的時代,所期待的“後裔”(seed)成了最普通、最主要的思維意念(3:16)而且第一次的在神歷史所有的史事中獨佔鱉頭。有關這位元“後裔”的記載佔有了這位元族長生命中心的絕大部份,聖經對他個人的歷史卻少有記述,但是幾乎所有每一章都專注在他對那位應許的後裔期望的到來,我們只要看看那第一次應許的後裔(創十二),神與亞伯蘭完成的立約(創十五),以實瑪利這位假後裔的出生(創十六),割禮的立約和神在亞伯蘭九十九歲時的應許(創十七),三個人的造訪(創十八),支遣打發以實瑪利(創廿一),獻以撒為祭(創廿二),為他的兒子向利百加求婚(創廿四)

  因此,這位元族長他生命的目標不是在他自己身上,而是專注在那位要來的救恩中保。亞伯拉罕的存在完全是為著基督。

  基督在亞伯拉罕之前就已存在的(8:58)

  基督活在他裡面(彼前1:11;比較創20:7)

  基督在他之後來到,但是在他的異象卻早已存在了(8:56)

  因著這個理由,對彌賽亞來到那日子的景象是他生命的最高峰。在舊約裡,我們沒有讀到亞伯拉罕曾經為此喜悅的記載,但是在新約裡主耶穌曾經提到過。到底這位族長因著什麼理由要歡欣喜悅?主說:“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歡歡喜喜地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8:56)因此,看到了救贖主的到來,亞伯拉罕的信心要雀躍心喜;而且這榮光的大喜樂要傳承給他真實的後裔(彼前1:8)

  但是,對亞伯拉罕而言,這位救贖主具有多方面的意義:

  是他的源頭出處(8:58)

  是他生命的指望目標(3:16)

  是他辛勞努力的隱密目的(15:3)

  是他事奉的力量(彼前1:11;比較創20:7)

  是他祝福的管道(3:14)

  是他希望的目標(8:56)

  是他喜樂的對象(8:56)

  (2)耶和華的使者(The Angel of The Lord)。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在屬靈上其重大的意義也就是為何在這時(16:7),在救恩歷史的頭一遭,耶和華的使者出現了。就如一些教會的教父和學者他們已經確認位使者就是神衪自己的兒子,就是那“道”(The Word,1:1;啟19:13;箴8:22-23),也就是後來的基督(1:14)

  因此,衪坦然的稱衪自己為“神”(3:2;比較3:6),也是那些聖經歷史學家所稱呼的名字(1:22,11;比較1:1;出3:2;比較出4:7;士13:22;比較13:15)

  因此,神特有的本性(Divine Characteristics)歸屬於衪(13:18;比較賽9:6;約12:41;比較賽6:1-4)和神的作為(Divine Actions;創16:1018:10;比較16:13-1448:15-16;出23:20-2114:19;比較13:21;士2:1;林前10:4)

  因此,也是神的榮耀(Divine Honor)賜與衪的(16:13;比較16:7;士6:22-24),而且衪也承受了(5:14;比較啟19:1020:8-9)

  而且,如果這位“耶和華的使者”在向亞伯拉罕顯現之前先向夏甲顯現(16:7 ),同樣的復活升天的主先向抹大拉的馬利亞顯現,而非先向衪母親馬利亞或使徒約翰顯現(20:1-18;可16:9)。因主常常將自己先向那些最為苦惱折磨沮喪的人顯現施與,衪是那些貧困人的救主(5:311:5)

  但是,就在族長世代(Patriarchal Age)的這個時候,衪第一次以衪的名和這種形態顯現,是基於這個族長世代正是救恩啟示的根基,是衪預備要道成肉身確實的開始。

  因此,在此除了神的兒子衪自己之外,沒有其它任何人更能適切的在第一次顯現時就意表衪就是神,同時確實與神有別。這個後裔(seed)對父神而言(3:16)顯然就是後裔衪自己(Seed Himself)也就是使者(Messenger;在希伯來書3:1,基督曾被稱為使者),“耶和華的使者”(22:11, 15);而且從此整本舊約揭示展露了這位隱蔽自我啟示的聖子;從“耶和華的使者”(16:7),到“面前的使者”(Angel of The Presence;賽63:9;出33:1423:20,21),到“立約的使者”(Angel of Covenant;瑪3:1),直到耶和華衪自己,衪必忽然進入衪的殿(3:1)

  四、救恩的目的(The Goal of Salvation)

  在基督裡,人的信心最後達到目的,到了屬天和屬天的聖城。因此,亞伯拉罕也是如此。他“在應許之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因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神所經營所建造的。”(11:9-10)

  在地上,他是外人——在天上,他是神國的公民;

  在地上,他住帳棚(12:81318)——在天上,他住在聖城;

  在地上,有祭壇(12:821:33 )——在天上,要見神的面,在天國一同坐席(8:11)

  這就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屬天的呼召。

  五、族長的世代(The Epoch of the Patriarchs)

  神與亞伯拉罕的立約發展到一個很顯著的地步,首先在這位族長自己的生命裡,然後再延續到他屬肉體和屬靈的後裔。

  (1)在亞伯拉罕他自己生命的發展歷程裡。在亞伯拉罕信心的生命裡可以明顯的區分有五個階段,每一個階段的開始都是神開新紀元的啟示。

  第一階段(創十二至十四)開始於他離開迦勒底的吾珥向著應許地遷移,這個階段特別是與他被呼召(Call)有關。

  第二階段(創十五至十六)開始於神和他的立約,當他被稱為義,並因著獻祭的約被封以信心的印記。這個階段其特別的意義就是稱義(Justification)

  然後,過了十三年後(16:16;比較17:1),神對亞伯拉罕與夏甲生了以實瑪利這個事情作出的回應,這就是第三階段(創十七至廿一)。這個階段開始於他的名字由亞伯蘭(擢升的父親)改為亞伯拉罕(多國的父),和神與他立割禮的約,和這位族長供奉獻身(devotion)和聖潔。

  割禮誠然不是稱義(4:9-12)或成聖(5:2-12)的途徑,但是它是象徵(symbol)或更正確的說它是成聖的意表(type),特別是表示:原則上將屬天然的肉體血氣治於死地,將違背神的生命和其附屬的驅使衝動一併剪除。因此,“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而是“脫去肉體情欲的割禮”,也就是與基督一同釘死(西2:11;比較羅6:2-4)

  接著與上述的奉獻有關的就是第四階段,主要的試煉和驗正(test and proof,創廿二),將他的兒子在摩利亞山獻給神;而且最後他通過這個信心的大試驗就進入了第五階段,就是工作後的安息、生命的黃昏和大功告成(創廿三至25:10)

  (2)舊約的轉讓(The Transference  of the Covenant)。神與亞伯拉罕的立約,依然也是為著後來兩位族長與神誓約的根基。因為當我們提到神與後來的以撒、雅各所立的約並非是另外新立的誓約,而僅是為了確認、維持和將原先與亞伯拉罕立的約傳承給後來的參與者(26:328:13-1535:12)。因此,耶和華神向以撒顯現說:“我必堅定我向你父亞伯拉罕所起的誓。”(26:3)衪也在伯特利向雅各率直的啟示衪自己是“亞伯拉罕的神”和“以撒的神”(28:13)。而且,衪要將亞伯拉罕和以撒的應許,不多也不少的賜與雅各(35:12)

  這個契約的讓渡是必要的,因為以撒有以實瑪利和基土拉的兒子這些兄弟(25:1-4),而且雅各有以掃的這位兄弟。因此,神衪特殊的應許必須宣告誰才是傳承亞伯拉罕誓約的人。從雅各以後這個承傳的宣告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因為他的後裔沒有任何人是該被摒棄在福份之外。因此,誓約的傳承讓渡的宣告就止於雅各這一代。

  總而言之,亞伯拉罕的後裔可歸納為三類:

  (i)純屬肉體的:以實瑪利、基土拉的子女(尤其是米甸,創25:1-4)和以掃(以東)

  (ii)屬肉體與屬靈的:以撒、雅各和以色列人。

  (iii)純屬靈的:所有因著信的萬民(4:1112;加3:14)

  因此,對他的後裔,神給他的應許有三方面的應驗,他的後裔要“同地上的塵沙那樣多”(13:16),“海邊的沙那樣無數”(11:12),如天上的眾星(15:5)。亞伯拉罕因著他屬肉體和屬靈的後裔成了“多國的父”(17:5);並且他是地上萬族得福的管道(12:3)——這些要因著在基督裡得到應驗和得到屬靈祝福的救恩(3:14)

  (3)誓約的擁有者(The Possessors of the Covenant)。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約瑟,他們都是在這族長應許的信心時代領銜的人物。他們都擁有信心,這也是立約應許的根基。雖然如此,他們所共同擁有的都光芒四射,但是每一個人的光度都不同。

  亞伯拉罕追求尋找信心(seeking and finding faith)。他首先搜尋土地,再企盼有後嗣,最後盼望屬天的聖城(12:115:3;來11:10)

  以撒忍耐持守並依靠著信心(enduring and resting faith)。他在摩利亞山的忍受(創廿二),他放棄先祖挖的井,為了避免與敵人相爭(26:15-17, 20,22),並且他不像亞伯拉罕、雅各和約瑟作過長途的旅行。

  雅各事奉並因信心結出果實(serving and fruit-bearing faith)。雖然雅各在外表上不如其兄以掃有吸引力,但是在信心的應許上,他比他那位不信的哥哥更得神的喜愛(1:2;羅9:12-13),最後經過許多年的事奉,他結出豐盛的果實(創廿九至三十)

  最後,約瑟遭患難但因信心而得勝(suffering and triumph faith )。他受屈辱,後來擢升了,他是基督的預表典範。

  但是,將他們四個人生命歷程按著次序總合的來看,我們看出信心成長的規則。信心開始於追求和尋找,最後榮耀的勝利。在這之間有忍耐持守,事奉以致結果。

因此,這四位族長生命歷程的連續賦有極深奧的意義。我們必須開始像亞伯拉罕,到以撒和雅各的經歷,以致於約瑟的患難和他最終的勝利。在這個意念上,這四位族長信心的歷史就成為我們一般人信心經驗的歷史,當前者這位約瑟,基督的預表,達到巔峰時;就是後者在基督裡,這位活生生完美的主衪自己。救恩的歷史要向著衪往前推進,就是我們下一個任務,那就是律法。

 

  乙、以色列人的奧秘

 

  The Mystery of the People of lsrael

 

  第三章  以色列的被呼召和任務

 

  Israel's Call and Task

  “在亞伯拉罕的生命裡——這位慈悲、創造統治的神,衪使無變為有(4:17);在以撒的生命裡—神使他從死裡復活(4:19-24;來11:19);在雅各的生命裡——他不配,卻得著白白的恩典和最終的榮耀;神人的顯現,雅各由善為權謀變為神人英雄(hero for God;創32:28-30;雅各意為抓腳跟;heel-holder,以智取勝;以色列意為與神摔跤較力),這就是以色列人的始源”所有在以色列人的歷史都是針對著,意指著與她的被呼召(call)和任務(commission)有關。

  一、以色列人的任務(Task)

  她有雙重的任務。他們是神啟示的領受者(receiver),並且以色列是世界救贖主出生居住的地方,因此也是基督教會的誕生地(4:22;比較羅11:16-24)。但是她也為著萬國萬民預備道路,並且作為神的見證人和宣道者,他們是外邦萬民救恩啟示的管道,也是為著世界福音宣揚作預備。

  “乍看之下,這兩個任務似乎是互相抵觸、對立不調和;但是在以色列人裡,它們是符合一致的。因此,為著彌賽亞的祖國和基督教的出生地,以色列必是獨立自己自足的百姓,與外邦人有別,他們是受啟示的民與外邦人成為明顯的對比,唯獨他們認識那位元活生生的神,因為衪曾在律法裡將衪的旨意曉諭他們。另一方面,這些以色列百姓必須分散在外邦人當中居住,在他們之間與他們來往交際,為著預備基督教的興起。”

  我們對分別隔離(separation)和普世接觸,集中(concentration)和擴展(expansion),向心和離心,對這種雙重的協和對比的認識是瞭解以色列人歷史唯一的方式。否則就可能落入排他主義(particularism)和普世論(unversalism),獨佔主義(exclusivism)和包容主義(inclusivism)的兩個極端。對這個反合性的不瞭解將使事情更蒙矓含糊。這個反合性的對比在以色列人蒙召的巔峰時刻,即救贖主的應許,會更加明顯。

  二、以色列人對彌賽亞的期望

  (Israel's Messianic Expectation)

  在這裡我們看到了一個絕對的伸張擴展(absolute expansion),由所有的極限和束縛突破而出:彌賽亞就是世界的救主(1:11;約4:42)。整個人類是一個大家族,出於同源有著同一的目標。我們可以由創世記第十章的族譜來作思考。歷史學家米勒(J. von Miller)說的對:“所有人類世界的歷史應該是開始于這一章”;鮑姆加滕(M. Baumgarten)也說:“這一章和它的終結就是一切。”所有地球上的人,包括以色列人都要分享這個神的救贖。就如在啟示的歷史裡,以色列是神的長子(4:22),最後他們都要成為神的眾子(87:4-6;賽25:6-819:25)。根據這個思維意念,以色列先知所預言的範疇是自遠古以來就被認為含概跨越最深廣的。

  而是在這裡也讓我們看到它最絕對的集中(absolute concentration)。因為救世主是一個人(提前2:5),大衛的一個後裔,唯一的拯救(4:12,參考下文註釋)。而且最偉大的事實就是世界歷史對這個救主的期望同聲宣告贊許。那位拿撒勒的耶穌,那獨一神的兒子已被萬民稱頌為主、為救贖者,衪屬靈的豐富已被人類文明的領導者稱許讚美為人性道德遵行的理想準則。為何這位被人所期盼的不是出於羅馬人和希臘人當中,而唯獨出於那少數的民之中(7:7)?這是否由於高度政治直覺偶然的機遇,抑或只是出於那病態的愛國主義?事實上,為何衪的出現竟是精確的應驗了預言所說的,誠然這位救世主成了萬民的大旗(重整旗鼓的領袖)(11:10;羅15:12)。這些都可能出於偶然的機遇嗎?不!在此只有一個總穎的答案:聖經是真實的。世界歷史是它的見證。事實的應驗證實了預言。但是我們的質疑不是那麼容易受騙的。

  來到這最高的集中(highest concentration)和普世的擴展(world-wide extension)之雙重的中心,就是所有以色列歷史的真實涵意。因此,所有與這些百姓有關聯的這兩種反合需求都是早已安排好的了。

  註釋

  耶穌是亞利安人(Aryan),只要歷史存在,即使純由人類的觀點看,衪的確是很奇特的。因為

  (i)耶穌衪是以色列人的後裔,這是無可置疑的、一致公認的記載在聖經的歷史記錄裡,(譬如:路1:32;羅1:3;提後2:8),而且歷史的知識必是出自於歷史的記載。

  (ii)耶穌衪那位肉身的兄弟,雅各是耶路撒冷基督教會的領袖之一(1:19)

  (iii)耶穌衪是以色列的後裔,這個事實從來就不曾被衪猶太的對敵所懷疑;反而是他們卻激揚奮力的在統治者和眾人百姓前駁斥衪彌賽亞的身份。但是,他們若稍微的揣測耶穌是半個猶太人或完全是外邦人的後裔,這將對衪質疑不可能是彌賽亞的爭論增添了更明確的證據。但是他們並沒有如此作證明瞭他們無法確認耶

  穌不是以色列人的後裔。而且後來一些曾經以最卑劣的手法污蔑耶穌的猶太歷史學家也無法證實耶穌的出生與以色列人無關;因此,這些主的對敵竟然對衪是以色列人的後裔這個事實無法作出辯駁。

  但是另一方面,在某些觀點所意味的,耶穌並非純然是個猶太人;因為,雖然經由馬利亞肉體所生的,“是從大衛後裔生的”(1:3;提後2:8),衪借著超自然的方式出世,衪是無限的超越一切人類最高生物的重現和最可能的精華。因為人類種族的精力和活動其實就是人民與國家形成的活脈,但這些都不能與基督的出生相提並論(1:20)。因此,衪確實出生自猶太人,但是由外在看,在這個“道”純然由人的立場所意表的,衪是個猶太人。就“神在肉身顯現”這個意義上(提前3:16),衪是超越種族,超越邦國,根據衪的本性,我們都是罪人,同時衪是救世主,人類的救主。因此,衪由童女懷孕出生(His virgin birth,賽7:14)不只是與衪的聖潔,而且也與衪救贖工作(免於種族的限制)有關。這是衪成為人和衪的工作絕對必要的先決條件,這個聖潔的至高者和救贖主,對衪而言就如圓周的中心和圓周。

  三、以色列人的才能穎悟(Aptitude)

  沒有任何民族能像猶太人如此的分離,而又分散的如此遼闊。沒有任何其它民族能像她又是一個國家,又同時是普世的。“沒有任何其它民族能像她如此的堅持著其個體獨立的存在,而且也能在與其它民族相處與共之際她自己自足與世隔絕。並且沒有任何其它民族能像猶太人如此的瞭解如何維繫和適應她周遭的任何情況。”猶太人在任何環境安頓下來,他們能適應任何境況,因而到處都有猶太人。

  這塊巴勒斯坦地也同樣的相當於這個雙重的對立聯繫(Two-fold bridging of opposites),世界的分離與世界的聯合。

  四、以色列人的地(Israel's land)

  巴勒斯坦地與世隔絕,如一孤島、如似花園,為群山、沙漠和河水所圍繞(5:1-2)。它的海岸無(天然的)港口;沒有河流引入內陸,而東岸的海就是他們百姓聯合的屏障。敵對的鄰族環繞將她孤立,世界文明的中樞與她遙遠相隔。

  但是,它是世界中間(地的中心,結38:12),是古東方世界統治王國之間的橋樑,位居三大洲的交界,是遠古歷史東西方文明交匯的所在。由此,道路向四方通達,也是通往外邦世界最易的途徑。難怪巴比倫、亞述和埃及一再的為了這塊橫跨的地域爭戰不已。在以色

  列子民擁有這塊應許地之前,這塊地域曾是幾個強權世

  代的版圖:

  主前2100年前:迦南前期(Pre-Canaanitish)的原住民

  主前2000年前:含的後裔迦南人(10:15-20)

  約在主前2000年時:以攔人(14:1-4)

  約在主前1900年時:巴比倫人(漢摩拉比)

  約在主前1500年時:埃及人〔正當摩西和亞瑪拿(Amarna)的時代〕

  試比較主前第二到三世紀時,埃及的托勒密王朝(南方的王)與敘利亞的西流基(北方的王)為著巴勒斯坦地的爭戰(但十一)

  尤其是當我們提到福音要傳到整個世界的這個問題時,這塊地域的情勢難怪就讓人更覺得看好。“這就是耶路撒冷,我曾將他安置在列邦之中,列國都在他的四圍。”(5:5)因此,這塊地完全的符合它居民的天職使命。以色列民與世的隔離、與他們普世的分佈這兩個對比就顯示在其地域的(與世)隔絕和集中的情勢。以色列在列國之中的角色,根據神在歷史的啟示是“由萬民中分別出來,也是為著萬民的。”

  註釋

  希伯來(Hebrew)這個名字是源自于希伯(Ebor,表示相反、在另一邊的意思;創10:21, 2411:14-15),很明顯的是早期亞伯拉罕祖先家族(我們不知到底是誰)由遠方的約旦遷移;而且因為希伯是其它閃族人主要的始祖之一,是亞伯拉罕之前的第七位祖先(如阿斐和哈腓拉,創10:25-30),“希伯來”這個名字最早是用來描述亞伯拉罕和閃族先前的家族“見創14:1339:14, 1743:32)。在巴蘭的預言裡(24:24)希伯這個名字與亞述曾同時被提到。直到後來這個名字才以國家的意義在舊約裡神與百姓立約中顯示出它是個政治與民族的個體,以與其它的民族有別(5:3;撒上4:613:19;拿1:9)

  猶大(Judah)這個名字源自雅各(Jacob)的第四個兒子(29:35,猶大表示讚美的意思),它也是猶大支族的名字。直到王國分裂(主前950)猶大這名才表示是南方的王國——便雅憫和猶大(Benjamin-Judah,王下16:6;耶32:12 );而且最後百姓由巴比倫被擄的歸回(主前538),猶大這名才用在整個以色列國和十二支族一般的稱呼(如太27:29,37)

以色列(Isralite)這個名字是源於以色列(Israel)族長雅各的另一名,這名是他在毗努伊勒(Peniel)與神摔跤時得的(32:28),這是神對這位族長(雅各)所命定的名字。

 

  第四章  以色列人的墮落和徘徊迷惘

 

  Israel's Downfall and Wandering

  以色列是神與之立約的百姓(3:2;詩147:19-20),神將他們分別出來為的是要他們將救贖的信息傳揚給普世萬民。這個偉大、雙重天職的目的正符合神在歷史所引領的。

  一、對以色列人的教導(Israel's Education)

  (1)神要他們分別出來(Separation)。“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以色列的歷史開始於神對亞伯蘭的這個命令。“因此,閞始以與世隔離,歷經幾世代後,神自始就要以色列人分別、隔離,以堅強他們的屬性特質。”

  “律法的屏障(2:14;詩147:19-20),巴勒斯坦的猶太教、希伯來的舊約、耶路撒冷的聖殿,這是以色列人受教導的主要四個見證。”

  但是,1500年之後開始有了改變,從那時起經歷了數個世紀,所有的都指向以色列人要在萬邦萬民中被分佈四散(scattering)。最主要的轉捩點就是他們為巴比倫所擄(主前606-536)

  (2)神要他們作普世的事奉(World-Wide Service)。自從被巴比倫擄掠(主前606586)之後,這時巴勒斯坦的猶太教(Palestinian Judaism),就是那些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猶太教(Dispersion Diaspora);這時猶太人集會的教堂(Synagogues)注重教導甚於奉獻,在各城各地興起成為猶太人生活的中心;這時隨著希伯來文的舊約出現了希臘文的譯本,七十士譯本,為的不只是將律法、先知書和大衛優美的詩歌帶給流散的猶太人,同時也為著外邦人。

  巴勒斯坦的猶太教和他們的會堂及希伯來文的舊約,曾是最高的中央權勢中心;同時在異教外邦世界裡許多猶太人社區也有他們自主的中心。另一方面,分散在各地的猶太人(Diaspora),他們也有聚會的會堂和七十士聖經譯本,這是深廣普及的勢力,的確力圖伸張擴展。借著他們以色列人成為異教世界為神宣教的使者。

  但是,結果呢?在所有事上以色列人卻違背了神的計畫。

  二、以色列人的失敗(Israel's Failure)

  (1)從律法的頒佈到巴比倫的擄掠(主前1500-586)。以色列人主要的罪是崇拜偶像(idolatry;出廿二;士2:1710:6;王上11:5;王下16:3-4;結八等)。也就是說在這神教導他們要與世分別隔離的非常時期裡,他們仍持守著敬拜偶像與其它神交通,同時也與異教邦國有政治的聯盟(39:;何7:11)。他們違反神要他們分別為聖的隔離而屈從包容世俗肉體,他們背悖向心(againt centripetal)而離心(centrifugal)他們反對聖潔卻喜好不忠實崇拜邪淫(結十六、廿三;何一至三;賽1:21)。因此,經過數世代的忍耐,神對罪的審判落在耶路撒冷,衪說:“這城自從建造的那日直到今日,常惹我的怒氣和忿怒,使我將這城從我面前除掉。”(32:31)

  尼布甲尼撒王終於來了。耶路撒冷被毀,猶大王國被擄掠(主前586)。但是,猶太人的神蹟出現了。在巴比倫,以色列人的惡習被巴比倫“治癒”了。巴比倫她本身是“世上的淫婦和一切可憎之物之母”(17:5),竟成為治癒邪淫汙穢的百姓(whorish peoples)的地方。在此,這個地上“一切可憎之物”的大城是猶太民族離棄巴比倫式崇拜偶像的地方,也是那些以色列聖徒餘民回歸聖城時賦予了新的任務和目標(主前538)

  (2)從巴比倫的擄掠歸回之後,從此神引領以色列人預備在萬邦萬民作普世的宣教的事奉。但是,他們作了什麼?他們仍與世隔絕、自我擢升、蔑視外邦人,鄙視他們為不潔的“犬狗”。尤其是在法利賽人統治下,他們自視與世分別(separated ),他們屬世俗屬肉體,特權優異的氣焰在當時高漲到極點。(法利賽這個名詞源于希伯來文的parash,表示分別、隔絕的意思。也正是因著這種意識的驅使下,法利賽人執行對異教徒改信猶太教的工作,參太23:15)

  因此,現在以色列人(正好與以前的以色列人相反)違抗神要他們作普世的宣教,而反成自以為義的民族(self-righteous nationalism),違抗世界的聯合而自我脫離出世界,違反對萬民的宣教而集中孤立百姓;而且就如以往一樣,當神要他們分別為聖,他們反而與外民聯合;當神要他們與萬民聯合,他們反要自我分別與世隔離。因此,自始至終,他們都是硬頸抗拒的頑民(7:51),“人的心總是偏離正道。”(95:10)

  但是,在基督來到之時,以色列人所犯的罪達到了巔峰至極。他們犯了三重的罪——他們拒絕接受天國的信息(23:37),他們在各各他謀殺了彌賽亞(7:52),他們拒絕接受主復活的見證(4:2-3,217:51, 5813:4628:25-28)——以色列人犯了所有罪中的大罪,拒絕了神的兒子。因此,他們受神的審判。

  現在這兩個極端的特質造成了不和諧,在以色列的歷史裡,在該適應所居處的列國當中,或堅持個別種族意識之間,他們搖幌不定、時有改變。

  不論如何,他們這種心態註定必要失敗。

  三、以色列失敗的過程(Downward Course)

  以色列人的過去是失敗的,他們的沒落可分為三大階段。

  首先他們曾有——

  (1)神直接的統治:從摩西到撒母耳(主前1500-1000)。在西乃半島,成了一個國族,這些亞伯拉罕的後裔將耶和華神當成他們的王:“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19:5-615:18)“摩西將律法傳給我們……耶和華在耶書侖中為王”(正直,公義;正是以色列人在其理想的天職使命裡,申33:5-32:15)。摩西、約書亞和十四個士師一直到撒母耳,他們只不過是耶和華神統治時代的委任官,為的是執行個別命定的任務。他們偶爾為著私人的事務回家短住些時(8:29-32)。對他們而言,地上並沒有天國。基甸還特別的表明他拒絕管理眾百姓(只有耶和華可以管理百姓;士8:32),但是只有一個人,就是基甸的兒子亞比米勒,他與神為敵最後自取滅亡(士九)

  這位屬天的王,耶和華神衪所用的屬地器皿就是先知(18:15)、祭司(38:8-11)和英雄勇士(即士師、拯救者;士3:9);而且這些領導者並沒有靠著外表、法定的頭銜,譬如:顯赫的出生(11:1)、票選或地位;他們只是蒙耶和華神的呼召(2:163:15)。當時他們並沒有建立一個永久表面的中央政府機構,只有一個祭壇,為著百姓的合一所繼承世襲和信心所依歸的;在示羅的會幕是眾人崇拜神的主要場所;由此看出他們合一的表現(18:1, 1019:51;撒上1:34:3)

  但是,這整個的“體制”太不對了,因為它太美好。只有那些對神敬虔忠誠的百姓才能豐盛結果、收益多實。對那些不敬虔的,這種“沒有王統治”的時期(kingless time)並不能持續多久。這正是以色列人當時面臨的問題(18:119:121:25)。因此,他們終於要求立一位他們看得見的王(撒上八)

  接著就來到了第二個階段:

  (2)神間接的統治:由掃羅到希底家王(主前1000-586)。神只有勉為其難的答應百姓的要求,因為由神國的觀點看,屬地的王國只是倒行逆施,誠然,是厭棄耶和華神的舉動(撒上8:7)。儘管如此,神仍掌握著屬天的王權。幾個世代之後先知和詩人仍然對這位以色列真實的王讚賞不絕:“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30:226:543:15;耶10:10:詩2:6)

  由此所興起的“以色列王”是處在一個很特殊的地位。因為耶和華神才是真正的王,地上的王只不過是像個總督太守(viceroys),只有朝代世襲承傳的統治者才有王的頭銜,而且也非由百姓以民主的方式所揀選,而是完全決定在神的手裡(17:15),衪借著先知的口宣告發佈(撒上10:116:1)。百姓只有在公開的場合作“任命” (installation)的工作(撒上11:15;撒下2:45:1-3)。這位地上的王不過只是“耶和華衪產業的君”(撒上10:1),因此這位王全然是出自“神的恩典”。此外,在以色列國裡,屬靈的職事比世俗更接近屬天的君王,因此在神國的歷史裡,以色列的先知是高過他們的諸王,也是王的諮詢顧問(counsellors),良知、眼目、耳力、監護和督導。

  但是,即使在這神低調統理轄治的時期,以色列人仍然失敗墮落,在此我們看到三階段的衰落時期(descending stages)

  首先他們擁有聯合王國,在掃羅、大衛和所羅門的治理下(主前1050-950);嗣後王國分裂(約在主前975年或940)

  兩個王國,以色列與猶大支族的分離,直到被亞述帝國的擄掠(主前722);最後只剩殘存王國,猶大國、南方的兩支族(主前722-586)

  到最後的王希底家時,這個可見的王國終於完全解體,從此以色列只剩:

  (3)神暫停(暫時中止)的統治,就是神的統治沒有作任何法定的安排部署。這段時期由主前586年一直到彌賽亞國的建立為止。由尼布甲尼撒王開始了“外邦人的日期”(路廿一至廿四)。因著耶路撒冷的被毀,以色列人仍處於外邦萬國的統治下(目前這個時期因著1948年猶太人的複國而終止。但是他們仍處於異教外族——敵基督的轄治和迫害下。但9:27;路21:20-24;帖前2:4;啟十三)。即使馬卡比(Maccabees)(紀元前二世紀時為了拯救猶太人脫離希臘君王暴政的猶太愛國抗暴的族群)為自由而戰也無法改變這個事實(主前168-141)

  就像一場競賽,巴勒斯坦地就像個球被拋來拋去,經過巴比倫、波斯、希臘(馬其頓)、托勒密王朝(埃及)、西流基(敘利亞),然後馬卡比、羅馬,都曾是這塊地域的統治者。

  最後,甚至以色列人被放逐離開此地(特別是在主後132-135年時一位假先知巴寇巴(Bar-Kochba)興起之後);從此,根據舊約的見證,因著神的審判,以色列百姓在萬邦中流離失所成為被鄙視的外民。他們不只是被人“淩辱、笑談、譏刺、咒詛”(24:925:1826:629:1842:18),摩西也特別的說:“在那些國中,你必不得安逸,也不得落腳之地,耶和華卻使你在那裡心中跳動,眼目失明,精神消耗……。你因心裡所恐懼的,眼中所看見的,早晨必說:‘巴不得到晚上才好!’晚上佑說:‘巴不得到早晨才好!’”(28:65,67)

  而且耶和華神,這位舊約的神,衪說:“我因你的罪孽甚大,罪惡眾多,曾用仇敵加的傷害傷害你,用殘忍者的懲治懲治你。你為何因損傷哀號呢?你的痛苦無法醫治。我因你的罪孽甚大,罪惡眾多,曾將這些加在你身上。”(30:14-15)耶利米哀號著說:“祂將以色列的華美從天扔在地上……,主吞滅雅各一切的住處,並不顧惜;……主如仇敵吞滅以色列。”(2:1-5;比較賽63:10)借著神審判的烈怒,猶太人擔負著永遠的淩辱和長久的羞恥(23:39-40),成為天下萬國悲慘百姓令人喪膽的實例(24:9)

  因為“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11:29)。那些“仇敵”是“蒙愛的”(11:28)。“樹根”是聖潔的(11:16),因著亞伯拉罕的綠故,衪的“朋友”(41:8;申7:8),即使在神的審判下衪仍堅守信實:“雖是這樣,他們在仇敵之地,我卻不厭棄他們,也不厭惡他們將他們盡行滅絕,也不背棄我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我是耶和華他們的神。”(26:44-45)

  四、以色列蒙神的保守(Preservation)

  在三次的窮困危難時,以色列經歷了神的保守,

  在埃及、亞述——巴比倫的擄掠,和羅馬人的放逐。

  (1)在埃及的苦難(約在主前1500),被視為“為基督受的淩辱”(11:26)。法老,在不知情之下所作的如同蛇對女人後裔的爭戰(3:15)。因為一旦猶太人全被滅絕的話,就不可能有彌賽亞的到來,因為自亞伯拉罕以來,那應許女人的後裔和擊傷蛇的頭這件事絕對是與這些百姓有關(12:1-3;約4:22;加3:16)。因此,這個最初猶太國度歷史的發展,就是支撐著他們整個國家和百姓的歷史。以色列人在埃及遭受苦難是因著彌賽亞的緣故;而且由希伯來書所表達的“為基督受的淩辱”證實了先知摩西對這超歷史的背景早有的預感(18:1534:10)

  但是,耶和華神伸出膀臂,使以色列百姓脫離了埃及的鐵爐(4:20;出6:6;結20:5)

  (2)在亞述——巴比倫的患難(主前722年和606-536),這是由於他們犯罪的恥辱得罪了神(王下17:7)。他們被擄掠是因為以色列百姓拜偶像行邪淫(何一至三;結十六、廿三),“他們行大可憎的事”(8:13),“在這地遍行強暴”(8:17),因而他們“已經變壞,毫無用了”(13:7)。他們受擄長達七十年正符合前幾世紀所預言的因地荒涼守安息年(代下36:21;比較利26:34-35)。後來在巴比倫,除了但以理之外,耶和華神呼召先知以西結,這位“外放的摩西”;並且激動古列,這位英勇的戰將,波斯帝國的創始者,應允以色列人他們長期夢寐以求回歸的願望(45:1-7;拉1:1-4)

  (3)在羅馬統治下遭受的患難,這是他們犯了大罪的恥辱——拒絕彌賽亞。這個受苦患難是最長久最艱巨(28:49-68)。這個時期是開始於主後70年耶路撒冷的毀滅到基督再來彌賽亞國的設立。因為由但以理書的預言,最後一個帝國(第四個帝國)要持續到末世(但二、七)。“祂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27:25)這些話出自猶太眾人的口,表示這強烈顯明象徵的審判必要歷經世世代代的歷史。

  “說實在的,今天若有人向以色列人問道下面這些問題,他們必然會啞口無言以對;那就是,祈求:為何他們世世代代以來行可憎的事和拜偶像褻瀆聖地,因而神使他們的先祖被擄到巴比倫為時七十年——而現在以色列人被分散在萬國中歷時一千八百年,而且耶路撒冷,這個君王的聖城,卻仍被外邦列國所踐踏直到今天?究竟是什麼滔天大罪使你們不能平安的回歸居住在你們先祖的本地?但是,以色列人不願意去正視這個問題!”

  這正是他們的罪,違抗他們的彌賽亞,誠然這就是以色列人悲慘境遇的根源。猶太人對十字架的仇恨,使他們心靈成為“世上折磨的荊棘”。他們活在“逃離十字架的咒詛”之下。“外表上猶太人如此焦慮無平安,因為他們的內在心裡從來就沒有耶穌基督的意像。脫離十字架使他們在世上成為無家可歸的亡命之徒,反抗十字架的他們成為當今違抗神的罪魁。”

  但是,正是在這時出現了一個歷史上謎樣的難題,雖然神在許多時期對他們屢次所施與的審判使這些不信的以色列民一再的失落僕倒注一。但是,猶太民仍繼續的延續生存。支配人類延續生存的定律多少由歷史的哲理來解釋。但是,以色列人發展的歷史並不合乎如此的詮釋。儘管如此,以色列是屬耶和華神的子民,而耶和華神就是那位自隱的神(45:15)。每一個猶太人都是那活生生的奧秘(a walking mystery)

  五、以色列人的希望(Israel's Hope)

  誠然“如果根據先知們的見證(賽五十三;路24:26-27),宣稱耶穌為真實的彌賽亞首先必須封以‘患難’和‘被拒’的標記,因而以色列人對這位彌賽亞的認同稱號,就不能因為衪的受辱被拒而徹銷或廢棄。”更進一步的,主要救贖衪所曾應許的亞伯拉罕到大衛所有的人,和那後來被稱為“以色列”的雅各;將荊棘(3:2)變為無花果樹上初熟的果子(9:10,比較賽55:13)。以色列在列國中成為被咒詛的,到後來要成為有福的(8:13)。“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5:20)在歷史上所有的人類都要同以色列人經歷神的審判——在埃及的含族、在敘利亞和巴比倫的閃族,和那些外放的雅弗人;有一天他們將在榮耀的天國聚集,與以色列人同蒙賜福(2:2-4,19:24-25)。“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祂的判斷何其難測!祂的蹤跡何其難尋!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阿們!”(11:33-36)

  注一:

  主後70年奧古斯督——耶路撒冷被毀,一百一十萬猶太人被殺。

  主後132-135年——巴寇巴(Bar-Kochba)被挫,五十萬猶太人被殺。

  主後10965-7月——一萬二千個猶太人在德國的萊茵被殺。

  主後1290111日——約有一萬六千個猶太人被逐出英國,否則他們將被處死。370年後猶太人才被准許回到英國。

  主後1298420日到當年的秋天——十萬個猶太人在弗蘭克(Franconia)巴伐利亞(Bavaria)和奧大利亞被殺。

  主後13069月——十萬個猶太人因受處死刑的威脅被迫離開法國。

  主後14928月——三十萬個猶太人因宗教裁判所的威脅被迫離開西班牙。

  主後164811月——一萬二千個猶太人在波蘭納羅(Narol)被哥薩克人(Cossacks)所殺。

  主後1648-1658年——因著蘇俄、波蘭、瑞典之間的戰爭,約有四十萬個波蘭裔猶太人被殺。

主後1939-1945年——數百萬猶太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屠殺。

 

  丙、為何神賜下摩西律法?

 

  Why did God give the Mosaic Law?

  

  第五章  律法的意義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Law

  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3:19)

  為何基督不在亞伯拉罕的時代到來呢(約主前1900)?新約不是很清楚的說救恩本乎信心嗎?而且亞伯拉罕不是已擁有了的信心,誠然已經達到成熟的地步(羅四),甚至在對神的認知上、恩典的自由特質上、稱義、奉獻、復活、彌賽亞和屬天的聖城上都成熟?因此,律法所庇護涉及的這一千五百年不就是多餘的,不必要的耽擱,誠然是倒行逆施?

  在亞伯拉罕當時,是屬於直接內在生命的信心(inward life of faith)——在此時的律法時期是屬於外在的仲裁形式(outward mediating; forms);在亞伯拉罕的當時是讓人覺得平安、莊嚴而又質樸—在此時律法時期總是複雜而讓人難以領會理解;在當時亞伯拉罕時是充滿著神的話語()與應許——在此時律法時期盡是命令要求,獨斷信條。

  但是質樸( simple)比複雜高貴,神的話語()比信條(symbol)更直接了當;應許(promise)比命令(command)更有創意,而且內在(inward)比形式(form)更卓越。

  儘管如此,在震撼的山上當著雷轟閃電和角聲大作,神在莊嚴崇高的氣氛下頒賜了律法(19:16-19;來12:18-19)。衪使人類嘗盡死蔭的患難,並且讓他們再等候一千五百年,期待著那位救主到來(9:1-260:1-3;路1:78-79)。為著這些必定有很多的理由。這些理由到底是什麼?

  聖經的答案就是,律法主要的意義是要借著它揭示人類的罪孽,使人生髮對救贖主的期盼,因此,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而衪就是罪人的救主(3:19, 24;羅3:207:7)。因此,為了成就這個任務,律法與過去、未來和現在有一些特殊的關係,而且與末後、外在、上、下和內在都有關聯。

  對過去,它是——附加(addition)

  對未來,它是——填加(insertion)

  對現在,它是——指示(instruction),而且

  對外在,它是——屏障(hedge )

  對上,它是——限制(restraint)

  對下,它是——關卡(barrier)

  對內,它是——鏡子(mirror)

  一、律法是附加的

  (外添的,The Law as an Addition)

  律法絕非是要將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Covenant)擱置一旁,或取而代之,而是要成全所立的約,與之相輔相成。它是為過犯加添的(3:19;羅5:20),而且是430年之後才加入的,當然不能將那早先所立的約廢棄(3:15-17)。因此,除了摩西的律法含有的意義,它根本上並不具有意義的。因為在以色列的歷史裡,惟獨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才具有基本上的意義。因此,保羅在他因信稱義的教義上回歸到亞伯拉罕(羅四;加3:9,14),而非追溯到摩西的時代,而且希伯來書描述了從律法時期所有信心聖徒的記事。

  不論如何,這個添加是有必要的。因為在神與亞伯拉罕那宏偉精深的立約裡,缺乏了對罪足夠的加強認知。其主要的缺失是對揭示人類墮落的情況和人無法自救(self-redemption)的認知太輕描淡寫,而且這些認知是經歷體驗各各他的重要必備條件。因此,律法是補充加添的,也借著律法成就了一切。

  自此之後,在整個基督教之前(Pre-Christian)神對救恩的啟示可分為兩個主要的時期:應許的立約(the covenant of promise)和律法的立約(the covenant of law)。前者是在時代的前景,是積極(正面)(positive),而後者卻是消極負面的(negative)。前者對亞伯拉罕而言是得福的(3:9,14),後者對摩西而言是咒詛(3:15);前者對亞伯拉罕而言是生命(4:17-25;來11:19),後者對摩西而言是死亡(林後3:6;羅7:9-10)。摩西律法的巔峰就是釘十字

  架(Crucifixion;加2:19-203:13),而亞伯拉罕所得應許的約其巔峰就是復活(Resurrection;來11:19;羅4:17, 19, 23-25)

  但是,這兩者(應許的約和律法的約)是相互隸屬。因為罪人必將得救,最後須要更新得重生(新生命,new birth)。重生的先決條件就是必須轉變(conversion),轉變有兩步——對自己說“不”,對神說“是”;或就如新約所說的,悔改和信心(Repentance and Faith)。在此向我們啟示了舊約歷史的真正涵意:

  歷經世世代代神將“信心”帶進了救恩的歷史——就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真實涵意。這兩千年來,它就是神對人類信心的教導(education in faith)

  歷經世世代代神將“悔改”帶進了救恩的歷史——就是摩西律法的真諦。這一千五百年來,它就是神對人類悔改的教導(education in repentance)

  基督說:“當悔改,信福音。”(1:15)因而將這兩者聯合成為救恩的一體,這就是新約對舊約主旨的詮釋。

  二、律法是填加的(The Law as an Insertion)

  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直等候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3:19)。這個“直等候”(直到until)表示摩西律法有些是暫時和短暫的;就著這位應許的後裔而言,它不過只是預備衪的來臨,目標就是為著衪,當衪來到時,舊約所引諭的真意和利未人的職事都將隱沒消失。這是在救恩歷史裡,就著救贖的實現和神救贖計畫所有的原則而言,這一個最重要、卓越的真理,這個真理端賴個人信仰的實際經歷和其順服信心的聖潔生活而定(林前9:20-21;太5:17;比較林前9:8-1014:34;6:2-3;提前1:8)。“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10:4)

  因此,即使在“舊”誓約的時期(in the time of Old Covenant),耶利米也說到:“新”的立約(另立新約,耶31:31-34),而且大衛這位先知(2:29-30)預言一位永世祭司的彌賽亞:“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110:4)

  但是,因為大衛已經知道衪的主(110:1),同時他的子孫(22:41-45;代上17),而且以賽亞所說的枝子(branch)也就是猶太的後裔(代上5:2),舊約已經見證了衪將利未的祭司職任改為猶大支族所有,隨後一般的祭司制度就改變了(7:11-17)。而且,祭司制度是所有律法制度的根基,而律法又是合一不能分的(2:10),因此“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必須更改”(7:12),而且在舊約裡,大衛這位詩人和耶利米這位先知已經見證了律法只不過是暫時填加的(a temporary insertion)。這是舊約聖經的觀點。

  三、律夫是有指示作用

  (教導,The Law as Instruction)

  關於律法在某些特定的時期,它是屏障(hedge)、限制(bridle)、法規(rule)、關卡(barrier)、鏡子(mirror)

  由外在看,律法是個屏障(hedge)將以色列人與外邦萬民分開(2:14-15)。它在摩西和利未人的制度上只是頒賜給以色列人而非所有的萬民:“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祂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147:19-20)就如摩西規定的安息日是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憑證(31:13, 16-17;20:12, 20)。根據西乃律法所意指的,外邦人並沒有律法(2:14)。單單這一點就是反駁人可以將西乃律法原原本本的帶入恩典福音傳給外邦人,譬如:法定的聖潔(legal holiness),猶太人守安息日、舊約形式的祭祀崇拜、猶太人特殊的祭司制度、祭司禮袍和焚香等等。摩西律法從來就不是為著賜給外邦人,不論是異教徒或是基督徒,它純是為著以色列而設的。但是,儘管如此,以色列人和其律法都是“在這世界歷史裡成了明顯的實例教訓(林前10:11)正是讓所有世代的萬民都能讀它以作為鑒戒”。

  由上看,律法是個限制(拘束,bridle),耶和華神借著它來管治衪的子民。因為正當的言行舉止就是需要管治法規(rule)

  由下看,針對著罪,律法是關卡(barrier),它抑制罪的發展擴張(比較加2:15;彼前4:3)

  由內在看,律法就如一面鏡子(mirror;雅1:2325)。“律法本是叫人知罪。”(3:20)這是律法真正主要的任務。因此,“主的聖潔”是律法主要的基本意念思維。聖潔的主,衪被高舉擢升、無與倫比、絕對忠實、忌邪、完美無疵、屬天的聖者;衪聖潔的五種特質按次序的突顯在舊約的史事記載裡。

  (1)神莊嚴的(majesty)聖潔顯示在族長的時代(patriarchal age)

  (2)(3)神無與倫比(unapproachableness)和絕對忠實、忌邪(jealousy)的聖潔見於摩西的世代(19:12-13, 20-2120:5;書24:19)

  (4)神的聖潔是屬道德的完美無疵(ethical perfection),尤其在先知的寫作上(以賽亞書出現二十九次“聖哉”;6:3)

  (5)神的聖潔是屬天的(heavenliness),尤其白從以色列被巴比倫擄掠(天上的神,尼2:20 )。最後,新約將這些啟示加冠在基督的彰顯上。

  (6)神的聖潔就是愛(17:6,25-26)

  因此,在救恩的歷史裡,是神的聖潔在歷史中漸進嶄新的揭示。

  但是,借著人內在的工作,律法更進一步的喚醒了罪人內心對救恩的呼求(7:24),而且它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3:24)

因此,律法是神救贖的賞賜;當論斷到個人的成聖時,恩典是將摩西律法排除在外,但是論到一般救恩的程式時卻又將律法包括在內。

 

  第六章  因著律法而死

 

  The Way of Death through the Law

  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林後2:6)

  律法是個有機的組織體(organism)並且是合一的不可分的(indivisible unity)。“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2:10;加3:10)

  因此,將道德的律法(Moral law)與禮儀的律法(ceremonial law)區別,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如此的區分造成讓人產生假像認為有兩種律法存在,其中禮儀的律法可以借著基督的事工得以成就,而另一種律法就不能。最正確的說法就是在提到道德的律法或禮儀的律法時,都以複數表示,如此就著個別制定的法令在雙方面都顧及到了。

  儘管如此,律法就像個有機體,可以分成幾個部份,也就是有三組聯屬的條例:道德上的任定(moral appointment)、對神的崇拜(divine worship)和社會制度條例(social regulation)。在這三項裡,前兩項在救恩歷史特別具有屬靈的意義。

  然而,常常在社會制度所制定絕大多數的條例,它們在歷史上也常賦有一些意義,常以預言性的象徵對新約救恩真理作預示;譬如:禧年(The Year of jubilee;利廿五;路4:19 ),經由親屬得贖的條例(路得記),避難城(逃城;書二十)等等。在這些範例上,社會制度所定規的(Social provisions)與禮儀的條例所意表的(The typical ceremonial appointments)是相符一致的。

  律法使人知罪(3:207:7),就是:

  (1)知道什麼是罪,如失敗墮落、犯法、反叛;

  (2)罪人自知有罪、無能、墮落失喪。

  一、知道什麼是罪(Knowledge of Sin)

  這又分為三個階段。罪是

  (1)失敗、不成功(missing the mark)。在新約裡,罪(希臘文hamartia)原是指著“失敗”的意思。就如在荷馬(Homer;主前900年希臘詩人)的詩裡當勇士射矛沒有射中敵人時,這個字出現了一百次;如在修西得底斯(Thucidides;主前400年時希臘歷史學家)所記載的“當人迷了路”時(One missed the road )。後來,亞理斯多德(Aristotle;主前350)才將它引諭為屬靈和道德上的失敗。

  在真確的意義上,“罪”只是表示違反了神的意思;“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51:4)但是罪人心地昏昧(4:1819);他的良心虛假(23:1;比較提前1:13;林前4:4);而且他無法領悟神的理想典範到底是什麼。因此,絕對要正確又清楚的以啟示使他理解。這就是借著律法來完成。“在世界歷史的舞臺上出現了實例典範,就是神藉由以色列人顯示出衪要人在道德言行所該行出的旨意”。因此,首先所要顯示給人的就是到底什麼是“失敗”。

  但是,罪不只是失敗而已,不只是蒙昧無知(ignorance;徒17:30),不只是過錯(error;來9:7),不只是挫折過失(defect;羅11:12),不只是過犯罪惡(fall;2:1)。對罪必須採取嚴肅的態度,不輕易寬恕,不遮蓋掩蔽。

  罪是

  (2)悖逆、犯罪、違背法律(DisobedienceTransgressionLawlessness;羅5:19;來2:2;約一3:4)。因此律法並非只對理想的描述(describe)而且有指示定規的作用(prescribe),律法要求、命令、強求人要履行實踐它,一切都當合乎律法。

  但是因著如此,罪的性質會加重惡化。因為一旦沒有界限,人就無法說他“犯過界”了;“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4:15)但是一旦有了界限存在,而不遵從的話,就越界犯罪了。在摩西之前,誠然時時刻刻,每種情況都是“令諭和過犯”(Command and Transgression;羅5:1418;提前2:14);但是,自從摩西之後就有系統的制定對罪和過犯的教導和認知,尤其在神的話語上(20)和罪的象徵意表(10:39:7),已經世世代代持續延傳。

  因此,律法並非在強調罪的存在,而是罪可能所歸咎的:“沒有律法,罪就不算為罪。”(5:13)誠然,律法並非“製造”出罪,而是使“罪”成為“過犯”(makes the sin a transgression)。因此,就不可能對罪的非難譴責過於輕微:“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4:15)

  但是,爭鬥衝突變得更猛烈尖銳。

  罪,其顯露出的真相就是

  (3)叛逆( rebellion )。因為借著律法,邪惡就被挑撥煽動試圖彰顯它真實的自我。“禁果嘗起來是甜的”。使諸般的欲望因著誡命在心裡激動(7:8);罪又活了(7:9);罪由死裡復活(7:8),心生欲望,作出邪行(7:8),罪以罪行表達彰顯(7:5)。因此,律法是“罪的權勢”,它使邪惡由內往外發展(林前15:56 );而且罪它本身就如灼熱的鐵尚未通紅,正緩緩的加熱,但是將它放入水中必發出嘶嘶聲如起義造反暴動。因此,因著律法罪反加增。

  但是,就正在此時刻,罪進來了,就如先前一樣,借著律法之助。因為正好律法在此時有更多的機會作它揭示罪孽的工作。因此越多的犯罪違法,罪就越不順從遵行律法,反倒違背律法;因而每次過犯一發生就借著律法去從事善工,因而撒但就必須努力作出違反牠自己原初意圖的事。

  但是,罪並不此甘休!它要趁著機會濫用律法(7:8-9),借著這個把柄將人類推入更悲慘的困境!不只是因著人的軟弱而且也特別是這“律法的誡命”,不只領我進入生命,也引領我到死亡;因為罪趁著機會、借著誡命,欺騙了我,使我因罪而死。這不就是起先看來是好的,結果卻致我於死地?這太過份了吧!但是罪——卻借著良善叫我死(7:10-13)。但是這就意味著——神所賜的這個生命的贈禮(life-gift)竟將罪變為謀殺的工具,將至高者的權柄(ruler-staff)變為匕首,將僕人的眼目變為只看惡毒。它本當是聖潔的卻成了謀殺人類的工具!聖潔本身是要事奉幫助罪惡的,而神的啟示反倒成了撒但利用的器具。

  就在這當下,神在衪壓倒性的轄治下,特別彰顯出衪得勝的地位。現在罪的本性真相被揭露:罪是違背悖逆神,與至高者為敵,在屬靈國度興起變革,而且罪的意圖就是要篡奪神對世界至高主權的王座!

  但是,神卻容這些罪所顯示的不只是“罪”而已,而是“惡極的罪”(exceedingly sinful;羅7:12-13)“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5:20)。因此,當罪意圖使良善成為它的服侍(7:13),但是相反的——良善卻利用了罪成為它的服侍,神的容忍免除了罪的審判。

  二、罪人自知有罪

  (Self-Knowledge of the Sinner)

  但是,到達目標的路途仍是黑暗。因為律法揭示了罪的確立,同時也揭露了罪人為有罪的。罪其實不是過失,而是罪人的罪行(his guilt),罪的行為與犯罪的人是互相聯屬的。只有借著這種認知,律法的信息才能悠關個人的。

  首先——

  (1)罪人的罪惡被揭露後,罪人領悟因著罪必死,他生命所享有的愉悅將要消失。律法將使罪人的責任負擔加重,律法使罪人必受咒詛(27:26;加3:10)。“律法是惹動忿怒的。”(4:15)

  因此,生命對他而言不再是生命。“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7:9-10)現在,生命所剩餘就是只有災難的預感,對公義審判令人畏懼的期待。這個律法,就是那字句是叫人死(林後3:6),雖然它是聖潔的本質,公義的判決,其目的是良善的(7:12),無論如何它就是“叫人死和定罪的執事”(林後3:79)。它是影響招致罪人的死,而非罪人死的原因。

  (2)罪人的無能為力(the helplessness of the Sinner)。在人裡面有“願意”立志行善(7:18)的意念,也就是他良善的自我和心志(7:25)。這個意願與邪惡對抗,樂意承受律法(7:16),誠然因著人裡面的意思,是喜歡神的律(7:22)

  羅馬書第七章記載了人靈魂裡所承受的矛盾衝突,其悲慘戲劇化的描述。這一章並非在敘述一個基督徒他重生後的經歷(就如奥古斯丁、耶柔米或改革宗所持的觀點),也不是在敘述保羅在重生前在律法轄治下的經歷(如尼德Neander 所說的)。這是保羅在想到“自己”時,他說“他自己” (in himself)將會如何(7:25,自我就是我靠著自己的能力而非靠著聖靈)。在第七章,他是“在他自己裡”(in himself),但是,在第八章他是“在基督裡”(in Christ)。因此,這兩章並非兩個連續的經歷,而是兩種情況,兩種不同的考慮。即使一個重生的基督徒,就著經歷而言,他可能(誠然是不正常的)有時(或者也可能常常)活在第七章的情況裡,但是就著地位而言,他應是在第八章裡,而且必需永遠的活在第八章的情況裡。

  在這矛盾衝突中,勝利似乎來的容易。立志為善由得我(7:18,希臘文parakeitai)。但是結果——徹底的失敗了(7:15-16)。最後他落到對自己的那麼不瞭解:“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7:15)。他領悟到他自己無法決定他要行的,而是在他裡面的罪在作祟。他甚至無法為自己作主(7:17, 20)。在他內心裡被支離破碎——因為他所願意的他並不作,他所恨惡的他倒去作(7:15-16):他無法行出所有的良善,肉體已經賣給罪了(7:14)。而且,罪成了誡命,而他卻是成了罪的奴隸。

  為了“要塞城堡”(fortress)而爭戰,為了人的靈魂而爭戰,就是兩個屬靈境界——“神的律”(law of God)和“罪的律”(law of sin)之間的爭戰,“肢體裡的律”(the law in the members)——在人格戰場裡這是“罪的律”主要的部份——常常是勝過“心思的律”(law of the mind)——是“神的律”主要的部份。人的靈魂常被罪所征服(7:23);而且這是被強迫的,以致被形容是出自一個律(7:23 )。“摩西的律法”(Law of Moses),在這方面無濟於事(8:3),它只不過像一面鏡子,將這混亂的情況揭露出來而已。但是,人開始覺悟他是

  (3)失敗墮落(Lost)。在盼望中他失望、在絕望中他仍盼望著,在內心感到羞辱,他往周遭四處呼喊:“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7:24)

  但是,這正是律法所要求的:領悟到人必定要像那位救贖主那樣的聖潔和神聖。因著主的再來,律法將要消失。基督是律法的目標(goal)同時也是律法的總結(end)(10:4)

  因此,由舊約律法的目的接續來到了新約的自由(羅七章;加三)。因著律法使罪人走入畏懼死亡的途徑就是要“在基督裡”(in Christ),同時也是罪人的“死”與律法的聯屬關係。“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2:19;比較羅7:1-6;西2:20-21)。律法是引領罪人往下沉淪甚至到絕望、到死亡;但是它正是引領人往上保守生命。那是依照著神的意思憂愁,以致於得救的途徑(林後7:10)。人曾因著自知有罪而落入地獄深淵,現在卻開始認知救恩和基督而得以有屬天的擢升。更要完全的為衪作見證——這是聖殿和祭司為神事奉所命定的目的。

  第七章  因著律法而活

  The Way of Life through the Law

  律法蘇醒人心。(19:7)

  在神的國度裡,將以色列人與神、與基督事工意表的預言之間的關係建立起來——這是猶太聖殿神事工的兩大意義。一個是象徵引諭(symbolic),一個是象徵的意義(typical meaning)

  一個象徵的引諭(symbolic)就是對一個隱蔽不見的事物我們所能看見的,是一個比較高層次真理的實質外觀裝飾,這是一些屬靈和超越感官知覺的印象和表現。

  一個意象(type)是一個預言性的象徵(A prophetic symbol)、人物、事物、制度或事件,這些都是意表基督和衪的救贖事工,“將來美事的影兒”(10:19:11;林後2:16-17),是照著天上樣式作的物件(9:23)

  因此,象徵引諭(symbol)是與它本身的時代,是局限在舊約,與以色列人有關;而意象(type)是意指基督,是指向未來,而且是與彌賽亞的預言有關。象徵引諭是停留在律法裡;意象是指望著恩典,是舊約裡福音信息的片斷,也是舊約裡新約信息的片斷。

  詮釋意象的權柄和職責是出於舊約裡神為著預備救恩的啟示,也是出自聖經有系統的歷史整體合一性。而且這是由主耶穌衪自己所建立的(3:146:32-33),而且特別是保羅(林前5:7-810:4-11;羅5:12-19),和他的書信到希伯來書(特別是5-10)

  因此,在這種形式下,在舊約的時代對神的事奉有兩種意義:

  1.象徵引諭(symbolically):舊約時代與神的交通;

  2.意象(typically):新約時代與神的交通;

  而且有關後者(意象)

  a.根據獻祭(Sacrifice)——

  救恩所依據的新約;

  b.根據會幕(Tabernacle)——

  由救恩的立場來看新約對世界的觀點;

  由救恩的新約中保(New Testament Mediator of salvation)

  由救恩的新約交通(New Testament fellowship of salvation)

  因此,就有以下四個象徵性命定的任務要成就。

  (1)事奉神的地方:至聖所、聖所和外院。接著就在舊約時代有三個事奉神的地方:會幕、所羅門王的聖殿和所羅巴伯的殿(希律王所擴張的殿)

  (2)事奉神的人:大祭司、祭司和利未人,和最後的三個部屬:哥轄、革順和米拉利的子孫(民四)

  (3)事奉神的儀式:獻祭(帶血和不帶血的);對潔淨的規定告誡(如出生、死亡和痳瘋);對宗教習俗的實行(如割禮、誓約、禁食等)

  (4)事奉神的節期:安息日、七個主要的節日、安息年(Sabbatical year)、禧年(Jubilee year)

  一、舊約時代與神的交通

  (The Old Testament Fellowship with God)

  經由以上這四種事奉,神衪自己與衪的百姓聯合一起。這些道德儀式(moral ordinance)顯出那位至高聖潔者與罪人之間的距離,但是這些事奉的儀式主要的目、的是與神的交通(fellowship)。這些獻祭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10:3)——只要他們立在道德律法的同等地位上;但是,他們主要的意義是“罪要蒙赦免”(4:205:10),而且因此也與至高者有適當的交通(靈交)。因此,那些祭司被稱為“親近的人”(10:3);事奉神的地方被稱為“聚集的帳幕”(tent of coming together),也就是“神與以色列聚集的帳幕”(tent in which God and Israel Came together;出33:740:34 ),而不只是“集會的帳幕”(tent of assembly)。因此,約櫃上的遮掩(the cover of the ark of the covenant)是中心,是所有敬拜最神聖的器皿。“我要在那裡與你相會,又要從法櫃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中間,和你說我所要吩咐你傳給以色列人的一切事”(25:22)

  因此,摩西獻祭事奉的職事主要的基本意念並不只是贖罪(propitiation),而是和解(reconciliation),不只是要經由法定公義來取得補償(compensation),而是要經由神救贖的大愛恢復與神的交通。但是,摩西的獻祭是借著“罪的遮蓋”使人與神有可能和解。在聖經裡的“贖罪”(atonement),就是希伯來文的“kaphar(表示遮蓋的意思;見創6:14)。這個動詞源自“kapporeth”,照字義就是一個遮蓋罪的物體(a covering article for sin),就是贖罪的遮蓋(propitiatory cover;就如方舟的蓋子,the lid of the ark)。這個獻祭的儀式事實上並不能去除人的罪,“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10:4,9,11);——只有基督的獻祭才能除掉人的罪(9:26)——而且要仰望著各各他,遮蓋那些因軟弱所造成的罪孽,使它們在主的眼中漸行漸消逝,這就是獻祭的職事,也因著它與十字架的關係,這也是獻祭儀式的能力。對有目的蓄意和任性的犯罪在舊約時的懲罰就是用石頭打死(15:30;利24:10-23)。西乃山的立約必須要由它獨特的一面來看待。因此,摩西的獻祭(Mosaic sacrifice )不能作為罪孽完全得赦免的居間媒介,甚至與基督的受難獻祭沒有關聯。摩西的獻祭常常只是外在純化潔淨的工作,為了撒銷人因軟弱和無知所冒犯了神在舊約令諭的罪過(15:22-29),因此,它主要是真實寬恕(true forgiveness)的象徵預示。

  因此,在各各他之前所有的人類都蒙了神的“縱容”(indulgence;羅3:25,希臘文paresis);但是以色列人卻因著獻祭儀式在罪過方面有了某些寬恕赦免(希臘文aphesis;詩32:1)和多少與神有交通的意念。甚至在舊約時期那些先知與詩人都為著神的律法所

  賦予的福份和生命的賜與狂喜歡騰頌贊不已(32:1133:168:4)。對他們而言,神的律法不只是揭示人的罪孽,使人淪入絕望(羅七),而是使人喜樂(joy;詩19:28),欣喜(delight;詩119:47;36:9),使人得福(bliss;詩32:1)

  保羅說:“叫人知罪。”(3:20)

  大衛說:“以仁愛和慈悲為你的冠冕。”(104:4)

  保羅說:“字句是叫人死。”(林後3:6)

  詩人說:“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19:8)

  保羅向羅馬教會的信徒說道“我真是苦啊!”(7:24)

  詩人說:“這人是有福的。”(1:132:1)

  保羅,這位曾是法利賽人說道“咒詛”(3:13)

  大祭司卻說:“願耶和華賜福給你。”(6:24)

  以上這些對句都是同樣在談論律法!而且都說的對!律法就好像一根磁鍼的兩極:其唯一的目標就是指向基督,一個在它以外的目標,同時它也得將它本身的兩極的對立聯合起來:它須有慈愛聖潔的行為,在事奉神的事工要有聖潔的愛心;對道德的律法(moral law)敬而遠之,對禮儀的律法(ceremonial law)卻有交通;其言行舉止受著律例轄治,在祭司的儀式得到釋放;一端是權柄,一端是救贖;一端是暴露(uncovering),一端是遮蓋;一端是補償贖罪(propitiation ),一端是和解(reconciliation)。總而言之,道德的律法是審判廳(judgment hall)和宮庭王室(royal palace);而禮儀的律法是聖殿(a temple)

  這兩者互相隸屬就如磁鍼的兩極。所有屬靈的生命,即使在新的誓約(New Covenant),都有兩極性(polarity)。因為只有一個以色列的律法(Law of Israel;雅2:10),和只有一個中保、摩西,而且只有一個目標,就是基督。

  但是基督,衪將這兩極成就應驗了:對道德的律法而言,是恩典(grace)、罪的赦免;對禮儀的律法而言,是真理(truth),是實質而非影兒(西2:17;來10:1)。因此,“律法本是藉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1:17)

  從以上的論點看,如果認為舊約是淩駕超越在新約之上,這是錯誤的想法。即使舊約時代的聖徒他們都擁有極大的信心,這是舊約所承載的。“聖靈是律法裡隱藏的精神本質”(hidden soul;彼前1:11;來3:7;出31:3)。也因為如此,舊約時代的詩人他們的詩歌也能成為新約時代聖徒聚會時的詩章頌詞歌本(林前14:15, 26;弗5:19;西3:16)。因此,舊約有雙重意義:由目標來看,它是從屬於新約,但是它本身是自主獨立的。如果只有舊約而沒有新約,就像“一座大廈沒有尖頂”;如果只有新約而沒有舊約,就像“一座房子懸在空中”。

  因此,舊約保有它正當的權宜(its right),而新約保有它的特權(privilege)。新約隱藏在舊約裡,而且含括容納在舊約裡:舊約卻在新約裡被啟示褐露,同時也被榮耀的延伸和彰顯出來。“在舊約裡隱藏著新約,在新約裡啟示出舊約”(奥古斯丁)。“舊約就如花蕾(bud),它已具有華麗光彩的本質,只是被封藏;新約就如盛開的花卉,它已開花怒放,釋出它的榮耀和芳香氣息。新舊約互相隸屬為一,但各有其特質。”

  二、舊約裡新約救恩的信息(New Testament

  Salvation in the Old Testament)

  舊約裡具有決定性基本的明言就是“耶和華你的神是惟一的真神”。這種認知將神在舊約裡所啟示的智慧照耀的更清楚,是與那些遠古東方,尤其是埃及與美索不達米亞或是與古典時期,尤其是希臘和羅馬,那些敬拜多神的異教有絕然不同的意念。在這同時,墮落的人性被極嚴肅的看待。神是永恆而人只是暫時的。神是聖潔,而我們只不過是個罪人。衪是活生生的至高者,而我們卻是墮落在死亡裡。儘管是如此,如果衪與我們之間要有聯合的話,衪必須——完全出於衪的旨意——借著在世界的某一時空裡由永世裡引進並建立起衪與人之間的聯合。

  這就是應驗成就了衪在舊約時期與人所立的約。因此,就在神與人聯合的某一時刻,衪來到那裡與人類相會聯合(25:22),這個世界萬物的道德中樞,首次賜給所有歷史的持續生息和目標,在這時刻正是現世與永世的交會,罪人來到了聖潔至高者的面前。但是,如果罪人在衪面前不被毀滅,此時就含有雙重的意義,拒絕否認(negation)和確認肯定(affirmation),除去舊的引進新約,也就是去除罪孽淨化神聖,贖罪赦免,新的君王統治(New Lordship),與神和好祈求帶領,或者以舊約的說法,遮蓋指導(covering and instruction; kapporeththora),補償贖罪(propitiatory)和律法的石版(tables of the Law)。因此,這兩者都與約櫃有關,約櫃是舊約事奉神主要象徵的器皿。

  “這個人類所獲得的世界萬物的中心(center of world affairs)是個移動的據點,是隨著歷史的進展往前邁進。它與以色列人如遊牧民族一樣在曠野裡徘徊遊蕩。直到以色列人安置定居下來,它才被放置在殿內。但是後來,這些聖殿的石頭,註定要被摧毀;而那些“活石”就被建造成“靈宮”——教會(彼前2:5)。因此,這個生命的核心,世界的道德中心,經歷過人類的歷史。基督要與衪的教會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因此,很清楚的從頭到尾這整個的發展是一個偉大的連續,一個神衪單獨普世的救贖和解工作。基督的啟示就是成就了神與亞伯拉罕開始時的立約。因此,耶穌被稱為基督,就是因為衪是舊約所預言的,猶太人所等待的那一位,也是被神高舉受膏的那一位(2:2;撒上2:10;但9:25),衪是舊約先知們所描述的那一位。衪的頭銜“基督”,表示衪是舊約裡神所啟示不可分的那一位(indivisible oneness)

  從這歷史的那一位(historical oneness)直到後來的千禧年(millennium),即使在舊約時期神早就已經顯示未來的救恩,一些預言的事件史實、職事制度、歷史導向和個別事件,這些都是以基督和衪救贖的事工為目的。因此,神與衪的眾使徒在舊約裡屢次的認證那些在當時歷史預言所象徵預示的意義,不論如何都得由其目的,實際的真實意義的角度來看待(西2:17;來10:1)。因此,銅蛇是意表十字架(3:14),先知約拿意表復活(12:40),在曠野的嗎哪意表耶穌是生命的靈糧(6:31-35)。最重要的是,這些舊約時期其獻祭和祭司制度所配置安排的是值得我們注意的。這些制度是在基督來到之前,是象徵預表基督的事工。就著其原初性(original)而論,這些都是衪的樣式(likenesses);就著其成就應驗(fulfillment)而論,這些都是衪的象徵(type,來8:59:23-25)

  還有就是,在舊約時的獻祭,基督的事工誠然已經成就在他們那個時代了。這些獻祭雖是象徵的行為但確有實際救贖的功效,不只是神預先的顯示,而且也是建立人與那位至聖者之間的交通崇拜,不只是表徵(symbol),而是聖禮(sacrament;利4:31)

  雖然如此,就這個觀點而論,這些祭司所作的,其本身並沒有什麼價值(10:4)。他們所作的功效只能得自於在各各他犧牲獻祭的那一位。他們所作的是如此的無能卻有功效,是如此貧瘠卻又使人富足,是如此的虛萎卻又能施與福份,就像中央銀行的匯票(bill of exchange),其本身不過是一張紙—但是就著他們救——恩的日子來看——在支票到期的日子可有兌換現金的價值。耶穌基督,借著衪在十字架上的犧牲受死,使舊約時期的那張匯票的真實價值得以兌現。

  (1)摩西的獻祭(The Mosaic Sacrifice)。在以色列聖殿事奉神最崇高的工作就是獻祭。它基本的意念包含有四大需求——

  (i)祭物來得有瑕疵玷污(blemish)意表主耶穌的聖潔:借著衪從聖靈投胎奇妙的出生到成長至壯年,衪聖潔的言行與人格都能證明主耶穌的聖潔沒有瑕疵玷污,和所有實際的罪孽(彼前1:19)

  (ii)獻祭者要借著按手在祭物上(laying on of hands)獻上祭,表示主耶穌接受了獻祭者的罪孽。誠然,當這位無罪的基督將衪自己獻上“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1:4),衪應驗了所象徵衪要取代罪人的地位,與罪人聯合,擔當人類的過犯(3:14-15)並且象徵宣稱在歷史上衪預備在十字架上成就這事(彼前2:24)

  (iii)基督在各各他忍受的責罰苦難,因此獻祭殺生,就成為十字架所傳達的信息(9:13-14)。“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9:22)

  因此以上三個獻祭的需求,是意指基督為我們在地上的事工,衪是在衪道成肉身的時候完成了救恩的工作(:1-9)

  但是所獲至得到的必須合宜,也得經由受恩者(debtor)的信心與擔保者(surety)根本的合一才能成就。因此,基督為我們,衪也在我們裡面(Christ in us),而且就著衪屬地祭司的職事而言,必須與衪屬天的祭司合而為一。現在,這個有機的聯合正就是獻祭的糧食(sacrificial repast)所意表。

  (iv)獻祭的糧食(sacrifice repast)。基督也曾說到:“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沒有生命在你們裡面。”(6:53-57)由是,衪肉體的復活就是基督人性的持續;由是衪聖靈的澆灌,為的是要與衪所救贖的人聯合為一;由是我們個人的重生和元首與肢體有機的交通是必要的。

  因此,摩西的獻祭含括了基督所有的事工;由衪的出生到受洗,由受洗到十字架,十字架受難之後到衪的復活,聖靈的澆灌,誠然這是由麥基洗德的等級直到衪成為永世的大祭司。

  (2)會幕(Tabernacle)。在以色列的歷史當中,連續性的有三次主要事奉神的地方:在曠野和示羅摩西的會幕(撒上1:3;主前1500-1000);在摩利亞山所羅門王的聖殿(王上6:1;主前1000-586);被擄歸回後所羅巴伯的聖殿(3:8),希律王完成(主前536)(2:20;主前521到主後70)。基本上,所有這三個事奉的地點都得回歸到原先的計畫(25-27章,30),也就是原先相同的救贖計畫。會幕主要的任務,首先它是

  (i)宇宙的形象(An Image of the Universal),這是由神國的觀點來看。

  亞歷山大的非羅(Philo of Alexandria),與耶穌同時代的猶太人,將會幕看作宇宙的象徵意表;猶太歷史家約瑟夫(Josephus)也如此認為。

  這種看法特別是在贖罪日(Day of Atonement )大祭司進到至聖所的當時更為明顯,尤其是在新約裡基督所成就的(利十六;來9:23-24)。會幕的器皿就是照著天上樣式作的物件(9:23)。但是,在各各他之後,“基督並不是進入了人手所造的聖所,這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這意味著屬地的聖所是屬天聖所的影像,並且在贖罪日這位亞倫大祭司將外院祭壇獻為燔祭的血經由聖所帶入至聖所(16:11-14);同樣的,基督以麥基洗德祭司的等級以自己的血(9:12)由各各他的“銅壇”經由地上“升入高天”(4:14),進入“高過諸天”宇宙的“至聖所”(7:26;弗4:10),來到神的“施恩寶座前”(4:16)

  因此,外院(forecourt)就是屬地,各各他的所在;聖所(holy place)就是天堂;而至聖所就是神的寶座。

  在地上神要作兩件事:就是被救贖的稱義(justifying)和成聖(sanctifying)。因此,外院有兩件器皿:燔祭的壇和洗濯盆(比較弗5:25-26)

  在天堂是屬天聖靈永恆生命、真光和敬拜的地方。在此相對的有陳設餅桌(生命的糧;約6:48)、燈檯和祭壇(比較詩141:2;啟8:3),並且有幔子作帳幕繡上基路伯(26:1)

  “高過諸天”就是神的寶座。那兒有神的律法統轄著宇宙,甚至律法的石版也在至聖所(王上8:9)。那兒有赦罪的恩典是至高神權的寶座,就是施恩座(25:17;來4:16);在那兒,最主要的就是神的榮光(the light of the glory of God),就如雲彩遮蓋會幕,神的榮光充滿萬有(40:34-35;提前6:16)

  但是,神衪慈愛的計畫要在基督身上完成,因而在這同時會幕就是指向基督,它是

  (ii)世界教贖主的象徵(A Type of the World Redeemer)事實上,基督衪就是道成了肉身住在(tabernacled)我們中間(1:14,希臘文eskenosen就是搭帳棚),所有的意表象徵都應驗了。

  基督,因著衪

  我們得以稱義——燔祭的壇(林前1:30)

  我們得以聖潔——洗濯盆(林前1:30)

  衪使我們“坐在天上”(1:32:6)——真聖所的影像(9:24);在那裡,我們屬天的地位,

  祂是

  我們的光(light )——七個金燈檯(8:12)

  我們生命的糧(bread)——陳設餅桌(6:48)

  衪也是

  按著麥基洗德的等次,為我們代求的大祭司(supplicating high priest)——金祭壇(7:26;詩141:2;比較約十七)

  但是最後衪要帶領我們到

  衪的面前(至聖所),在那裡,有被殺過的羔羊(5:6-14)——應驗了贖罪的血彈灑在約櫃的祭(3:25)——衪要接受衪子民永恆的敬拜。

  但是,在基督裡我們都得效法衪的模樣(8:29;約壹3:2),所以會幕同時也是

  (iii)象徵著救恩的道路和交通(a type of the way and fellowship of salvation)

  那些相信的人

  由“下”看——他們是由黑暗和罪惡權勢中得以稱計每年不少於1273(根據民廿八至廿九),因此除了那些無法算計數百萬次的私人獻祭之外,由摩西到基督之間幾近有兩百萬次的獻祭(利一、三、四、五)

  但是,基督卻是“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0:14)

因此,基督成就應驗並淩駕一切律法所含括的。律法是屏障、束縛、法則、關卡、鏡子,但是基督的十字架是印記(seal),永遠的有效(9:24)。“因此,讓你自以為聰明並心情失喪,並且視聖經如崇高的至聖所,它所蘊藏的至寶非人所能測透,你會發現神的智慧只不過是要除去人所有的自大自傲。在此,你會找到基督曾躺臥的馬槽和繈褓,曾是天使引領牧人到訪之處。粗劣又卑賤的繈褓布,其珍貴卻是這位人類的至寶所曾躺臥的。”(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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